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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
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法规、制度的规定,作为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等相关规定,我们审阅了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及财务报告,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并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2、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均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审批和决策程序,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
二、关于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独立意见经核查,2022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董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实际情况。
三、关于非公开发行债权融资计划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对《关于非公开发行债权融资计划的议案》认真审阅后,认为:该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有利于满足公司的资金需求,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意见
本次债权融资计划的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提高资金利用效率,符合公司发展需要。公司接受关联方担保事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没有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关于非公开发行债权融资计划的议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字页)【本页无正文,为《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朱永新杨强钱志昂
2022年8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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