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为注册用户,每天转文章赚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关于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地址 Add: 山西省太原市长风商务区长兴路 1 号华润大厦 T4 座 26 层
电话 Tel: 0351-8395811 传真 Fax: 0351-8395822 邮编:030006关于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致: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山西太钢不锈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潘磊律师、张骁阳律师列席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
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关于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2年9月29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媒体上刊登了《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如期于2022年10月18日下午14点30分在山西省
太原市花园国际大酒店召开,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李华先生主持。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的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4、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属于股东大会审议范围,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及审议事项等内容与《通知》中所列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9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360858208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2.9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共计49人,代表股份8613793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0%。参会股东均为2022年10月13日股权登记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均经公司确认;股东代表出席会议的,均持有股东的授权委托书。
2、公司的董事张晓东、王清洁、独立董事毛新平、刘新权因工作原因未
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关于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对《通知》中所列的五
项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分别进行累积投票。
2、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由
监事以及本所律师进行监票、计票并统计了现场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2.1《非独立董事选举》
2.1.1《非独立董事盛更红先生》
表决情况:同意36913346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99.91%;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836802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6.11%。
2.1.2《非独立董事李华先生》
表决情况:同意36748262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99.46%;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671718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77.15%。
2.1.3《非独立董事尚佳君先生》
表决情况:同意36920219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99.93%;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843676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6.90%。
2.1.4《非独立董事张晓东先生》
表决情况:同意36853665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99.75%;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777122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89.26%。关于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2.1.5《非独立董事李建民先生》
表决情况:同意36912955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99.91%;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836411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6.07%。
2.1.6《非独立董事石来润先生》
表决情况:同意36910424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99.90%;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833881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5.78%。
2.1.7《非独立董事王清洁先生》
表决情况:同意36881410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99.82%;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804866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2.44%。
2.2《独立董事选举》
2.2.1《独立董事毛新平先生》
表决情况:同意36557160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98.94%;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480617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55.20%。
2.2.2《独立董事刘新权先生》
表决情况:同意3692867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99.95%;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852133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7.87%。
2.2.3《独立董事汪建华先生》
表决情况:同意36878977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99.82%;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802433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2.16%。
2.2.4《独立董事王东升先生》关于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表决情况:同意3694011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99.98%;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863568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19%。
2.3《监事选举》
2.3.1《监事张晓蕾先生》
表决情况:同意3681000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99.63%;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733462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84.24%。
2.3.2《监事唐英林先生》
表决情况:同意36925969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99.94%;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849426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7.56%。
2.4《关于聘用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6938030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反对58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弃权3319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861487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5%;反对58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弃权3319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
2.5《关于聘用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6938027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反对585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弃权3319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关于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861484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5%;反对58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弃权3319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获得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和会议的表决程序等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叁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关于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签署页)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张培义
承办律师:
潘磊
承办律师:
张骁阳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
|
5e天资,互联天下资讯!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