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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代码:300582证券简称:英飞特公告编号:2022-099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股公司奥思伟尔经营目标承诺完成情况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0月26日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参股公司浙江奥思伟尔电动科技有限公司第一年承诺期经营目标完成情况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对外投资基本情况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暨增资浙江奥思伟尔电动科技有限公司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人民币1500.00万元对浙江奥思伟尔电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思伟尔”或“标的公司”)进行增资。2020年7月30日,公司与奥思伟尔及其股东曹冠晖、刘烨来、杭州奥晖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王宇、湖州英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同签署了《浙江奥思伟尔电动科技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以下简称“《增资协议》”)。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实缴了全部增资款,持有标的公司注册资本的6.51%。
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并于2022年1月25日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关于签署的议案》,公司与奥思伟尔及其股东共同签署了《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公司同意对《增资协议》附录A所列的声明和保证中有关经营目标承诺期间顺延1年,并保留公司在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期间根据独立判断随时要求回购义务人根据《增资协议》第八条的约定回购其全部或部分股权的权利。
本次对外投资具体内容及相关进展情况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对外投资暨增资浙江奥思伟尔电动科技有限公司的公告》以及相关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76、2020-079、2020-
099、2021-088、2022-006、2022-008)。
二、业绩承诺的主要内容
1、业绩承诺情况
根据《增资协议》和《补充协议》约定,标的公司与其实际控制人曹冠晖先生承诺完成以下经营目标:
标的公司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第一年承诺期”)的经审计扣非
净利润(“净利润”)为1200万元;且标的公司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
(“第二年承诺期”)的经审计扣非净利润为2400万元。前述净利润不应当受标
的公司与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一审案号为(2019)湘0121民初8876号的诉
讼纠纷相关的货款、逾期付款的损失、质保金等的影响,即标的公司收到的上述货款、逾期付款的损失、质保金等不应当计算在净利润中。
2、回购安排情况
业绩承诺期内的实际净利润之和低于承诺净利润总额的50%;或第一年承
诺期的实际净利润小于该期限承诺业绩的40%,标的公司和其实际控制人均确认并同意:公司有权要求标的公司和/或其实际控制人以回购价格回购公司所持有的标的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
三、业绩承诺完成情况
第一年承诺期(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期间,标的公司实现的扣
非后净利润-4706.31万元(已排除(2019)湘0121民初8876号的诉讼案件影响),未完成第一年承诺期经营目标,且小于该承诺期间经营目标的40%。
未能实现经营目标的主要原因:受新冠疫情、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影响,导致标的公司在新能源汽车电驱、电控领域的项目订单交付情况不及预期。
四、后续措施
2022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参股公司浙江奥思伟尔电动科技有限公司第一年承诺期经营目标完成情况的议案》,鉴于奥思伟尔未完成第一年承诺期经营目标,且小于该期限承诺业绩的40%,董事会同意公司根据《增资协议》和《补充协议》约定,要求承诺方履行股权回购义务。公司将积极与承诺方沟通股权回购的具体细节,签署股权回购协议,督促承诺方履行承诺,切实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
五、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要求承诺方履行回购义务系根据《增资协议》和《补充协议》的约定实施,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风险提示
回购方能否签署《股权回购协议》并按时足额支付股权回购款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会敦促承诺方履行承诺,并适时采取必要措施,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独立董事独立意见公司参股公司浙江奥思伟尔电动科技有限公司未能实现第一年承诺期业绩
经营目标,且小于该承诺期间经营目标的40%。公司根据《增资协议》及《补充协议》相关约定要求奥思伟尔及其相关股东回购公司持有的奥思伟尔全部股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同意上述事项。
八、监事会意见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浙江奥思伟尔电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奥思伟尔”)未完成第一年承诺期经营目标,且小于该承诺期间经营目标的40%。公司要求奥思伟尔及相关方回购公司持有的奥思伟尔的全部股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双方约定以及当前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同意上述事项。
九、报备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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