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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阳科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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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阳科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独归 发表于 2022-11-1 00:00:00 浏览:  50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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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上海市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3-25、27层邮编:200041
23-25th &27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43 332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零二二年十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目录
第一节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5
一、《问询函》问题1............................................5
二、《问询函》问题6.5.........................................13
第二节签署页...............................................16
8-3-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执业办法》、《执业规则》的要求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于2022年7月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和《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原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上交所的要求,本所律师对上交所2022年8月12日出具的上证科审(再融资)[2022]196号《关于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中涉及的问题进行核查,同时对
2022年3月3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
的财务状况和其他重大变化事项的更新情况进行了补充核查和验证,于2022年8月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2022年9月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修订稿)》(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修订稿)”);根据上交所对本次发行审核提出的进一步要求,于2022年10月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补充
8-3-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现就《问询函》中涉及的部分问题进行了更新并出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及其修订稿、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已经表述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再重复说明。
一、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申明事项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律师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我
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布法律意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认定某些事项或文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项发生之时所应适用的
法律、法规为依据,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有关政府部门给予的批准和确认。
(二)本所律师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依赖于
相关方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在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前,长阳科技及相关方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本所律师已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
发行的相关法律事项(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的事项为限)进行了核查验证,确信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四)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长阳科技本次发行所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五)本所律师同意长阳科技依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相关文件中部分
或全部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长阳科技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长阳科技应保证在发布相关文件之前取得本所及本所
8-3-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律师对相关内容的确认,并在对相关文件进行任何修改时,及时知会本所及本所律师。
(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发行的法律问题发表律师意见,不对与本次发行有
关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保证,对于这些文件的内容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七)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长阳科技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本所已出具的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及其修订稿、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补充,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及其修订稿、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定义和简称
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简称与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及其修订稿、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所使用简称的含义相同。
8-3-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第二节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问询函》问题1
1、关于发行方案
根据申报材料,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13.70元/股,认购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金亚东及其控制的长阳实业,将以现金认购本次发行的全部股票。发行对象用于本次认购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锁定期限为18个月。
请发行人说明:(1)本次发行股票定价的依据、计算过程及公允性;(2)金
亚东及长阳实业用于本次认购的具体资金来源,涉及借款的,资金出借方的主要信息及出借资金的原因、合理性,与发行对象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借贷、共同投资关系,借款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发行人的控制权和经营稳定性是否存在潜在风险;(3)本次发行完成后,金亚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相关股份锁定期限是否符合规定。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本次发行股票定价的依据、计算过程及公允性
《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如下: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应当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第五十六条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上市公司应当以不低于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
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第五十七条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公司召开审议本次发行方案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时已经确定全部发行对象,本次发行认购对
8-3-5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象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金亚东及其控制的长阳实业,以现金认购本次发行的全部股票。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确定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于2022年5月14日公告,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为2022年4月13日至2022年5月13日的交易日,按照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计算,定价基
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15.99元/股,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为12.79元/股。
