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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夏智慧的关注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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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夏智慧的关注函

飞天 发表于 2020-1-15 00:00:00 浏览:  37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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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公司部关注函〔2020〕第 11 号
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部关注到,2020年 1月 14日,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公告网公告了关于你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夏科技”)的相关破产文书,该文书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根据债权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的申请,于 2019年
11月 27日裁定受理债务人天夏科技破产清算一案,并于 2019年 12月 9日指定浙江华光律师事务所担任天夏科技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天夏科技的债权人应在 2020年 2月 28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本院定于在 2020年 3月 5日下午 14点 30分在
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我部关注到前述事项后,立即督促你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你公司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迟晨、证券事务代表杜雪娇未积极配合本所的监管工作,导致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未能在要求时间内完成。请你公司立即核实说明以下事项:
1.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对天夏科技债权的基本情况,相关案件的基本情况及信息披露情况。
2.你公司 2018年年报显示,你公司 2018年净利润为 1.51亿元,天夏科技 2018年净利润为 2.68亿元,约占上市公司净利润的 177.48%,天夏科技为你公司主要利润来源的全资子公司。请你公司详细说明天夏科技上述破产清算事项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对上市公
司 2019年度、2020年第一季度财务状况的影响以及相关会计处理依
据及合理性、对上市公司主要经营活动的影响、是否将导致上市公司主要资产或银行账户权利受限等。
3.根据上述法院文书,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已于 2019 年 11
月 27日裁定受理了天夏科技破产清算一案,并已于 2019年 12月 9日指定浙江华光律师事务所担任天夏科技管理人。但截至目前,你公司未履行任何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请你公司充分说明未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的原因,并请你公司自查是否还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事项以及你公司认为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请你公司在 2020年 1月 16日前将上述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等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2020年 1月 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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