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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岭矿业: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部分条款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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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岭矿业: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部分条款的公告

飞天 发表于 2022-8-20 00:00:00 浏览:  77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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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55证券简称:金岭矿业公告编号:2022-043
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2年8月18日以现场和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部分条款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关联交易管理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现行条款拟修订后条款第二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第二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然人。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织;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3)由本制度第二条第三款所列公司的关联自(或者其他组织);
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组织;(四)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及其一致行动人;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其他组织)。
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然人:
者其他组织。(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然人:(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人;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
(3)本制度第二条第二款第(1)项所列法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的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
(4)本制度第二条第三款第(1)项、第(2)来十二个月内,存在第二款、第三款所述情形之一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人。
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父母;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
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人。
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二条第二款或第三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二条
第二款或第三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四条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第四条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一)购买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二)出售资产;
(3)提供财务资助;(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4)提供担保;(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经营等);(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八)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九)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十)签订许可协议;
(10)签订许可协议;(十一)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
(12)销售产品、商品;缴出资权利等);
(13)提供或接受劳务;(十三)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2(14)委托或受托销售;(十四)销售产品、商品;(15)关联双方共同投资;(十五)提供或者接受劳务;(16)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十六)委托或者受托销售;的事项。(十七)存贷款业务;
(十八)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九)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八条关联交易决策权限第八条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1)股东大会: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一)股东大会:除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外,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千万元,且占公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关联交上的关联交易,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易,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2)董事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二)董事会:除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外,公司额在30万元以上的但尚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十万元但尚未关联交易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关联交易及公司与关联法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0.5%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百万元,以上的但尚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关联交易,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超过0.5%但尚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关联交易,经公司董事会
(3)总经理: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批准;
额低于30万元的关联交易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三)总经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未达到董
交易金额低于300万元且低于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事会审议标准的关联交易,经总经理批准。
计净资产值0.5%的关联交易,总经理可以批准决定。
第十一条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第十一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本制
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及公司与关联法人达成的度第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标准的,应由关联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认可,并且出具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做出经审计净资产值0.5%以上的,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
并且出具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十二条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详第十二条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详
细了解交易标的真实状况和交易对方诚信纪录、资细了解交易标的真实状况和交易对方诚信记录、资
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信状况、履约能力等,审慎评估相关交易的必要性易价格,重点关注是否存在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与合理性、定价依据的充分性、交易价格的公允性易对方情况不明朗、交易价格未确定等问题,并按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重点关注是否存在交易标的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聘请中权属不清、交易对方履约能力不明、交易价格不明
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确等问题,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3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
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董事:情形之一的董事:
(1)交易对方;(一)交易对方;
(2)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
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任职;
(4)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按照本制度第二条第(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
三款第(4)项的规定确定);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5)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体范围按照本制度第二条第三款第(4)项的规定确(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定);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
(6)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响的董事。
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第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
股东应当回避表决: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
(1)交易对方;决权,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2)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股东:
(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一)交易对方;
(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者间接控制的;(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5)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人的);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
(6)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任职;
到限制或者影响的;(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
(7)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密切的家庭成员;
4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自然人。(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
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股东。
第十五条公司与存在关联关系的财务公司发第十五条公司与存在关联关系的财务公司发
生关联存、贷等金融业务的,以存款或贷款本金及生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应当以存款本金额度及相关利息金额为标准;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向利息、贷款利息金额等的较高者为标准,适用本制共同投资的企业(含公司控股子公司)增资、减资,度第八条的规定。
或通过增资、购买非关联方股份而形成与关联方共第十六条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向共同投资同投资的,应当以公司的投资、增资、减资、购买的企业增资、减资,或者通过增资、购买非关联人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投资份额而形成与关联人共同投资或者增加投资份
子公司股权的优先购买或认缴出资等权利,导致合额的,应当以上市公司的投资、增资、减资、购买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控股子公司的相投资份额的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八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标准;公司放弃或部分放弃控条的规定。
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股权的优先购买或认缴出资第十七条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所控制企业等权利,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对该公的优先购买或者认缴出资等权利,导致合并报表范司权益比例下降的,应当以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该主体的相关财的相关财务指标与实际受让或出资金额的较高者作务指标较高者为准,适用本制度第八条的规定。
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放弃权利未导致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生变更,但相比于未放弃权利,所拥有该主体权益的比例下降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按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的较高者为准,适用本制度第八条的规定。
