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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龙药业:太龙药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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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龙药业:太龙药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开心 发表于 2022-8-20 00:00:00 浏览:  33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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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22证券简称:太龙药业编号:临2022-062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第15号解释”)进行的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一、概述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第15号解释,规定了关于企
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
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根据第15号解释的要求,公司结合实际情况,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
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1证券代码:600222证券简称:太龙药业编号:临2022-062
(一)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的是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第15号解释的规定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
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第15号解释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
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1)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
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
(2)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2证券代码:600222证券简称:太龙药业编号:临2022-062
(3)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1)《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其中,“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
(2)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
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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