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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森制药:关于公司董事长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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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森制药:关于公司董事长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从新开始 发表于 2022-10-1 00:00:00 浏览:  41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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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12证券简称:汉森制药公告编号:2022-028
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长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长、总裁刘正清先生
于2022年07月0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32022001号)。因刘正清先生涉嫌短线交易“汉森制药”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07月06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董事长收到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0)。
2022年9月23日,刘正清先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下
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2〕3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09月24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董事长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7)。
2022年9月29日,公司接到通知,获悉刘正清先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8号)。具体内容如下: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当事人:刘正清,男,1964年10月出生,任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森制药”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住址:长沙市开福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刘正清短线交易“汉森制药”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刘正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刘正清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刘正清2014年5月至2020年5月,任汉森制药副董事长、总经理;2020年 5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14 年 1 月 3 日,刘正清授意胡 XX 在申万宏源证券长沙韶山北路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 821XXXXXX860,下挂上海股
东账户 A444XXX272 和深圳股东账户 015XXXX759。“胡 XX”证券账户资金来源于刘正清自有资金和借用资金;该证券账户第三方存管银行账户由刘正清保管;银证转账资金转出至刘正清银行账户和偿还其借款;所有盈亏由刘正清本人承担。
2015年2月27日至2020年7月28日,刘正清控制使用该证券账户交易
“汉森制药”,累计买入672764股,成交金额11379919.64元,累计卖出
1862164股,成交金额31957318.6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银行账户信息、交易终端信息、证券账户交易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我局认为,刘正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调查期间,刘正清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说明违法事实,并向汉森制药返还短线交易收益1349997.41元。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同时鉴于其违法行为主要发生于2005年《证券法》生效期间,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刘正清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银行账户,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可能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被处罚主体并非上市公司,不会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造成影响。本次立案调查目前已经结案,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刘正清先生的违规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第9.5.1条、第9.5.2条、第9.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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