公司部分放弃权利的,还应当以前两款规定计算的指标与实际受让或者出资金额的较高者为准,适用本制度第八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等,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
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八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十六条公司接受关联人财务资助(如接受委第十九条公司不得为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关托贷款)应当以财务资助本金及公司付出的资金利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息、资金占用费之和作为计算标准;接受关联人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
5供担保时,应当以付出的担保费金额作为计算标准,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
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交易所相关规定。涉及公司以自有资产提供抵押或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担保的,上市公司应就资产抵押或担保情况履行相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关信息披露业务。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上市公司参股且属于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七条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应强化关联第二十条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
担保风险的控制,要求被担保人或第三方以其资产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或以其他有效方式提供价值对等的反担保。公司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持股的关联人担保,提供的担保额占被担保人总担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保额比例不得超过公司在被担保人持股比例,并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求被担保人其他关联股东也按持股比例同时为被担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保人担保。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或其关联人因参第二十一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应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不含邀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以及标等受限方式)等行为导致公司与关联人发生关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第一交易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履行节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并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但仍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申请豁免按照本制度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提交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关股东大会审议:
于一般交易的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或者挂牌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
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规定;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第十九条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公司发生特别删除
重大关联交易或异常关联交易的,公司应聘请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专业说明,就本次交易必要性和公允性等方面进行分析。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拟进行购买或参与竞买控第二十三条公司因购买或出售资产可能导致
6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的项目或资产等关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联交易时,应当核查其是否存在占用公司资金、要关联人对上市公司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应当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等情形。在上述违法违规在公告中明确合理的解决方案,并在相关交易实施情形未有效解决之前,公司不得进行向其购买有关完成前解决,避免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项目或者资产等关联交易。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二十四条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第二十六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本
额超过三十万元的关联交易,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作制度第八条第(一)、(二)项标准的,应当在董出后及时进行披露。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事会决议作出后及时进行披露。
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二十五条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关联交易,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作出后及时进行披露。
第二十六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第二十七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本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制度第八条第(一)项标准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还应当披露符合公司《重大交易决策制度》第十条
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从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虽未达到本制度第八条第一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款第(一)项标准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本制度第三十一条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根据审慎原则可以要求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并按照本条第一款适用有关审计或者评估的要求。
前款关联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应对交公司依据其他法律法规或其公司章程提交股东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大会审议,或者自愿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披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露符合公司《重大交易决策制度》第十条要求的审
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应对该资产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除外。
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对于未达到本条第一款标准的交易,若深圳证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需进行审计或评估时,公司(一)本制度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
也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或者(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以下关第三十一条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以下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二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1)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1)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
7的交易。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本制度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或者第
二十六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十一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制度第四条第三十二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制度第四条
第(11)至第(14)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第(十三)项至第(十七)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应审议程序: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1)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一)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
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条或者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二)实际执行时协议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应当根据新修订或者续会审议。签协议涉及交易金额为准,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
(2)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露;
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要求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按照本款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实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以超出金额为准及时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第二十四条、第二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十五条或者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四)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
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东大会审议。序并披露。
(3)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分类汇总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
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或者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
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第二
8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或者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重新提
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三十三条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删除
协议的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章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第三十四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时,可以免予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以免于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但属于《深
(1)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第一节规定的
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应当履行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情形的仍应履行相关
其他衍生品种;义务:
(2)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
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但提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3)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
红利或者报酬;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
制度第二条第三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低第三十七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于”不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生效后,公司《关联交易决删除策制度》(2015年8月)同步废止。
除上述条款外,《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其他条款保持不变,涉及条款序号变动的进行顺序调整。
上述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备查文件: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修订后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特此公告。
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20日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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