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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廖剑锋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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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廖剑锋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梦醒 发表于 2022-10-31 00:00:00 浏览:  79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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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2〕0132号
关于对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廖剑锋,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龙净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净实业)为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控股股东,吴洁为公司原实际控制人。2022年5月9日,公司披露关于控股股东资金占用的自查情况及整改措施的提示性公告称,经控股股东自查,关联方累计占用公司资金3648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30%,截止2022年5月9日,尚未归还15580万元资金,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26%,公司需收取资金占用利息
1242.35万元。公告同时显示,2021年度公司分别向顶丞建工集团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顶丞建工)、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筑建工)、西藏思汇锦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思汇锦)、森
帝木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帝木业)预付款项,顶丞建工、名筑建工、西藏思汇锦、森帝木业分别将上述款项中的5000
万元、10580万元、8900万元、12000万元出借给控股股东的关联公司,合计金额36480万元,上述行为构成关联方资金占用。2022
1年5月17日,公司披露工作函回复公告称,资金占用方为福建阳光
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集团),阳光集团为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吴洁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2022年5月31日,公司披露原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归还以及预付工程款项退还完毕的公告称,截至
2022年5月30日,上述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及利息已全部收回。
公司原关联方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原控股股东龙净实业、原实际控制人吴洁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原控股股东龙净实业、原实际控制人吴洁、原关联方阳光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17年修订)第一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
原控股股东、原实际控制人还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2010年)第1.3条、第1.5条、第
2.4条等有关规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对
公司、原控股股东、原实际控制人、原关联方及公司主要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时任董事会秘书廖剑锋(任期2019年1月4日至2021年12月
20日)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直接责任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
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2.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鉴于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廖剑锋客观上知晓资金占用相关违规事项存在一定障碍,可酌情予以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1条和
2《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
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廖剑锋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引以为戒,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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