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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作为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前收到了关于拟出售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全
部股份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相关材料,经审阅并听取公司有关人员关于相关事项的专项汇报,现发表对相关事项事前书面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的交易价格公允合理,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关联交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第二十七次会议进行审议;由于该事项属于关联交易,董事会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冼国明谢宏梁俊娇胡晓珂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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