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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21证券简称:力星股份公告编号:2022-042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长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决
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2年8月1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 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之决议有效期限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 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情况
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召开了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同时,公司于 2022年1月26日召开了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之决议有效期的议案》。根据上述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决议的有效期为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相关议案之日起12个月,该项决议有效期即将届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3月11日出具了《关于同意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02号)。鉴于公司本次发行工作尚未结束,为确保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的顺利推进,董事会同意将上述决议的有效期自原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至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司本次发行注册批复规定的
12个月有效期截止日。
二、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授权有效期的情况
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召开了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1《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根据上述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授权理本次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为自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相关议案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该项决议有效期即将届满。
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3月11日出具了《关于同意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02号)。
鉴于公司本次发行工作尚未结束,为确保本次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的顺利推进,董事会同意提请股东大会将上述授权有效期自原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司本次发行注册批复规定的12
个月有效期截止日。除延长授权有效期之外,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的其他内容均保持不变。
三、会议审议情况
1、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2年8月1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关于延长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之决议有效期限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2年8月19日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之决议有效期限的议案》,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有利于保障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的顺利开展,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上述决议的有效期自原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至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司本次发行注册批复规定的12个月有效期截止日,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3、独立董事意见
2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在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就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有利于保障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的顺利开展,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议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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