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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经核查,公司依据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颁布的《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2021〕35号)的要求对相关会计政策内容进行调整,并按照财会〔2021〕3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会计政策的变更及其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胡刘芬吕斌
二 O 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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