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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港务: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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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港务: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书

zxl6666 发表于 2022-9-23 00:00:00 浏览:  62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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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10.58785588
F+86 1058785577
www.kwm.com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
法律意见书
致:厦门港务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
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
司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第16号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厦门港务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港务投资或收购人)
委托,作为其专项法律顾问,就厦门港务投资因拟吸收合并厦门国际港务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港务)而承继取得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000905,以下简称厦门港务或上市公司)386,907,522股股份(占厦门港务总股
本52.16%,以下简称标的股份)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吸收合并或本次收购)而
编制《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收购报告书》)有
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
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法律意见书所述中国不包含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其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收购人
提供的各类文件资料以及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书面记录、证明等资料,并
就本次收购的有关事项向收购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进行了必要的询问和调查。
收购人保证已经按要求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
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和口头证言。收购人保证其提供的上述材料和口头
证言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且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文件上
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文件资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
金杜律师事务所全球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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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敦-马德里-米兰Ⅰ纽约I硅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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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lbourne |Perth(SydneyIDubai (TokyolSingaporeiBrusselsjFrankfurt jLondon Madrid Mian New York Silicon Valey
关政府部门、收购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
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
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仅就《收购报告书》的有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
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收购人本次收购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
料一起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收购人为本次收购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收购人在《收购报告书》中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
相关内容。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一)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根据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50200MA34DCNF9A),并经查询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息 公示 系 统
(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厦门港务投资成立于 2020 年 7 月 17 日,
住所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港南路437号9层之一,法定代
表人为刘翔,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
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企业总部管理;信息咨询服务
(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装卸搬运。(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港口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
为准)。
根据收购人提供的公司章程等文件资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厦门港务投资为依法设立及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
公司,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或解散的情形。
(二)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股权控制关系
根据收购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等文件资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厦门港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
2
港务控股集团)是厦门港务投资的唯一股东,厦门港务控股集团的唯一股东为福
建省港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建省港口集团),福建省港口集团的实
际控制人为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福建省国资委),
福建省国资委为厦门港务投资的实际控制人。
(三)收购人最近五年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
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厦门港务投资出具的书面说明及确认,并经查询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全国
眼表五会业共国中(/6ulxluz/uo.Aob.unoo.ybxz//:du)共查总款人让对林制书
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s://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等网站,厦
门港务投资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
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四)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厦门港务投资出具的书面说明及确认,并经查询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根据《收购报告书》、厦门港务投资出具的书面说明及确认,并经查询中国
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
(http://zxgk.court.gov.cn/zhixing/)、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
台(https://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等网站,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
日,上述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
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五)收购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或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
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厦门港务投资出具的书面说明,截至《收购报告书》
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或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
