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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
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和《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或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
第三条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1、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股东、实际控制人;
3、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
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4、为公司及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公
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纪律。
第四条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五条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直接责任人和与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九条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
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条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
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十一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
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
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
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
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十五条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和相关备查
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供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十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
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大会、投资者说
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于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九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需要保密等为由不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的义务。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二十一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
国家秘密,按照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
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暂缓披露或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本制度要求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第二十三条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股票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股票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的数家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三章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五条年度报告: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并披露。
第二十六条中期报告: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中期报告正文及摘要并披露。
第二十七条季度报告:公司应当在第一季度结束后一个月内、第三季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季度报告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能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二十八条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九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按照
《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三十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导致公司证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第四章临时报告的披露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
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一)董事会、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三十二条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董事会决议;
(二)监事会决议;
(三)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四)股东大会决议;
(五)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六)应当披露的交易;
(七)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八)公司发生的下列诉讼、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2、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九)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十)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十一)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十二)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十三)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十四)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披露: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
资产的30%;
7、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8、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9、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0、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
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
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3、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十五)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
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十六)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十七)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十八)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十九)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二十)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二十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十二)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总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发
生变动;(二十三)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二十四)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五)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六)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二十七)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
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二十八)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九)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四条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条所述有关时点发生之前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十五条公司在对重大事件履行了首次披露义务后,还应当按照下述
规定持续披露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该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及时披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
解除、终止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说明协议发生重大变化或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上述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六条公司内幕消息泄露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
清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第三十七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本制度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事件,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涉及上市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
行为导致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九条上市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上市
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一条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1、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2、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3、董事长签发;4、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完成信息披露的相关工作,组织信息披露文稿的审定或撰写,对公告披露申请表、公司股票停、复牌申请进行签发并送交证券交易所。
第四十二条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
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三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
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四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
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五条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董事会秘书因信息披露需要要求公司其他部门提供相关资料时,其他部门应在第一时间提供。
第四十六条公司其他部门对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交易所咨询。在公司互联网上发布信息时,应经过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由董事会秘书签发;有关公司对外宣传报道资料、广告、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材料等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四十七条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四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
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九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六章公司信息披露责任的划分
第五十条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证
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
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三)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
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董事会及经理层要积极支持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其他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第五十一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
合同、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记录等公告的信
息披露文件,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五十二条总经理工作班子的责任:
(一)总经理工作班子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
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或指定负责的副总经理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二)总经理工作班子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子公司总经理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
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子公司经营、管理、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
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子公司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子公司总经理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四)经理班子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应的交接手续,并由双方
就交接的报告和材料情况和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签名认可。
第五十三条董事的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二)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三)就任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的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如果有两人以上公司董事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必须确定一人为主要报告人,但所有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共同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监事的责任:
(一)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二)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非监事会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四)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15天以书面文件形式通知董事会;
(五)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七章信息的保密
第五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及董事、监事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信
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所有知情者都有义务和责任严守秘密。第五十六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员工不得泄露内幕消息。
第五十七条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知情者在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不得
泄露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不得向各级领导部门汇报和提供具体数据,不得接受有关新闻采访,要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股票上市规则》婉言谢绝。
第五十八条公司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者,应当按照有关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公司需要了解相关情况时,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者应当予以协助。
第五十九条在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对政府部门要求提供的生产经营方面的数据公司有关人员要咨询公司董事会秘书后再给予回答。
第六十条公司发生的所有重大事件在信息披露之前有关知情者不得向新闻界发布消息也不得在内部刊物上发布消息。公司有关部门向新闻界提供的新闻稿和在内部刊物上发表的新闻稿须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稿后发表。
第六十一条公司要加强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的信息沟通正确处理好信息披露和保密的关系及时披露公司的有关重要信息。
第六十二条公司因前期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做出相应决定后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办理财务信息的改正、更正及相关披露事宜。
第六十三条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并发布澄清公告。第八章处罚
第六十四条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六十五条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
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股票上市规则》
有冲突或本制度未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股票上市规则》执行。
第六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修改,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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