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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经2022年8月24日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2022年8月目录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3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及其披露标准....................................4
第四章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19
第五章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23
第六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29
第七章公司与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30
第八章未公开信息的保密管理及未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责任追究机制................31
第九章附则................................................32
1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
《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应披露信息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或公司董事会认为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
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统称“重大信息”或“重大事项”),在规定时间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公司指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按规定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下列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各中心、各分支机构负责人,各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
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委派或推荐至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公司的其他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2(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八)重大资产重组、收购、再融资、重大交易等有关各方及其他可能涉及的有关部门和人员;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公司、公司子公司、公司分支机构及公司参股公司。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以公告的形式滥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含有宣传、广告、诋毁、恭维等性质的内容。
(一)真实: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
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二)准确: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
切的事实描述性的语言和文字,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三)完整: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选择性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四)及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五)公平: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
3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六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协助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
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规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格式制作信息披露文本。公司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按规定时间报送深交所登记。
经深交所登记后,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及其披露标准
第九条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二)定期报告;
(三)临时报告;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为的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4第一节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条公司(以下又称“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应当按照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披露招股说明书,作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必备法律文件,并按规定披露。
(一)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予以披露。
(二)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盖章,保证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核查意见上签字、盖章。
(三)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披露的财务会计资料应有充分的依据,所引用的发行人的财务报表、盈利预测报告(如有)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审核。
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殊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3个月。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为截止日。
(四)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前,发生应予披露事项的,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情况,并及时修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生应予披露事项的,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情况,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相应修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
必要时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应重新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
(五)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申请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六)发行人股票发行前只需在一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刊登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资者网上刊登的地址。同时将招股说明书全文和摘要及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有关文件等招股说明书的备查文件刊登于深交
所的网站,并置备于发行人住所、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机构的住所,以备公众查阅。
5(七)发行人可以将招股说明书摘要、招股说明书全文、有关备查文件刊登于
其他报刊和网站,但披露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法定披露信息的时间。
第十一条公司向深交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和披露上市公告书。
(一)凡在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日期间所发生的对投资者做出
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发行人均应当披露;
(二)上市公告书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推荐性或者诋毁性的词句或者题字;
(三)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告书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四)发行人应当在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将上市公告书全文刊登在至少一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和深交所网站上。
发行人可以将上市公告书或者提示性公告刊载于其他报刊和网站,但其披露时间不得早于法定披露信息的时间。在上市公告书披露前,任何当事人不得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利用相关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公司发行证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程序、内容和格式,编制
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上签字,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应当对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的内容进行尽职调查并签字,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为证券发行出具专项文件的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人员、资信评级人员、律师及其所在机构,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出具文件,并声明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四)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所引用的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资产评估
6报告、资信评级报告,应当由有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并由至少两名有从业资格的人员签署。
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并由至少两名经办律师签署。
(五)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自最后签署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
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不得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者资信评级报告。
(六)公司在公开发行证券前的二至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将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募集说明书摘要或者募集意向书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报刊和深交所网站上。发行人可以将募集证券说明书刊载于其他报刊和网站,但其披露时间不得早于法定披露信息的时间。
(七)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将发行情况报告书刊登在至少一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和深交所网站上。
第二节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定期报告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并确保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
7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有关规定的要求,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有关规定的要求,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同时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或者持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第十六条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和编制按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定期报告准则,深交所相关要求,披露对投资者理解公司经营、业务、业绩及风险等有用的信息。公司应充分重视“业务概要”“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等非财务信息的披露,披露内容应具有相关性、针对性、决策有用性,避免空洞化、模板化。相关语言表述应当简明易懂、具备可理解性。公司如需引用第三方数据资料的,应当保证引用的内容充分可靠、客观权威,并注明来源。
第十七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项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8第十八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项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深交所报送,并提交下列
文件:
(一)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或者季度报告;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
(五)按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
9密;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除出现第一款情形外,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的,业绩快报应当包括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
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第二十二条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按照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公司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深交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编报规则要
