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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381号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19日,你公司披露的《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显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股3.52元,行权价格的确定基准为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1)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70%(即每股3.52元);(2)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70%(即每股
3.35元)。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基准为不低于股
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1)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70%;
(2)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70%。此外,公告未披露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和法律意见书。
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就以下事项进行说明:
11.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低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权价格的原因,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向公司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激励对象变相输送利益的情形,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请你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以预留部分授予董事会决
议公布前的相关交易均价为确定基准的原因,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是否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请你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请你公司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和第五十六条的要求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并就相关事项发表专业意见。
4.请你公司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和第五十六条的要求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10月2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2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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