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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等公司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经过审慎、认真的研究,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中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授权额度展期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公司关联方财务资助授权额度展期,有利于满足公司资金需求,且定价公允合理,未损害公司或公司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同时,关联董事应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事前认可意见的签署页)吴长顺陈元志付淑威
2022年8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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