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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新宙邦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对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公司增资扩股暨引进战略投资者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引进战略投资者对湖南福邦增资,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司新型锂盐项目的技术和研发实力,持续提升产品的核心竞争力,强化对电解液中关键核心原材料的战略布局,增资完成后,公司仍为湖南福邦的控股股东,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失去对湖南福邦的控制权。本次湖南福邦增资扩股暨引进战略投资者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关于控股公司增资扩股暨引进战略投资者的议案。
二、《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已经取得股东大会授权,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2022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三、《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经核查,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9月9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
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9月9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511名激励对象授予1010.20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戴奉祥孟鸿张晓凌
2022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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