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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湖南景峰
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之独立董事对2022年8月26日召开的公
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2022年半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之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关于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
编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2022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2022年上半年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我们对此表示同意。
二、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17修改)、《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
有关规定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就相关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应收应付款项余额均为经营性往来造成的,不存在《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披露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2、报告期内,不存在《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要求披露的违规担保情况。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决策合规,风险可控,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中对上述情况进行了充分的披露,我们对此表示同意。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刘润辉彭龙钟少先
2022年8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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