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股权的情况。
3
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控股股东厦门港务控股集团除直接控制
国际港务和间接控制厦门港务外,不存在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权
的情况,持有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情况如
下:
(六)收购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的情形
根据收购人提供的书面说明,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
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
询网站(http://zxgk.court.gov.cn/zhixing/ )、 中国 执 行信息公 开网
区网合士商查表与新大红市营政表五会业共国中(/u0.Ao6.μnoo.ybxz//:duu)
( 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 )、“信用中国”网站
(http://www.creditchina.gov.cn)及天眼查网站(https://www.tianyancha.com),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厦门港务投资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
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
处于持续状态;(二)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厦门港务投资系依法设立
及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需要终止或
解散的情形,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具备进行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
二、收购目的及法定程序
(一)本次收购目的
根据《收购报告书》,为进一步降低管理成本、提升企业运营效率、实现国
有资产保值增值,厦门港务控股集团拟通过全资子公司厦门港务投资吸收合并国
际港务。
本次收购系因收购人吸收合并国际港务而承继取得国际港务直接持有的厦
门港务386,907,522股股份,占厦门港务总股本的52.16%。本次收购将使得厦门
4
港务控股股东变更为厦门港务投资,但不会导致厦门港务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二)收购人未来十二个月内对厦门港务股份的增持或处置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厦门港务投资出具的书面说明及确认,截至《收购报
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并无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票或处置其已
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但是不排除因收购人业务整合、资本运作等事项而产生
增/减持上市公司股份之情形。如发生此种情形,收购人将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收购决定及所履行的相关法定程序
根据收购人提供的相关决策文件,本次收购已履行的相关批准决策程序如
下:
1、2022年5月27日,厦门港务控股集团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吸收合
并;
2、2022年5月28日,福建省港口集团同意本次吸收合并;
3、2022年6月2日,厦门港务投资执行董事作出决定,厦门港务投资唯
一股东厦门港务控股集团作出股东决定,同意本次吸收合并;
4、2022年6月2日,国际港务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吸收合并;
5、2022年6月2日,厦门港务投资与国际港务签署《厦门港务投资运营
有限公司与厦门国际港务股份有限公司之吸收合并协议》(以下简称《吸收合并
协议》),约定由厦门港务投资吸收合并国际港务,在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厦门
港务投资作为合并后存续方将承继和承接国际港务的全部资产、负债、权益、业
务、人员、合同及一切权利与义务,国际港务的法人主体资格将予以注销;
6、2022年7月13日,本次吸收合并完成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
门片区管理委员会备案;
7、2022年8月16日,本次吸收合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资本
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
8、2022 年 9 月 16 日,国际港务股东大会以及国际港务独立H股股东参加
的 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吸收合并。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收购的相关方已履行
5
本次收购现阶段涉及的必要的批准程序。
三、收购方式及收购相关协议
(一)收购方式
根据《收购报告书》《吸收合并协议》,本次收购的方式是由厦门港务投资吸
收合并国际港务。
本次吸收合并前,福建省国资委是福建省港口集团的实际控制人,福建省港
口集团持有厦门港务控股集团100%股权,厦门港务控股集团控股子公司国际港
务持有厦门港务386,907,522股股份,占厦门港务总股本的52.16%。福建省国
资委为厦门港务实际控制人。
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厦门港务投资作为合并后存续方将承继和承接国际港
务的全部资产、负债、权益、业务、人员、合同及一切权利与义务,国际港务的
法人主体资格将予以注销,厦门港务投资持有厦门港务386,907,522股股份,占
厦门港务总股本的52.16%。厦门港务实际控制人仍为福建省国资委。
(二)《吸收合并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吸收合并协议》,《吸收合并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本次吸收合并的当事方
本次吸收合并的合并方为厦门港务投资,被合并方为国际港务。
(2)本次吸收合并的方式
由厦门港务投资以现金及股权对价方式吸收合并国际港务。在本次吸收合并
完成后,厦门港务投资作为合并后存续方将承继和承接国际港务的全部资产、负
债、权益、业务、人员、合同及一切权利与义务,国际港务的法人主体资格将予
以注销。
(3)协议生效前提条件
《吸收合并协议》的生效以如下事项获得满足为前提条件:厦门港务投资就
本次吸收合并取得其已知范围内可能需要的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其地
方主管部门(如适用)、中国商务部或其地方主管部门(如适用)、国家外汇管理
局或其地方主管部门(如适用)、中国证监会(如适用,视潜在的规则实际发布
情况而定)等相关政府审批、备案或登记(如适用)。
6
(4)协议生效先决条件
《吸收合并协议》经以下生效先决条件和本次吸收合并前提条件全部获得满
足后即生效:
1、《吸收合并协议》及其项下有关吸收合并国际港务之交易依据中国法律及
国际港务公司章程获得(亲身或委任代表投票)出席国际港务临时股东大会三分
之二以上有表决权国际港务股东的批准;
2、为批准《吸收合并协议》及其项下本次吸收合并的议案,在国际港务独
立H股股东参加的国际港务H股类别股东大会会议上,决议案以投票方式通过,
且符合如下条件:
1)取得国际港务独立H股股东所持票数(亲身或委任代表投票)至少75%
的批准;及
2)就决议案投反对票的票数不得超过国际港务独立H股股东所持全部票数
的10%。
(5)本次吸收合并实施条件
以《吸收合并协议》的生效为前提,本次吸收合并的实施以如下条件能达成
为前提:
1、厦门港务投资于《吸收合并协议》中所做出的陈述与保证于下市日(撤
回国际港务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地位的日期,下同)不存在对本次吸
收合并有重大不利影响的错误或遗漏,厦门港务投资应在所有重大方面遵守其在
《吸收合并协议》条款下的承诺,在无法遵守该等承诺的情况下,违反该等承诺
不会对本次吸收合并造成重大影响;
2、国际港务于《吸收合并协议》中所做出的陈述与保证于下市日不存在对
本次吸收合并有重大不利影响的错误或遗漏,国际港务应在所有重大方面遵守其
在《吸收合并协议》条款下的承诺,在无法遵守该等承诺的情况下,违反该等承
诺不会对本次吸收合并造成重大影响;
3、于下市日,不存在限制、禁止或取消本次吸收合并的法律,政府机构的
禁令或命令,或法院的判决、裁决、裁定。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收购人的本次收购符合《收购办法》的有关规定,上
述《吸收合并协议》已经各方有效签署,协议的形式、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吸收合并协议》的履行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7
四、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
根据《收购报告书》《吸收合并协议》并经核查,本次收购系因收购人吸收
合并国际港务而承继取得国际港务直接持有的厦门港务386,907,522股股份。因
此,本次收购不涉及收购资金来源相关事项。
五、后续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厦门港务投资出具的书面说明及确认,本次收购完成
后,收购人的后续计划如下:
(一)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或调整上
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计划。若未来基于上市公司的发展需求拟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
务或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并做好报批及信息披露工作。
(二)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业务处置或重组计划
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及其
子公司进行重大的资产、业务处置或重组的计划。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
况需要进行资产、业务重组,收购人将按照有关法律之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定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计划
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
理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或建议。收购人与上市公司的其他股东之间未就上市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存在任何合同或者默契。若未来基于上市公司的发展
