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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作为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前收到了关于预计2022年财务公司存贷款等金融
业务的议案的相关材料,经审阅并听取公司有关人员关于相关事项的专项汇报,现发表对相关事项事前书面意见如下:
我们经过审慎研究后认为:公司与财务公司2022关联
交易预计金额是结合公司实际资金情况做出的,预计范围合理;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一般商业原则,定价的原则是公允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基于以上情况,我们对上述关联交易表示认可,并同意将《关于预计2022年财务公司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由于该事项属
于关联交易,董事会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冼国明谢宏梁俊娇胡晓珂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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