求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
(四)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发生或可能发生对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
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及时对公司半年度和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进行预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一亿元;
10(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深交所相关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预告。
公司因前款第(六)项情形进行年度业绩预告的,应当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第三节临时报告
第二十四条临时报告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其他相关规定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公告并披露,并按规定报送相关备查文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公告义务。
第二十五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及重大交易,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第二十五条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变更公司章程、公司名称、股票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11(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要影响;
(五)发生重大债务及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和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的违约情况;
(六)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七)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八)公司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九)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总裁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
(十)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一)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公司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十四)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
的比例达到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的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产事项;
(十五)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六)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七)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八)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十九)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或者挂牌;
(二十)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12(二十一)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二十二)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
过总资产的30%,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三)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四)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五)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六)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七)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八)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九)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三十)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三十一)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项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第二十五条所称“重大交易”及披露标准:
(一)前款所称“重大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
的事项:
1.购买资产;
132.出售资产;
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4.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签订许可协议;
12.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3.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二)本条第(一)项所述“重大交易”中,除提供财务资助及提供担保无论
金额大小均应及时对外披露外,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一百万元;
147.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本条第(一)项规定的购买资产或者出售资产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为准,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公司应当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一类别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
第(二)项规定。公司发生交易,相关安排涉及未来支付或者收取或有对价的,应
当以预计的最高金额作为成交金额,适用本条第(二)项规定。公司分期实施本条
第(一)项规定的各项交易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金额为准,适用本条第(二)项规定。公司与同一交易对方同时发生本条第(一)项第3点至第5点以外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以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的财务指标中较高者为准,适用本条第
(二)项规定。
公司发生交易,在期限届满后与原交易对方续签协议、展期交易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再次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提供担保中,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及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应当根据交易类型,按照深交所有关规定披露交易的相关信息,包括交易对方、交易标的、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交易定价及依据、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如有)、中介机构意见(如适用)等。
(三)除为关联人提供担保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及时对外披露外,公司与关联人
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十万元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百万元,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
公司的关联交易,指公司或者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交易事项,以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委托或受托销售,存贷款业务,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及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15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及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
与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前款标准。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或者相关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或有对价的,以预计的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适用本条前款规定。
第二十九条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
(二)涉及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亿元;
(三)公司或深交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本条所称日常交易,是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事项,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资产置换中涉及前款规定交易的,适用本制度第二十八条规定。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一)公司股票交易根据有关规定被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应当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依规披露情况说明公告或者澄清公告。
(二)公司发生的下列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1.涉案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2.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前款的规定。
16(三)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项触
及下列任一时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发生重大事项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在本制度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项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第三十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可以
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提示相关风险。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持续披露有关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应当及时披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或者履行情况发生
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露批准或者否决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有关交付或者过户事宜;
17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未
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项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第三十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免于按照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暂缓或者免于按照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前款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免于披露信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性商业秘密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月。暂缓、免于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三十五条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本章规定的重大事项和重大交易,视同公司
发生的重大事项和重大交易,适用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本章规定的重大事项和重大交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者深交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
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
18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七条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四章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一节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三十八条公司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
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秘书负责统筹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及披露工作;财务负责人负责统筹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编制及审核等与财务信息披露相关的工作。
证券事务办公室及财务中心分别协助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行使职权,按各自职能履行定期报告编制的组织协调部门职责。其他部门负责完成证券事务办公室和财务中心协调安排的相关事项。
第三十九条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在会计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期结束后,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下
