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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408证券简称:藏格矿业公告编号:2022-058
藏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8月10日(星期三)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8月1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8月10日0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地点:青海省格尔木市昆仑南路15-02号14楼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肖瑶先生
因公司董事长肖宁先生出差,本次股东大会由副董事长肖瑶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藏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及其持有的股份情况
其中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以网络投票方式参股东授权代表东及股权授权代表加会议的股东人数91784代表股份数
1066908223766719777300188446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67.5072%48.5132%18.9940比例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其中会议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出席现场会议的以网络投票方式参中小股东加会议的中小股东人数85283代表股份数
130907523310013057652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8283%0.0021%0.8262%比例
3、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2022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股数占出席会议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有效表决权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股份总数的股份总数的比例比例比例
106663622399.9745%2720000.0255%0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1281875297.9222%2720002.0778%00.0000%
同意股份数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二分之一,议案获得通过。
(二)非独立董事选举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情况如下:
其中:中小股东表总表决情况决情况得票数占议案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是否议案名称序号出席会议的中小股当选得票数得票数有效表决东所持有权的比例表决权股份的比例选举肖宁先生为
2.01公司第九届董事78081007173.18%880489467.26%是
会非独立董事选举肖瑶先生为
2.02公司第九届董事77944397173.06%743879456.82%是
会非独立董事选举钱正先生为
2.03公司第九届董事78070147273.17%869629566.43%是
会非独立董事选举徐磊先生为
2.04公司第九届董事78071567973.18%871050266.54%是
会非独立董事选举方丽女士为
2.05公司第九届董事77941317373.05%740799656.59%是
会非独立董事选举张萍女士为
2.06公司第九届董事78070137973.17%869620266.43%是
会非独立董事(三)独立董事选举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情况如下:
其中:中小股东表总表决情况决情况得票数占议案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是否议案名称序号出席会议的中小股当选得票数得票数有效表决东所持有权的比例表决权股份的比例选举王作全先生
3.01为公司第九届董78069145673.17%868627966.35%是
事会独立董事选举胡山鹰先生
3.02为公司第九届董78070675573.17%870157866.47%是
事会独立董事选举刘娅女士为
3.03公司第九届董事78072326173.18%871808466.60%是
会独立董事
(四)监事选举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情况如下:
得票数占出席会是否议案序号议案名称得票数议有效表决权的当选比例选举邵静女士为公司第九
4.0178068444973.17%是
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选举侯选明先生为公司第
4.0278070165373.17%是
九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三、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冯泽伟、匡彦军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
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藏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四、备查文件
1、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藏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藏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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