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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0)第656-6号
致: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
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并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令第14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
章程》”)、《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
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就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
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工作
指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
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
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
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2、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
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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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性股票相关事项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注、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批准和授权
1、2020年11月25日,公司第四届第二十一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审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审议
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
关联关系的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草案)》相关事项发
表了独立意见。
2、2020年11月25日,公司第四届第十三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审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权激励
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
议案》,并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3、2020年12月8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满足《管理办法》规定的激
励对象条件,符合《节能风电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
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2021年1月22日,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审
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获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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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21年1月2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已回避
表决。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以及相关规定,董事会同意
对本次激励计划进行相应调整,并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
成就,确定本次股权激励的授予日为2021年1月26日。董事会决定向符合条
件的129名激励对象授予2,638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75元/股。独立
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
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6、根据公司于2021年2月4日披露的《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股
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结果公告》,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出具的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21]0200005号》,截至2021年1月26日
止,公司已收到129名激励对象缴纳的限制性股票认购款人民币46,165,000.00
元,公司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13,052,000.00元。公司于2021年2月2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股份登记。
7、2021年9月17日,公司第四届第三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
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有2名
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董事会同意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420,000股;鉴于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完成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0.044元(含税),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授权,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由1.75元/股调整为1.706
元/股。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已回避表决。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授权以及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及回购价格调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公司独立董事就前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2021年9月17日,公司第四届
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8、2022年1月17日,公司第四届第三十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
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有2名
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董事会同意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60,000股,回购价格为1.706元/股。作为激励对象的董
事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就前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2022年1月17日,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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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22年4月28日,公司第四届第三十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
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有1名
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董事会同意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00,000股;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
分公司进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前已完成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则公司将依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回购价格由1.706元/股调整为1.651元/股;若公司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前尚未实施
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则不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回购
价格仍为1.706元/股。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已回避表决。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以及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及回购价格调整无需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就前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2022年4月28日,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9、2022年10月2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
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有1名
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董事会同意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20,000股,回购价格为1.651元/股。作为激励对象的
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就前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2022年10月28
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
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因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导致
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
销尚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本次回购注销所引致的公司注册资本减少的相关法
定程序以及股份注销登记等程序。
二、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方案相关内容
1、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辞职、因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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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时市
价与授予价格的孰低值回购。”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因公司
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决定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120,000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2、回购价格和定价依据
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75元/股。鉴于公司于
2021年5月26日完成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44元(含税),2021年9月17日,
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由1.75元/股调整为1.706元/股。
鉴于公司于2022年5月27日完成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5元(含税),
2022年6月10日,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
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由1.706元/股调整为1.651元/股。
本次回购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与上述经调整后的价格一致。由于本
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尚未解除限售,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
除限售前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未划入激励对象账户,公司已派发的2020年
度现金红利(0.044元/股)以及2021年度现金红利(0.055元/股)需另行支付
给激励对象。
3、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
经公司确认,本次回购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股份数量和回购价格等
回购方案内容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管理办法》、《工作指引》和《激励计
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
票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
划》的有关规定。因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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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尚需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和本次回购注销所引致的公司注册资本减少的相关法定程序以及股份注销
登记等程序;
2、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股份数量和回购价格等回购方案内容均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管理办法》、《工作指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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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朱小辉
经办律师:
本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
国际企业大厦A座509单元,邮编:100033
2022年/0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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