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金亚东为体现参与本次发行的诚意和对发行
人未来发展的信心,同意以13.80元/股的发行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高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为12.79元/股)。
根据《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鉴于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于2022年7月6日实施完毕,根据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对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做出调整,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由13.80元/股调整为13.70元/股。
综上所述,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关于定价基准日和发行价格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发行价格经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发行价格的计算准确,且体现了发行对象参与本次发行的诚意和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具有公允性。
(二)金亚东及长阳实业用于本次认购的具体资金来源,涉及借款的,资金
出借方的主要信息及出借资金的原因、合理性,与发行对象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借贷、共同投资关系,借款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发行人的控制权和经营稳定性是否存在潜在风险
8-3-6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1、金亚东及长阳实业用于本次认购的具体资金来源情况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0000 万元,全部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金亚东及其控制的长阳实业以现金方式认购。根据本次发行认购对象出具的说明,金亚东本次认购资金来源于其自有资金,长阳实业本次认购资金来源于银行贷款。
根据金亚东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其自有资金来源为银行存款及其他金融资产,截至2022年8月20日,金亚东的银行存款及其他金融资产超过13000万元,具备较强的资金实力。
为筹集本次认购资金,长阳实业拟与兴业银行宁波分行签署并购贷款授信合同,由兴业银行宁波分行向长阳实业提供并购贷款授信额度。根据《兴业银行信用项目审批意见通知书》,兴业银行宁波分行同意给予长阳实业贷款额度人民币1.8亿元,专项用于支付长阳科技本次发行股票认购款。《兴业银行信用项目审批意见通知书》主要内容如下:
项目协议主要内容
借款金额兴业银行宁波分行给予长阳实业并购贷款额度人民币1.8亿元
期限不超过3+2年,第3年末银行有提前收贷权利率 签订正式协议时基于当时的 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确定担保金亚东及其配偶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
期限为3年的还本方案:第1-3年每年还本金比例分别为5%、5%、
90%;还款安排
期限为5年的还本方案:第1-5年每年还本金比例分别为5%、5%、
10%、40%、40%
贷款用途专项用于支付长阳科技本次发行股票认购款
综上所述,金亚东及长阳实业用于本次认购的资金主要分为两部分,一是自有资金,系金亚东多年以来的资金积累,二是自筹资金,系拟从兴业银行宁波分行取得的银行贷款。金亚东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且长阳实业拟与兴业银行签订具有约束力的贷款授信合同,明确资金来源,因此,金亚东及长阳实业具备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资金实力。
2、关于长阳实业贷款的偿还
8-3-7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根据《兴业银行信用项目审批意见通知书》,长阳实业的贷款期限不超过
3+2年,若长阳实业选择期限三年的还本方案,则每年还款本金金额分别为900
万元、900万元和16200万元,若长阳实业选择期限五年的还本方案,则每年还款本金金额分别为900万元、900万元、1800万元、7200万元和7200万元,初期贷款偿还压力较小。
长阳实业本次借款的还款资金来源如下:
(1)经营积累
长阳实业主要从事股权投资与贸易业务,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具有一定的资金实力,2021年度,长阳实业营业收入10015.01万元,净利润56.07万元,本次长阳实业借款期限较长,未来随着长阳实业经营规模扩大,盈利水平有望得到提升,长阳实业的利润和经营积累是其还款的部分资金来源。
(2)股东借款或增资
金亚东多年的成功创业使其本人和家庭拥有了一定的资金积累,加之金亚东及其控制的公司资信状况良好,具备良好的资金筹措能力,同时,本次长阳实业借款期限较长,必要时金亚东可以将现有所持公司股票质押,在有资金需求时,也能够及时筹措到相应的资金。因此,长阳实业作为金亚东夫妻全资控制的公司,在长阳实业需要时,金亚东可以通过股东借款解或对长阳实业增资的形式决长阳实业的偿还贷款资金来源。
(3)银行借款
根据《企业信用报告》,长阳实业的银行借款、还款情况如下:
借款金额
序号授信机构业务种类五级分类还款形式(万元)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0.00流动资金贷款正常正常还款宁波分行
2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分行1500.00流动资金贷款正常正常还款
3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500.00流动资金贷款正常正常还款宁波分行
4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1000.00流动资金贷款正常正常还款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8-3-8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号借款金额授信机构业务种类五级分类还款形式(万元)
5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00.00流动资金贷款正常正常还款
宁波分行
6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500.00流动资金贷款正常正常还款公司宁波江东支行
7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500.00流动资金贷款正常正常还款公司宁波江东支行
8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00.00流动资金贷款正常正常还款鄞州支行
9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00.00流动资金贷款正常正常还款鄞州支行
10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00.00流动资金贷款正常正常还款宁波分行
11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00.00流动资金贷款正常正常还款鄞州支行
12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00.00流动资金贷款正常正常还款鄞州支行
13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00.00流动资金贷款正常正常还款
宁波分行
长阳实业自设立以来商业信用良好,未出现逾期偿还银行借款本金及逾期支付利息的情况,具有一定的资金筹措能力,本次长阳实业借款期限较长,长阳实业可以通过银行借款的调配,可以为本次还款提供一定程度的外部资金来源保障。
(4)分红资金通过本次认购发行股票,长阳实业将持有公司13138686股(按照本次发行认购金额18000万元,发行价格13.70元/股计算),占发行人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的比例为4.28%。发行人经营状况良好,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分红潜力,上市以来每年均有现金分红,同时长阳实业控股的浙江碳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2022年1季度实现营业收入1614.95万元,净利润117.25万元,也具有一定的分红潜力,分红款也将是长阳实业的还款资金来源。
(5)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金亚东及其配偶为本次借款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金亚东及其配偶个人信用情况良好,有较强资金实力,可以为长阳实业提供较好的还款保障。
8-3-9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综上所述,长阳实业本次借款违约风险较小,本次借款不会对公司控制权及经营稳定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资金出借方与发行对象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借贷、共同投资关系,
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金亚东及长阳实业用于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金是合法合规的
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认购方与资金出借方兴业银行宁波分行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借贷、共同投资关系,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
2022年7月20日,金亚东及长阳实业已出具承诺:“本人/公司参与认购长阳科技本次发行股票的资金均来源于本人/公司自有/自筹资金,且本人/公司所持长阳科技的股票均系本人/公司真实合法持有,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长阳科技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
本人/公司承诺参与本次发行不涉及长阳科技及其关联方向本人/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2022年7月20日,发行人出具《承诺函》:“本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向发行对象提供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本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
4、关于控制权和经营稳定性
按照本次发行的数量上限21897810股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金亚东合计控制发行人的股份比例将进一步提升至25.10%(按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测算),仍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同时,金亚东具备一定的资金积累,拥有良好的资金筹措能力和偿付能力,长阳实业经营状况和商业信用良好,本次贷款的债务违约风险较小,发行人的控制权和经营稳定性不存在潜在风险。