发的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相关最新规定要求,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按工作职责分别对定期报告编制工作进行部署,并根据公司董事会安排,向深交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据此制定定期报告编制的工作时间表,明确分工及要求。
(二)董事会秘书及财务负责人协同组织召开定期报告启动会,按各自职能分别就定期报告内容进行分工并对具体完成时间提出要求。
(三)公司证券事务办公室、总裁办公室、公共关系中心、人力资源中心、审
计部、内控合规中心等相关各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各自的分工内容,并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提交董事会秘书。
(四)财务中心负责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的编制及审核,负责统筹协调会计
19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若需要审计)、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若有);总裁办
公室负责公司经营工作总结及计划等与公司经营业务相关信息的协调安排及汇总;
证券事务办公室负责对各部门提交文件的汇总,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格式、类别编制定期报告初稿及相关公告,并进行形式审核。
(五)证券事务办公室和财务中心分别组织各有关部门对定期报告初稿中的相
应内容和数据进行核对、确认。经多轮、交叉、形式、实质复核,形成定期报告草案。
(六)经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分别确认后,证券事务办公室将定期报告草
案提交相关经营管理层审核,经总裁确认后送达董事长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预审。
(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八)证券事务办公室将相关经营管理层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定的定期报告
文稿送达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预审。
(九)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十)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十一)经董事长批准后,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证券事
务办公室负责按照主管机关有关要求,将定期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上报深交所,并在规定时间内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同时将定期报告上报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第四十条在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独立董事应会同公司审计委员
会履行如下职责:
(一)听取公司管理层和财务负责人关于公司本年度生产经营、规范运作及财
务方面的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汇报,并尽量参与有关重大项目的实地考察;
(二)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与会计师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
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
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
(三)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前,
20与注册会计师沟通初审意见;
(四)对于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需要关注董事会会议召开的程序、相
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提交时间和完备性。
第四十一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二节重大事件及临时报告的披露
第四十二条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四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和
公司派驻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获悉公司的
须以临时报告披露的未公开信息或重大事件时,应当在24小时内的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及时汇报至总裁,总裁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由董事会秘书及时向董事长和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根据董事会决定组织相关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四条公司重大事件及其他未公开信息等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
序:
(一)本制度第四十三条所述之报告在第一时间可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报告至公司总裁,总裁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按照相关监管规则对业务实质进行判断后,就信息披露提出合规性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可要求报告人进一步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情况介绍等。
21(二)根据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交的初步材料,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事务办
公室相关人员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并依据深交所针对拟披露信息的格式指引内容及要求进一步补充所需资料清单,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工作内容及时间要求,提请公司总裁安排相关部门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按资料清单及时间要求进一步补充相关资料。公司各部门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董事会秘书提出的要求收集有关信息并形成书面资料,经提供信息资料的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签字认可后,在要求的时间内提交公司总裁审核后,提交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办公室。该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三)资料提交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应协助证券事务办公室开展稿件拟写的相关工作。证券事务办公室根据各部门、各子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格式拟写议案、通知、纪要、决议、公告及相关附件的初稿,并提交资料提交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进行复核。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不需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由董事长审核。须经董事会审议
批准的拟披露事项的议案及/或有关材料,由董事会秘书在会议召开前的规定时间内送达公司董事审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拟披露事项的议案及/或有关材料在股东大会召开前的规定时间内在指定网站披露。通知发出后,公司按照通知时间按规定程序召开董事会会议及/或股东大会审议拟披露事项的议案。
上述事项的临时公告的披露经董事长批准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披露,证券事务办公室负责按照主管机关有关要求,将临时公告和其他相关资料上报深交所,并在规定时间内,在指定媒体上发布。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履行报告程序,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进展披露工作。
第三节信息披露的内部审批程序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规定应披露的信息经董事会及/或监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还应履行以下审批程序:
22(一)定期报告、董事会决议公告、临时公告经董事长签字后公开披露;
(二)监事会决议公告经监事会主席签字后公开披露;
(三)独立董事意见经独立董事签字后公开披露。
第四十六条公司以董事会名义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
的报告、请示、函件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必须经公司董事长审核同意并签发。
第四十七条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按要求应提供书面回复的,由董事会秘书组织相关部门及责任人起草相关文件,按要求提交董事长审定或董事会审议后,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回复。
第四十八条公司相关部门拟写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可能会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影响的,其定稿应交董事长审核后方可发布,禁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五章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第一节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职责
第四十九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
本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纪律,并有责
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通过公司总裁提供给董事会秘书。
(一)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通过公司总裁通知董事会秘书或公司证券事务办
23公室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和已披露事件的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督促分管的工作部门或业务线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做好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告工作,确保重大事项信息及时通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办公室。
(三)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财务负责人为财务信息披露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分别对临时报告和财务报告的信息披露资料履行总体审核职责,并对有关工作进行指导。
(四)公司证券事务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具体负责汇总相关部门或公司提交的资料、文件,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并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工作。
(五)公司财务中心、总裁办公室、公共关系中心、人力资源中心、审计部、内控合规中心等部门负有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信息披露配合义务,以确保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从而保证定期报告以及相关临时报告及时披露。
第五十条董事会秘书的信息披露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交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深交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证券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三)负责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四)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促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
24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深交所。
(六)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证券监管机构问询。
(七)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第二节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
第五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应当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支持、配合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财务负责人应当负责公司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证券事务办公室做好登记管理工作。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
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十四条董事会及董事的信息披露职责:
25(一)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的信息披露负管理责任,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主动了解
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以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董事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履行报告义务,及时以口头或书面
形式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
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四)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五)独立董事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就监督、检查情况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中进行披露。
第五十五条监事会及监事的信息披露职责:
