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1290940359
+发表新主题
查看: 843|回复: 0

ST澄星:20.《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复制链接]

ST澄星:20.《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涨上明珠 发表于 2022-10-14 00:00:00 浏览:  84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成为注册用户,每天转文章赚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财务顾问
三SINCE 1998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十月
1
声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
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
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财务顾问”)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本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江苏澄
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为使相关各方恰当地理解和使用本核查意见,本财务顾问特别声明如下:
1、本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了尽职调查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信内容与
格式符合规定,并保证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内容不存在实质
性差异。
2、本财务顾问所依据的有关资料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信息披露义务人
已做出声明,保证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
任何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
性负责。
3、本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财务顾问核查
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4、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不构成对本次权益变动各方
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5、本财务顾问与本次权益变动各方当事人均不存在利害关系,就本次《详
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发表的核查意见是完全独立进行的。
6、在担任财务顾问期间,本财务顾问执行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及内部防火墙
制度。
7、本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及其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
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已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2
表目
声明22
目录33
释义44
一、对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6
二、对本次权益变动目的的核查?6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的核查?8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17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收购资金来源及合法性的核查?18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程序的核查…19
七、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后续计划的核查?19
八、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和持续发展的影响的核查…20
九、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的核查…21
十、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的核查22
十一、财务顾问承诺222
十二、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23
3
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与另有所指,以下简称在本核查意见中有如下特定意义:
4
说明:本核查意见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
造成。
5
一、对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本财务顾问基于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
序,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交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涉及的内容进行了尽职
调查,并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了审阅及必要核查。
本财务顾问在履行上述程序后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制作的《详式权益变动
报告书》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第15号准则》、《第16号准则》等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的要求,《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
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二、对本次权益变动目的的核查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进行了如下陈述:
本次权益变动是为了坚定落实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及中央“六稳”“六保”
工作方针的具体行动。一方面通过破产和解方式化解澄星股份债务危机,保障中
小投资者权益的同时避免工人失业、上访等社会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另一方面
恢复上市公司正常经营,为上市公司未来的发展提供更广阔的前景及更强的助力。
根据上市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显示,由于受到控股股东澄星集团占用上
市公司资金且未归还的影响,上市公司经营异常困难,2021年11月9日,债权
人向法院申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
2021年12月13日,江阴市人民法院发布《江阴市人民法院关于江阴澄星
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5.78%的股份(第一次
拍卖)的公告》,其中写明,竞买股票者须承诺解决澄星集团及其相关方占用澄
星股份的资金本息合计2,223,347,882.40元(截至2021年9月30日,以实际审
计报告为准)中62%为限的资金问题。
为化解澄星股份债务帮助其实现正常、持续经营,耀宁科技、华西集团、江
苏资产三方于2021年12月23日签订了《合作协议》(一)。约定由耀宁科技、
华西集团通过江苏资产收购各债权人对澄星股份的债权以解决澄星股份被占用
6
资金问题并收购澄星集团、江阴汉盈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澄星股份股票。
判决书,确认澄星股份与江苏资产之间于2021年12月31日达成债权转让协议。
根据2022年4月8日江苏资产向澄星集团管理人出具的《关于确认股权竞
拍主体资格的函》及澄星集团管理人回复的《关于确认股权竞拍主体资格的复函》,
确认若江苏资产支付澄星股份占有债权的收购款且破产和解经澄星股份债权人
会议通过并经无锡中院裁定生效。则江苏资产可指定的由东方资产以及其他产业
投资人组成的持股平台具有参与澄星股份股权破产处置程序的竞买主体资格。
2022年4月9日,耀宁科技、江苏资产、东方资产及华西集团签订了《合
作协议》(二),目的是解决澄星股份占用债权收购款,帮助其实现破产和解,并
由耀宁科技、华西集团、东方资产设立相关主体收购澄星股份股票。
2022年4月15日,江苏资产向上市公司管理人支付了2,256,191,574.65元
现金款项(含期后2022年1月1日-2022年4月14日利息17,427,265.27元)。
江苏资产已将占用债权收购价款支付至澄星股份管理人指定账户后,澄星股份和
解协议已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无锡中院裁定生效。
根据《合作协议》(一)、《合作协议》(二),江苏资产是根据耀宁科技和华
西集团的要求收购占用债权,江苏资产支付的占用债权收购价款资金实际由东方
资产提供,由此产生的债务由耀宁科技负责清偿。因此,澄星集团及其相关方占
用澄星股份资金问题实际由耀宁科技与华西集团予以解决。
根据《合作协议》(一)、《合作协议》(二),江苏资产认可由耀宁科技或耀
宁科技指定主体与东方资产共同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有权参与竞买澄星集团持
有的澄星股份25.78%股份。
2022年6月17日,无锡星盛州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立,根据以上
事实和协议约定,无锡星盛州作为耀宁科技和东方资产组成的有限合伙企业,具
备参与澄星股份25.78%股权拍卖的资格。
此外,根据《收购办法》第八十三条中关于一致行动人的相关释义,耀宁科
技与华西集团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理由如下:
首先,针对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五)的情形:华西集团为保证东方资产向耀
宁科技提供借款用于支付占用债权收购款的资金的安全,由华西集团对耀宁科技
7
向东方资产的还款义务提供连带担保,该担保系为耀宁科技解决澄星股份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问题而为,并非为耀宁科技取得澄星股份股权提供融资担保,耀宁科
技取得澄星股份股权所支付的款项与华西集团无任何关联。因此不符合第八十三
条第二款(五)的情形。同时,耀宁科技与华西集团之间不存在第八十三条第二
款(一)、(二)、(三)、(四)、(六)中的情形,即不存在股权控制、受同一主体
控制、董监高混同、合伙合作联营、参股的情形,耀宁科技和华西集团均为公司
法人,亦不存在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七)(八)(九)(十)(十一)(十二)的情
形。
其次,耀宁科技和华西集团并未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
最后,根据《合作协议》(一)和《合作协议》(二)中的内容,双方并未对