需求拟对上市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计划或建议进行调整,收购人将严格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并做好报批及信息披露工作。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上市公司章程中不存在可能阻碍本次收购的限
制性条款。若未来基于上市公司的发展需求拟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调整,收
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并做好报批及信息披
露工作。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8
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
重大变动的计划。若未来基于上市公司的发展需求拟对员工聘用计划进行重大调
整,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并做好报批及
信息披露工作。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的计划
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做出重大调
整的计划。若未来基于上市公司的发展需求拟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
整,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并做好报批及
信息披露工作。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
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本次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要求继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及独立运营的公司管理体制,继续保持公
司的业务、资产、财务、人员和机构的独立性,切实保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关于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根据《收购报告书》、厦门港务投资出具的书面说明及确认,本次收购完成
后,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将保持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为了维护上
市公司独立性、保护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收购人作出如下承诺:
“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将继续保持与上市公司之间人员独立、资产完整、
财务独立、业务独立、机构独立;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
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不利用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关系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程
序,干预上市公司经营决策,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上述承诺于
收购人对上市公司拥有控制权期间持续有效。如因收购人未履行上述所作承诺而
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收购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收购人与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情况
1.本次收购前后的同业竞争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厦门港务投资未持有上
市公司股份,亦未实际经营业务,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国际港务
(除上市公司外)主要从事集装箱码头装卸及储存业务,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不
同,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问题。厦门港务控股集团及其控制的公司(除国际港
9
务外)中,厦门港务海翔码头有限公司已委托上市公司下属子公司厦门海隆码头
有限公司经营管理,有效避免了同业竞争问题。福建省港口集团及其控制的公司
(除厦门港务控股集团外)与上市公司存在经营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主要系
福建省港口整合等特殊原因产生,且福建省港口集团已制定明确可行的整合措
施。本次收购不涉及与上市公司新增同业竞争的情形。
2.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为了避免未来与上市公司可能的潜在同业竞争,收购人出具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厦门港务投资不存在从事与厦门港务发展主营
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2、自本次收购完成之后,厦门港务投资承诺不以厦门港务发展控股股东的
地位谋求不正当利益,进而损害厦门港务发展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如厦门港务
投资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厦门港务发展权益受到损害的,厦门港务投资同意向其
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3、自本次收购完成之后,厦门港务投资作为存续方将继续履行厦门国际港
务于2017年8月25日向厦门港务发展出具的《厦门国际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健全及完善有关避免同业竞争安排的承诺函》中相关适用的承诺事项。”
(三)收购人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厦门港务投资出具的书面说明及确认,本次收购前,
厦门港务控股股东为国际港务,国际港务控股股东为厦门港务控股集团,收购人
为厦门港务控股集团全资子公司,构成上市公司关联方。收购人未实际经营业务,
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交易的情况;收购人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存在购销商
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等关联交易。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
司之间原有的关联交易仍将存在,并不因本次收购而有所增加,相关交易的性质
不会因此次收购而发生变化。上市公司与收购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
已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及相关公告中披露。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上市公
司已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为规范与上市公司
之间的关联交易,收购人承诺如下:
“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及收购人其他下属公司(如有)将继续规范与上
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若有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收购人及收购
人其他下属公司(如有)将严格遵循有关关联交易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
上市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要求,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确
保定价公允。上述承诺于收购人对上市公司拥有控制权期间持续有效。如因收购
人未履行上述所作承诺而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收购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0
七、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根据《收购报告书》、厦门港务投资出具的书面说明及确认,收购人及其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收购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不存在以下情形: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
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
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
任何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
安排。
八、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厦门港务投资提供的自查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收购人、收购人的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自《吸收合并协议》签署之日(2022
年6月2日)前6个月内,未发生买卖厦门港务股票的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
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收购人在本次收购过程中不存在违反《证券法》《收
购办法》规定的证券违法行为。
九、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收购人具备进行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收购人在本次
收购过程中不存在违反《证券法》《收购办法》规定的证券违法行为;收购人为
本次收购编制的《收购报告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收购办法》和《第16号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11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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