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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通过审阅《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相关材料,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项目团队主要成员诚信状况良好,能够满足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关于2022年半年度对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独立意见通过审阅《关于2022年半年度对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我们认为该报告充分反映了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兵工财务”)的经营资质、内部控制、经营管理和风险管理状况,公司与兵工财务之间发生的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风险可控。我们认为该报告是客观、公正的,充分反映了兵工财务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公司关于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交易过程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陈友春张明燕雷亚萍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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