表决权的行使进行约定,耀宁科技和华西集团的表决权行使是互相独立的。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
权益变动目的合法、合规、真实、可信。
(二)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陈述如下:
截止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并没有增、减持上
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继续增持上市公司
股份或处置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主体资格的核查
8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依法设立并持续经营的企业,
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应当终止或解散的情形。
同时,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
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
仲裁之情形。
本次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
条规定的“不得收购”的情形,具备收购上市公司的主体资格。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核查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产权控制关系
9
李星星
持股100%
无锡星盛州
无锡星盛州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控股股东为浙江保合科技有限公司,
持股65.09%,浙江保合为浙江耀宁科技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浙江耀宁科技
有限公司现有2名股东,其中股东宁波春画秋时科技有限公司持股85%,股东台
州市鸿泰投资有限公司持股15%。
耀宁科技的股东宁波春画秋时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为:宁波梅山保税港
区昂步投资有限公司持股95%,李妮持股5%,其中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昂步投资
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为李星星,持股100%。耀宁科技股东台州市鸿泰投资有限
公司的股权结构为:郑鑫持股60%,张建勤持股40%。
因此,无锡星盛州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控股股东为浙江保合科技有
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李星星。
李星星,男,1985年生,中国国籍,无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身份证
号码前十位为3310041985,2012年起任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监事,2015
10
年起任领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执行总经理,2022年起任浙江耀宁科技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2、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
截止本核查意见签署日,无锡星盛州及控股股东浙江保合并无控制的核心企
业。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李星星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如下:
11
12
13
14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从事的主要业务及近三年的财务状况的核查
无锡星盛州是一家有限合伙企业,登记经营范围为: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
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材
料技术研发;专用化学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
化工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鉴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成立时间较短,因此并无财
15
务报表可供披露。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受过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重大民事诉
讼和仲裁的核查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
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之
情形。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核查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最近五年并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
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
未履行承诺的情况,不存在与证券市场相关的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拥有境内、境外其他上
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无锡星盛州、浙江保合及李星星先生不存
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
的情况。
(七)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
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的核查
截止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浙江保合不存在持股
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止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李星星先生直接或间
接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如下:
16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曾持有上市公司即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的股份。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25.78%的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对本次权益变动方式进
行了如下陈述:
2021年12月13日,上市公司收到江阴法院关于澄星集团的执行裁定书
【(2021)苏0281执7087号之一】,江阴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澄蝶株式会社与
被执行人澄星集团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定义务,但被
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拍卖、变卖澄星集团持有的公司
全部股份。
2021年12月13日,江阴市人民法院发布《江阴市人民法院关于江阴澄星
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5.78%的股份(第一次
拍卖)的公告》。
2022年3月14日,江阴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281民初1630号民事
判决书,确认澄星股份与江苏资产之间于2021年12月31日达成债权转让协议。
AS9.tLSF16199SZ亿L付支人股管公公市工间营资法工日SItO
现金款项(含期后2022年1月1日-2022年4月14日利息17,427,265.27元)。
根据《合作协议》(一)、《合作协议》(二),2022年6月17日,由耀宁科技
指定的第三方与东方资产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即无锡星盛州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并具备参与澄星股份股权破产处置程序的竞买主体资格。
17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监督管理人于2022年8月23日10时至2022年8月
24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淘宝网阿里拍卖破产强清平台上公开拍卖澄星集团
持有的澄星股份25.78%股权,最终无锡星盛州竞得澄星股份25.78%股权。
2022年10月13日,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苏0281破2号
之六民事裁定书载明,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170,826,693股无限售流通股归无锡星盛州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
有;上述股权的查封效力及质押权因拍卖而消灭;买受人无锡星盛州科技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可持本裁定书至有关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权益变动方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存在权利限制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对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
益的股份存在权利限制情况进行了如下陈述:
份,该股份在网络司法拍卖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的权利限制情形,本次权益变
动后,根据2022年10月13日,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苏02810
破2号之六民事裁定书,无锡星盛州取得的标的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状态,无锡
星盛州持有上市公司25.78%股权的查封效力及质押权因拍卖而消灭。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存在
权利限制情况真实、可信。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收购资金来源及合法性的核查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对竞拍所使用的资金的
资金来源及合法性进行了如下陈述:
信息披露义务人参与竞拍所使用的资金为自有资金,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以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认购资金的相关要求:不存在资金来源不合法的情
18
