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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2022年半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1、经认真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公司资金的情况;
2、本报告期末,公司的实际对外担保(含子公司)余额为人民币170.03亿元,均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其他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没有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我们认为,公司严格遵守内控制度,不存在违规或失当担保,严格控制了对外担保风险,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丁明山、杨金国、蒋赛
2022年8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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