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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实际控制人继续为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现就实际控制人继续为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实际控制人包文东、吴开惠夫妇继续为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昆明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公司事前向我们提交了相关资料,我们进行了事前审查,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2022年8月31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了审议。
我们认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继续为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更好地满足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不收取任何担保费用,不需要提供反担保。该事项是公开、公平、合理、合规的,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经营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本事项过程中,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程序合法,依据充分,相关担保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基于以上判断,我们同意公司实际控制人包文东、吴开惠夫妇继续为公司向光大银行申请的4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一年。
独立董事:方自维和国忠龙超
2022年8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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