(三)本次发行完成后,金亚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相关股份锁定期限是否符合规定
8-3-10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截至2022年6月30日,金亚东直接和间接控制的发行人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比例为19.35%。假设本次发行股份全部由金亚东及长阳实业足额认购,按照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30000万元,发行价格13.70元/股计算,本次发行的数量为21897810股,则本次发行完成后,金亚东合计控制的公司股份数量为77080959股,控制的股份比例将提升至25.10%(按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测算),金亚东对公司的控制权将得到进一步巩固。
《管理办法》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的股份锁定期限相关规定如下: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
第五十九条于本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上市公司应当以不低于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
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第五十七条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发行认购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金亚东及其控制的长阳实业。因此,金亚东及其控制的长阳实业通过本次发行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2022年5月13日,金亚东与长阳实业已出具承诺:“本人/本公司通过本次发行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若后续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发生变更的,则锁定期相应调整。”
2022年9月30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金亚东出具承诺:“本人通过本次发行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若后续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发生变更的,则锁定期相应调整。本次发行完成后,基于本次发行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限售安排。
8-3-1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本人及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发行股份认购完成后,持有股份的转让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市公司收购相关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监管要求。”
(四)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履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1)查阅并收集了《兴业银行信用项目审批意见通知书》和金亚东资金证明文件;
(2)查阅并收集发行人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3)查阅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定价的相关规定,了解并核实了发行价格的计算方法及确定过程;
(4)查阅并收集了长阳实业的工商登记信息、财务报告、《企业信用报告》等文件,了解长阳实业的生产经营与商业信用情况;
(5)对金亚东进行关于认购资金来源的访谈,了解金亚东的资产情况以及
长阳实业通过借款认购本次发行的情况,查阅金亚东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及调查表;
(6)计算了本次发行前后金亚东控制的公司股份数量情况,查阅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认购股票锁定期限的相关规定;
(7)查阅并收集了金亚东及长阳实业出具的《关于本次认购资金来源的说明与承诺》、《关于本次发行认购锁定期限的说明与承诺》、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金亚东出具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发行人出具的关于不存在向
发行对象提供资金及财务资助的《承诺函》。
2、核查意见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8-3-1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1)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依据及计算过程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规定,且经发行人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具有公允性;
(2)金亚东及长阳实业用于本次认购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和借款,具备
认购本次发行股份的资金实力,金亚东及长阳实业将来无法筹措足够资金导致本次发行失败的风险较小;
(3)长阳实业拟从兴业银行宁波分行取得贷款作为认购资金来源,兴业银
行宁波分行与本次发行对象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借贷、共同投资关系,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4)本次发行完成后,金亚东控制发行人的股份比例将进一步提升,发行
人的控制权和经营稳定性将得到进一步巩固,不存在潜在风险;
(5)本次认购股份的锁定期限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6)本次发行中各认购对象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不涉及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向其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发行人、金亚东及长阳实业已就本次认购的资金来源出具书面承诺,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二、《问询函》问题6.5
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设置自动延期条款,请予以规范。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8-3-1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设置自动延期条款,请予以规范
2022年8月24日,发行人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调整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取消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设置的自动延期条款,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1、发行人对本次发行方案之“10、决议有效期”进行调整,将“本次发行决议
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股票相关议案之日起12个月内。如公司已于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的核准文件,则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完成日”,调整为“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股票相关议案之日起12个月”,不再设置自动延期条款。
2、发行人对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有效期调整,将有效期限由“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如果公司已于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的核准文件,则该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完成日”调整为“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对授权期限进行明确。
2022年9月13日,发行人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调整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取消了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设置的自动延期条款。
发行人已完成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设置自动延期条款的规范工作。
(二)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履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8-3-1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1)查阅了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以及独立董事意见;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等文件;
(2)查阅了修订后的本次发行预案。
2、核查意见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已按照规定召开了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并审议通过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调整的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发行人已完成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设置自动延期条款的规范工作。
(以下无正文)
8-3-15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第二节签署页(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之签章页)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于二零二二年月日出具,正本一式伍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徐晨张隽
_______________王恺
_______________沈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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