(一)监事会负责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就监督、检查情况在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中进行披露。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
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二)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
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三)监事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四)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信息及相关附件,交给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
(五)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六)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非监事会职
26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七)监事会涉及公司财务的信息,或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
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函告董事会。
第五十六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公司总裁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并由总裁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向董事长和董事会履行报告程序;
(二)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在重大事件发生的24小时内的
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总裁进行报告,由公司总裁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向董事长和董事会报告;
(三)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重大事件的询问,并提供有关资料;
(四)督促分管的工作部门或业务线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在对外宣传联络时,不得违反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和本制度,重大事项信息及时报告公司总裁,由公司总裁通知董事会秘书并报告董事长和董事会。
第三节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子公司的负责人的信息披露职责
第五十七条公司各业务线、各部门、各子公司、各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负
责人及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该单位、部门及该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该单位、部门及该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以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上述负责人负责其所在部门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信息的具体收集、整理工作,确保该部门及该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及时通报公司总裁,并由总裁通知董
27事会秘书。各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为该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的联络人,未设财务机构的部门或分支机构应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联络人名单确定或变更应及时报备公司证券事务办公室备案。上述联络人负责信息的具体收集、整理工作,确保该部门及该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及时通过公司总
裁通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办公室,并对提供的信息披露基础资料负直接责任。
各单位、各部门及各子公司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其第一责任人签字确认后方可报
送公司总裁,并由总裁转交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八条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和报告制度,确保在对外宣传联络时,不得违反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和本制度。
第五十九条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办公室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与配合。
第六十条公司的各单位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交所咨询。
第四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职责第六十一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二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长,并配合公司董事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股权转让或其他重大事件;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8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三条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
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四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五条公司证券事务办公室为负责接收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的工作部门,并负责在公司接受监管机关问询或求证媒体报道等情况下,向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收集相关信息,并按本制度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和内部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六十六条公司证券事务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为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建立专门的文字档案和电子档案,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六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签署的文件及履行
职责的记录,由证券事务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整理、保存完整的书面记录。
第六十八条上述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至少保存十年。
第六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因工作需要借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须先向董事会秘书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借阅手续,并需及时归还所借文件。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
第七十条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
核算的内部控制,并在财务信息披露前执行相关制度。
29第七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内部控制的制定和执行,保证相关控
制规范的有效实施。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负责审核公司及被投资子公司的财务信息及披露等。
第七十二条公司财务负责人主要负责与财务报告的真实可靠性、资产的安全完
整性等财务方面密切相关的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并对其提供的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有直接责任。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十三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七章公司与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
第七十四条公司建立、完善与投资者的信息沟通机制。通过组织推介会、电话
会、接待投资者来访来电等多种形式举办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交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有关信息,坚持不同投资者间的公平信息披露原则。
公司对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的来访活动,实行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对来访时间、访谈内容等进行详细记录,并按规定在定期报告中给予披露。
第七十五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经营管理层及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总裁办公室、证券事务办公室及公共关系中心具体负责策划、安排和实施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职能部门、下属公司都有参与、支持、配合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十六条公司证券事务办公室及公共关系中心设专人跟踪及收集证券服务
机构与各类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及分析报告,及时掌握外界对公司披露信息的反馈。
证券事务办公室、总裁办公室及公共关系中心按各自职责共同维护与投资者、证券
30服务机构、证券类媒体间的关系。
第七十七条经公司董事会及董事长明确授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员工方可代表公司对外发言。上述人员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或接受媒体访问前,对于可能涉及对公司股价有影响的重大信息时,应当从信息披露的角度适当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公司对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和各类媒体提供信息资料的内容不得超出公司已公开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八章未公开信息的保密管理及未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责任追究机制
第一节未公开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七十八条在未公开信息或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
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七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尚未公开
披露的信息的人员(包括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等),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条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措施,在公司的重大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将该信息
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负责信息披露材料准备的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应遵守保密原则。提供涉及内幕信息的重大事件报告等相关文件时,工作人员应注意保存相关文件及参考资料,不得向无关人员提供。由财务部门提供的涉及公司业绩的资料或数据,应严格按照相关保密制度执行。
第八十一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第三
方报送文件或者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任何机构、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
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不得在
31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其他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八十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股东大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
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
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八十四条公司须与聘请的会计师、律师等外部知情人士订立保密协议或制定
严格的保密安排,确保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不对外泄露。
第二节未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责任追究机制
第八十五条在信息披露和管理工作中发生以下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致使公司信息披露违规,使公司被监管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根据员工违纪处罚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开除等形式的处分;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事项。
第八十六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九章附则
第八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32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八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冲突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八十九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及时”、“重大”,参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相关规定。
第九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订时亦同。
第九十一条本制度中涉及责任部门名称的条款,若相关部门的名称变更,无需
提交董事会,自动在制度中调整。
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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