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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塑控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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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塑控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年修订)

土星 发表于 2022-8-26 00:00:00 浏览:  30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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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2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
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
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会计专业人士”,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
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五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
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
(二)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1(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四)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六)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七)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在监
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九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董事会办公室及内部审计部门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的资料进行审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
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2(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临时会
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如有必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的,应当有书面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的,董事会办公司应当整理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各委员签字,会议记录及会议纪要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二十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审议并报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3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
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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