形;不存在对外公开募集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本企业除外)
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
东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本企业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
安排的情形;本次认购的股份不存在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或其他任何代持的情形。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竞拍所使用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程序的核查
2022年8月17日,无锡星盛州召开合伙人会议决议,关于对无锡星盛州通
过司法拍卖的方式取得澄星集团所持澄星股份25.78%股权的事项,全体合伙人
一致表示同意。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内部必要
的授权和批准程序。
七、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后续计划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
对上市公司的后续计划如下:
1、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调整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调整的计划,若上市公司在
未来拟进行主营业务调整,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
2、拟对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负债进行处置或者采取其他类似的重大决策
的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
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对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
重组计划。如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拟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资产重组,将根据
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3、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明
确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为了上市公司的未来稳定发展,需要进行
19
相应调整的,无锡星盛州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4、上市公司章程修改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上市公司没有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
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5、员工聘任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无明确的针对上市公司的员工聘任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
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
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6、分红政策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调整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
实际经营等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7、其他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明确计划。如
果后续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机构进行重大调
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八、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和持续发展的影响的核查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均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保证上市公司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及财务方面的独立性,上市公司仍将具
有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其在采购、生产、销售等方面仍将保持独立。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影响
1、对同业竞争的影响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保合与上市公司不
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在实际经营中不存在与上市公司
20
构成同业竞争的主营业务。为了进一步避免将来可能产生的同业竞争,信息披露
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2、对关联交易的影响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
均不存在关联交易。为规范和减少与上市公司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
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九、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的核查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经核查,并经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前24个月内,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
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
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合计金额
超过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
偿安排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拟
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其他类似安排。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
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人不存在对上市公
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和安排,但耀宁科技存在对
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和安排,按照时间顺
序,披露如下:
2021年12月23日,耀宁科技、华西集团与江苏资产签订了《合作协议》
(一),根据协议约定:江苏资产收购债权人对澄星股份享有的债权,并在收购
21
对澄星股份的债权后,解决澄星集团及其相关方占用澄星股份资金问题并支持澄
星股份后续破产和解或重整事宜。
2022年4月9日,耀宁科技、江苏资产、东方资产、华西集团和江阴公有
资产以及江阴新国联签订了《合作协议》(二),目的是帮助解决澄星股份资金占
用问题,根据协议约定:江苏资产用于支付占用债权支付款的借入资金而产生的
债务由耀宁科技向东方资产承担;耀宁科技、东方资产、华西集团为参与澄星股
份的股权拍卖、变卖的适格主体,有权参与或成立持股平台参与澄星股份的股权
拍卖、变卖;耀宁科技与东方资产共同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参与竞买澄星股份的股
票;并且成功竞得上市公司25.78%的股权后,上述股权扣除东方资产间接持有
上市公司3%股权以外的部分将质押给江苏资产。
十、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前六个月,信息披
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代表、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的情形。
十一、财务顾问承诺
(一)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
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告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二)已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告文件进行核查,确信公告文件的内容与格式
符合规定;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本次收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有充分理由确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四)就本次收购所出具的专业意见已提交其内核机构审查,并获得通过;
(五)在担任财务顾问期间,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内部防火墙
制度。
22
十二、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权益变动遵守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主体资格符合《收购办法》的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就本次权
益变动按照《收购办法》、《第15号准则》、《第16号准则》等相关规定编制了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经本财务顾问核查与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3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澄星
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郑培敏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3日
5e天资,互联天下资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手机版|小黑屋|5E天资 ( 粤ICP备2022122233号 )

GMT+8, 2025-7-6 20:57 , Processed in 0.342508 second(s), 50 queries .

Powered by 5etz

© 2016-现在   五E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