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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2年8月26日经第九届第二十九次董事会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的持续责任和义务。做好信息披
露有利于提升公司的品牌和形象,是公司规范运作的重要体现。
第二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偿债能力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1下简称“交易商协会”)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及/或其他在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下构成公司的“内幕消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四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严格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让公众能平等适时及有效地取得所披露的信息。公司披露信息应当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
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第六条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证券
法务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公司需根据本制度的有关具体规定制定工作细则。
第七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
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八条公司依据上市地证券上市规则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披露信息的,应当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及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按照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则,将所需披露的信息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
2站予以及时公布。
第九条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
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根据有关监管要求采用中文文本
和英文文本,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除非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另有规定则按照该规定为准和执行。
第十一条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建立有关的内部
控制制度,如控股子公司的相关事项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则其应协调和配合公司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二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
报告、中期报告及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十三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或者公司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的,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地证券上市规则、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和交易商
协会的有关规则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董事会决议;
2.监事会决议;
33.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地点、议
案等事项的通知;
4.股东大会决议;
5.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6.达到应披露标准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及其他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的交易;
7.达到应披露的标准的关联交易;
8.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
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9.提供担保;
10.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公司名称、股票简称、主要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
11.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12.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要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停顿、生产资料采购、产品销售方式或渠道发生重大变化;
13.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
的经营产生显著影响;
14.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总经理或者财务负责
人发生变动;
15.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16.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17.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8.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4公司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
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9.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
拆上市或者挂牌;
20.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21.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2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3.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24.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5.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26.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7.发生重大债务或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28.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29.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
或进入破产程序;
30.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
或者报废超过该资产的30%;
31.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532.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33.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34.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35.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反证券法规被中国证监会调查或正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36.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37.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
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
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3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
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39.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香
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公司章程》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指引性文件等的有关要求,应予披
6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十四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规范性文件、指引性文件等之规定执行。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十六条公司确立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包括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的制定、审议和披露程序,重大事项的报告、传递、审核及披露程序;确保公司重大信息披露前严格保密并能及时向市场进行公开披露。
第十七条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包括以下内容:
1.独立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按照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报告工作规程》的规定履行对年报的监督工作。
2.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在会计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期结束后,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最新规定编制并完成定期报告初稿。
73.定期报告在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召开14天前送达公司董事和监事审阅。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及监事会会议审议和批准定期报告。
4.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5.如相关法律、法规及/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或为满足相关监管义务,公司董事会秘书将董事会及监事会批准的定期报告提交证券交易所,经核准后(如适用)根据证券交易所的相关安排在相关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报刊及/或网站上发布。
第十八条公司重大事项及临时报告的未公开信息的报告、内
部流转、审核及披露程序包括以下内容:
1.凡公司未公开披露信息,首先应当由提供信息的所属单位
负责人向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报告,特别是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项,应确保第一时间报告。
2.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将事项向证券法务部报送。
3.证券法务部收到报告后,向董事会秘书汇报并初步确定信
息披露方案,编制临时报告模板。
4.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证券法务部草拟将要公开披露的信息文稿,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负责;具体由公司制定工作细则。
85.证券法务部将信息披露文件提交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及分管信息披露的公司领导签字确认,经审核批准后对外披露;需经公司董事会和/或股东大会批准的事项,上报公司董事会和/或股东大会审核批准之后方可对外披露。
6.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履行的内部审议程序及相关授权:
6.1提供信息的部门或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信息文稿认真核对,确保文稿内容与其提供的相关信息一致无误;
6.2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6.3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由董事会书面授权的代表签发。
7.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7.1董事长;
7.2总经理;
7.3经董事会书面授权的代表;
7.4董事会秘书。
8.公司向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报送报告的内部审核或通报
流程与公司未公开信息披露的内部审核或通报流程一致。
9.公司和所属单位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的内部审核或通
报流程与公司未公开信息披露的内部审核或通报流程一致。
10.公司进行公开披露后,证券法务部应及时了解投资者及证
券研究机构的反馈意见,收集媒体方面的相关报道,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经理层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十九条建立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持有公司任何类别股份或5%以上的股东(以下合称“公司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9人”)以及公司董(监)事、高管的信息问询、管理、披露制度。
1.公司须在中期报告及年度报告披露前向公司相关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及董(监)事、高管进行持股情况的问询、统计。
2.将公司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董(监)事持股变动情况
及其持股数按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3.在公司知悉任何公司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出现或知悉应
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应在合理的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力请求其及时、主动通知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并协调和配合公司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4.在公司收到相关证券监管机构提出的涉及须披露事项的质
询或查询时,或者根据有关监管规定信息披露需要时,以及公司股票发生异常波动时,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于必要时可以向公司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出书面问询,公司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及时向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作出正式的书面答复。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收到公司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报告或书面问询的答复后,若涉及的信息属于应披露的重大事项,公司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程序进行披露,公司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协助公司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公司应强化敏感信息排查,履行好敏感信息的披露义务,避免引发内幕交易、股价操纵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1.董事会秘书负责敏感信息排查的归集、保密和对外披露管理。证券法务部在董事会秘书指导下,牵头组织其他部门对公司、
