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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
江苏灿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5、7、8 层 邮编:210036
5、7、8th Floor Block B 309 Hanzhongmen Street Nanjing 210036 China
电话/Tel: +86 25 8966 0900 传真/Fax: +86 25 8966 0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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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目录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2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3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4
四、结论意见................................................5
签署页...............................................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灿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灿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灿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在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金港路266号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
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2022年8月27日,贵公司召开第
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定于2022年9月15日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年8月30日,贵公司刊登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23)。
上述会议通知中除载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
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外,还包括了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15天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2、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22年9月15日14点00分在江苏省张家港保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税区金港路266号灿勤科技会议室如期召开,现场会议由董事长朱田中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与前述通知披露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贵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vote.sseinfo.com)向全体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
对象、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等相关事项,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等与会议公告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6名,所持股份数为28625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71.5625%。根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名,持有公司股份数为9036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0022%。经合并统计,通过现场参与表决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共计10名,持有公司股份数共计286259036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71.5647%。其中,
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含持股5%)
的股东之外的股东4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股份数共计9036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0022%。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召集人资格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经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修订的议案》
同意28625200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5%。反对7036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弃权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关于制定、修订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
2.01《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同意28625200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5%。反对7036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弃权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02《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同意28625200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5%。反对7036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弃权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03《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同意28625200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5%。反对7036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弃权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04《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同意28625200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5%。反对7036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弃权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05《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同意28625200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5%。反对7036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弃权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06《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同意28625200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5%。反对7036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弃权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程序进行计票及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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