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1290940359
+发表新主题
  • 002207
  • 准油股份
  • 当前价格6.02↑
  • 今开5.96↓
  • 昨收5.98
  • 最高6.02↑
  • 最低5.92↓
  • 买一6.01↑
  • 卖一6.02↑
  • 成交量1.72万手
  • 成交金额10.24百万元<
查看: 511|回复: 0

广联达: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复制链接]

广联达: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从新开始 发表于 2022-9-9 00:00:00 浏览:  51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成为注册用户,每天转文章赚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证券代码:002410证券简称:广联达公告编号:2022-070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增加提案的情况,也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事项。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通讯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通讯会议于2022年9月8日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2年9月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9月8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由董事长刁志中先生主持。
2、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总体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152人,代表股份6858394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2743%。其中,出席通讯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27人,代表股份4102066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854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表)125人,代表股份2756327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199%。
中小股东出席总体情况:通过通讯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表)共148人,代表股份4402460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06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采用通讯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6454981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4.1180%;反对398331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8079%;弃权50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41%。
其中,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39990481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8367%;反对398331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479%;弃权50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5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的议案》;
同意6337039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2.3983%;反对398331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8079%;弃权1230231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7942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7938%。
其中,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3881105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1577%;反对398331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479%;弃权1230231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79421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94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6337039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2.3983%;反对398331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8079%;弃权1230231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7942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7938%。
其中,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3881105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1577%;反对398331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479%;弃权1230231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79421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94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志勇、张龙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5e天资,互联天下资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手机版|小黑屋|5E天资 ( 粤ICP备2022122233号 )

GMT+8, 2025-6-4 09:59 , Processed in 0.512955 second(s), 49 queries .

Powered by 5etz

© 2016-现在   五E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