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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拟参与投资设立合伙企业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利用自有资金参与设立合伙企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本次交易在各方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关联交易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会议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参与设立合伙企业暨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
李宝山、顾光、李明发
2022年9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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