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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90证券简称:华神科技公告编号:2022-048
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相关文件的修订说明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成、都误华导神性科陈技述集或团重股大份遗有漏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召
开的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十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的议案》。
拟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公司业绩部分考核指标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并相应修订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相关内容。
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决策程序
1、2021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将王铎学先生、黎友容女士、吴晖晖女士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十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的议案》以及《关于将王铎学先生、黎友容女士、吴晖晖女士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1年10月27日至2021年11月5日,公司将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通
过公司 OA 系统予以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2021年11月9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1年11月12日,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以及《关于将王铎学先生、黎友容女士、吴晖晖女士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条件成就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公司于次日披露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年11月18日,公司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十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2021年11月18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41名激励对象授予1156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70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5、2021年12月3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实际向104名激励对象授予941.3万股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为2021年12月31日。
6、2022年9月14日,公司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十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二、本次调整的情况说明
(一)调整原因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专业管理、核心技术和业务人才,公司于2021年10月制定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自2022年初以来,国内新冠肺炎疫情持续反复,呈现多点散发、复发态势,尤其在公司主营业务重点市场上海、北京、四川等及其周边地区发生了较大规模疫情,给公司销售和供应造成较大影响。由于对今年疫情暴发、持续时间及影响程度估计不足,致使公司全年的经营指标完成受到较大影响。同时,未来一段时期预计国内疫情还将持续反复,行业方面还将受到当前国家医保控费及面临中成药全国性集采等外部政策与经营环境发生诸多变化和不确定性影响,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考核管理办法》所制定的相关业绩考核目标已不能和目前公司外
部经营环境相适应,若公司继续实行原业绩考核方式,将极大可能削弱激励效果,不利于提高公司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和团队稳定性。
为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稳定团队士气,将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和员工利益有效结合在一起,更有效的应对未来复杂多变的行业竞争形势,确保公司长期发展目标的实现,兼顾公平合理及可操作性原则,经公司管理层慎重讨论,拟对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考核管理办法》中有关2022年和
2023年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作出调整。
同时,为充分保障激励对象权益,拟对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辞职情形的回购价格作出调整。
(二)调整内容
1、《激励计划(草案)》“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中第二
条第(三)款“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调整前后具体内容如下:
调整前: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的相应考核年度为2021-2023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业绩考核指标:以2020年业绩为基数考核年度2021年2022年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目标值 80% 130% 180%实际达到的净利润增长率占当年所设目标值的实际完成比例(A)
2021-2023 年度对应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M)
当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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