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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于2022年10月26日经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全体(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规范行使公司股东大会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及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18、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做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12、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审议批准担保事项;
13、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14、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15、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16、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其中
包括达到如下标准的交易和担保行为(反担保除外)。
审议的交易行为包括: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上;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6)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除外)
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7)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8)上述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
2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审议的担保行为包括: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至
少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天津市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
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3前述第3项持股股数按股东大会通知发出日计算;但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前述第3项所述股东单独或者合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低于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持股数量不足百分之十时,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做出的决议无效。
第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1、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2、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3、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4、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章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七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八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做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4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做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
范围和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2、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53、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十五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第一大股东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时,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交召集
人并由召集人公告,不足十日的,第一大股东不得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的分配提案。
除上述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第十六条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应当作为专项提案提出。
第十七条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并
作为年度股东大会的提案。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时,需详细说明转增原因,并在公告中披露。董事会在公告股份派送或资本公积转增方案时,应披露送转前后对比的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以及对公司今后发展的影响。
第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由董事会提出提案,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董事会提出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时,应事先通知该会计师事务所,并向股东大会说明原因。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
非会议期间,董事会因正当理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可临时聘请其他会计师事务所,但必须在下一次股东大会上追认通过。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董事会应在下一次股东大会说明原因。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责任以书面形式或派人出席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
第十九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二十条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
6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一条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列出本次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并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做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需要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涉及的事项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列入“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第二十二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2、与公司或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3、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4、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三条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时,应当充分说明
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价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提出改变募股资金用途提案时,应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中说明改变募股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会议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出事项的新提案,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天公告。否则,会议召开日期应当顺延,保证至少有十天的间隔期。
第二十六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7第五章股东大会的登记
第二十七条股东大会召开的股权登记日以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的股权
登记日为准,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第二十八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应按会议通知规定的时间进行登记。异地股东可以采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第二十九条股东进行会议登记应分别提供下列文件:
1、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持股凭
证、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出席人身份证;
2、自然人股东:本人的身份证、持股凭证;如委托代理人出席,则还应提
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每位股东只能委托一人为其代理人。
第三十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1、代理人姓名;
2、是否具有表决权;
3、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4、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
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5、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
意思表决;
6、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7、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章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三十二条公司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8第三十三条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以采
用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五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三十六条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三十七条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九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可由董事长指定一名董事代其主持董事会;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履行职务,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9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四十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做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做出述职报告。
第四十一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二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前次年度股东大会以来股东大会决议中应由董事会办理的各事项的执行情况向股东大会做出报告并公告。
第四十三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监督
专项报告,内容包括:
1、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2、董事、高层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3、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4、监事会认为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
第四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
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孰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第七章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
第四十五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六条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0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做出详细说明。
关联交易事项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第四十七条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四十八条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改选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
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第四十九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逐项进行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条股东大会不得对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第五十一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二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三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四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11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六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八章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
第五十七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五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1、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2、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3、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4、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公司年度报告;
6、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12他事项。
第六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1、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2、发行公司债券;
3、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4、《公司章程》的修改;
5、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
6、股权激励计划;
7、回购本公司股票;
8、调整现金分红政策;
9、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一条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大
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依法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做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六十二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
容:
1、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2、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3、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4、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5、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6、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137、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九章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和信息披露规定
第六十三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内容交由公
司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承办;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办理的事项,直接由监事会组织实施。
第六十四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六十五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六条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由公司经理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
会向下次股东大会报告;涉及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由监事会直接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认为必要时也可先向董事会通报。
第六十七条公司董事长对除应由监事会实施以外的股东大会的执行进行督促检查,必要时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听取和审议关于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汇报。
第六十八条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后,应按《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及行
政法规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内容由董事长负责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由董事会秘书依法具体实施。
第六十九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对股东提案做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第七十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
14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七十一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会议纪要及决议公告文稿于会议结束当日
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于次日在《证券时报》和《中国证券报》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
第十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七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规则:
1、《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
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2、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七十四条本规则的修改由股东大会决定,并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拟订
修改草案,修改草案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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