10控股股东和所属单位的网站、内部刊物、会议资料等进行清理排查,防止敏感信息的泄露。
2.主要排查事项包括定期发生的重要事项(如年度、年中、季度财务业绩披露及股息派发事项)、资本运作、重要交易和合
同、会计政策的变更、股份买卖、生产运营和公司发展中的重大事项,以及公司控制范围以外,但对其业务、营运或财务表现有重大影响的事件。
3.持股超过5%以上的股东应进行排查,其持有公司股份出现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立即将有关信息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通知董事会。
4.董事会秘书指导证券法务部在归集排查结果后,依据本制
度和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应按照公司董事、监事和员工买卖公司证券守则的规定,
规范董事、监事和员工买卖公司股票行为,减少内幕交易和股价操纵行为。
第二十一条公司研究、决定涉及特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
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公司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二十三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按规定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媒体
11第二十四条根据上市地证券上市规则和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载报纸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信息披露文件指定刊载网站为香港联交所网站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网站地址分别为: http://www.hkex.com.hk、http://www.sse.com.cn。
根据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则,公司应当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所需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五条公司披露的信息也刊载于公司网站,并可以刊载
于其他公共媒体,但其发布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和其发布的内容必须一致。公司网站地址为http://www.hdpi.com.cn。
第六章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二十六条董事的责任
1.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2.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
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3.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
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七条监事的责任
1.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
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2.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
12披露(非监事会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3.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4.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
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
5.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经理层的责任1.经理层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
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或指定负责的副总经理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2.经理层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做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3.经理层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4.经理层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应的交接手续,
13并由双方就交接的报告和材料情况和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签名认可。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秘书的责任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香港联交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和交易商协会布置的任务。证券事务代表作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日常事务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香港联交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
1.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
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香港联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2.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
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
东、董事,汇集上市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公司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其他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3.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依本
制度履行职责的行为做好书面记录并保存。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证券监管机
14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层应当负责监督、检查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三十一条公司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按照本制度规定
及时向公司提供有关信息,并对公司提出的问询作出适当答复,协助公司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保密措施及处罚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三十四条公司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
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
15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三十六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公司的相关人员应做到诚信守法,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制度,防止内幕交易的发生。如果相关人员未能按照其职责参与信息披露的工作过程或违反了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制度,责任人员将受到董事会或公司的批评、谴责及相应的经济处罚;违反法律的,将由国家及/或其他有关地区执法部门及/或监管机构予以追究处理。
第八章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
第三十八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
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三十九条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
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应严格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要求,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查,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以保密提醒函的形式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四十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外部单位报送年度报告相关16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或年度报告(如无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向外部单位提供的信息内容不得多于业绩快报或年度报告(如无业绩快报)披露的内容。
第四十一条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不得在相关文件中使
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教唆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四十二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重大信息泄漏,公司应在知悉后第一时间了解掌控情况,并视情况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前述的有关规定向有关监管部门或机构报告并依据相关规定披露。
第四十三条公司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遵守本章的相关条款。
如违反本章及相关规定使用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其他
第四十四条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
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董事会或公司将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在适用法律、法规容许下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四十五条公司建立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171.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会计差错、重大遗漏信息等。
2.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
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3.证券法务部在董事会秘书指导下,负责收集年报信息披露
重大差错的有关情况。发现有关情况后,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长报告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原因及影响。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4.董事会负责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进行最终认定,并负
责对相关单位、部门和/或人员的责任进行具体界定。
5.董事会或公司根据本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单位、部门和/
或人员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所负责任。
6.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打击、报复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3)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的。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
(1)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2)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3)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4)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分的情形的。
188.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
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9.公司按规定及时披露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单位、部门和/或人员的处理结果。
第四十六条公司有关信息披露文件和资料应至少保存十年。
有关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刊登于报纸上的公告等与信息披露有
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应由证券法务部设专人管理并按期进行归档。
第四十七条公司设有专门的股东咨询电话(010-83567905)。
股东咨询电话是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香港联交所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等与公司取得联系的公开专用电话。除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经授权人士外,任何人不得随意回答股东的咨询,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第四十八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或《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执行。其中,若本制度与不时生效的香港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含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则)及/或有关规范性文件、指引性文件的
规定有抵触或差异,实际操作以该或该等规定为准,并以符合该
19或该等规定为前提。若中国大陆与香港有关法律、法规、规则、规范性文件、指引性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之间及/或与本制度有差异,以严格者为准。
第四十九条本制度将根据境内外不时出台的新的法律、法
规、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修改。
第五十条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
日起实施,经2017年10月27日八届五次董事会批准的原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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