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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融资行为,有效控制公司融资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公司融资行为包括:
(一)权益融资
公司通过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
(二)债务融资
1、公司以公开形式发行各类债券的行为;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日常生产经营、项目投资所需向金融机构筹集资金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短期借款、长期借款、银行票据贴现、信用证业务、融资租赁等。
第二章融资决策管理
第四条公司权益融资、以公开形式发行各类债券的融资,应遵守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相关规定,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
前款之外的其他融资行为由公司投资管理部为管理部门,负责融资的策划、论证、实施及跟踪管理。
第五条公司单笔融资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或年度内
累计融资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报总裁办公会审批。
公司单笔融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或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但是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或达到前述标准后又进行融资的,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公司单笔或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30%以上,或达到前述标准后又进行融资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同一个会计年度内,已经纳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融资金额不再重复纳入计算管理。
第六条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
构针对该等融资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的依据。
第三章融资的执行和风险管理
第七条财务管理部根据各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总体资金需求编制融资申请报告,应依据本制度向投资管理部提交书面融资申请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名称;
(二)拟融资的金额、期限;
(三)融资获得资金的用途;
(四)还款来源和还款计划;
(五)为融资提供担保的措施(如有);
(六)申请融资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说明;
(七)其他相关内容。
第九条投资管理部、财务管理部分别根据职责要求对融资的风险、经济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并报相关决策个人、机构以便做出决策。
第十条公司融资必须订立书面的融资合同。公司融资事项经批准后,由公司总裁或授权代表对外签署。
控股子公司的融资事项经有权部门批准后,依据章程规定对外签署。
公司及子公司应当妥善管理融资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
财务管理部为资料的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公司及子公司办理融资租赁业务,应同时按照参照相关资产管理的规定对融资租赁资产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已经依照本制度所规定权限获得批准的融资事项,在获得批准后6个月内未签订相关融资合同的,超过该时限后再办理融资业务的,视为新的融资事项,须依照本制度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公司应依据融资合同所规定的资金用途使用融资获得的资金,如
确须变更资金用途,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相关权限履行批准程序。
财务管理部负责监管资金的流向,与申请不一致时应立即中止并报财务机构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应立即终止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财务管理部预计到期不能归还贷款的,应及时
了解逾期还款的原因,并与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应急方案。融资期限届满需要展期的,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说明原因及还款期限。
第七章监督和惩罚
第十五条公司内审部门负责对公司及子公司融资行为进行不定期的审计和检查,包括并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融资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
(二)融资业务授权审批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融资方案的合法性和效益性。
(四)融资活动有关的批准文件、合同、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签署和保管情况。
(五)融资业务核算情况。
(六)融资使用情况和归还情况。
(七)融资业务的披露情况。
内审部门应出具内审报告,报告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建议,督促及时改进完善。
第十六条公司管理人员未按照本制度规定权限及程序,擅自越权审批或签
署融资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有权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上述人员违反本制度,但未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仍可依据公司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第八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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