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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2〕900号关于对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锦绣中路18号齐心科技园;
陈钦鹏,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黄家兵,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心集团)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齐心集团于2022年4月30日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显
—1—示,2021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5.62亿元。齐心集团未按规定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直到2022年4月25日才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
齐心集团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及第5.1.1条的规定。
齐心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陈钦鹏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
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齐心集团财务总监黄家兵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
2.1.2条及第4.3.1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3.2.3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七条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陈钦鹏、财务总监黄家兵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
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2—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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