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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尤夫: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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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尤夫: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千里挑一 发表于 2022-11-12 00:00:00 浏览:  62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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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计划草案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草案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目录
释义....................................................3
前言与摘要.................................................6
一、公司的基本情况.............................................9
(一)公司概况...............................................9
(二)股权情况...............................................9
(三)经营情况..............................................10
(四)资产情况..............................................11
(五)负债情况..............................................12
(六)偿债能力分析............................................14
(七)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14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16
(一)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16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的范围........................................16
(三)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内容........................................17
(四)重整投资人有条件受让转增股票....................................18
三、债权分类、调整及清偿方案.......................................19
(一)债权分类..............................................19
(二)债权调整方案............................................20
(三)债权清偿方案............................................22
四、非保留资产的信托管理.........................................23
(一)设立他益财产权信托.........................................24
(二)信托管理机制............................................26
(三)信托受益份额及受益人登记......................................29
(四)信托分配..............................................29
(五)收费机制和费用承担.........................................30
五、经营方案...............................................31
(一)产业投资人介绍...........................................32
六、重整计划的执行............................................38
(一)执行主体..............................................38
(二)执行期限与变更...........................................38
(三)执行完毕的标准...........................................39
(四)协助执行事项的处理.........................................39
(五)不能执行的后果...........................................39
七、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40
(一)监督期限..............................................40
(二)监督期限的变更...........................................40
(三)监督期内的职责...........................................40
八、其他说明事项.............................................41
(一)重整计划生效的条件与效力......................................41
(二)债务人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42
(三)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的支付......................................42
(四)偿债财产的支付...........................................43
(五)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问题....................................44
(六)债权人转让债权的清偿........................................45
(七)以股抵债的实施与退出........................................45
(八)债务人信用等级的修复........................................45
关于受领偿债资金的账户信息告知书.....................................47
关于受领抵债股票的账户信息告知书...................................48释义
除非重整计划草案中另有明确所指,下列名词的含义为:
湖州中院/法院指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指企业破产法》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
指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三问题的规定(三)》
尤夫股份/公司/指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债务人南浔区政府指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湖州中院于2021年7月22日指定由浙江京衡
律师事务所、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联合担任
的尤夫股份预重整期间管理人,以及湖州中院管理人指于2022年10月28日指定由浙江京衡律师事务
所、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中汇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的尤夫股份破产重整案管理人
预重整期间,在管理人指导和监督下,债务人与主要债权人、出资人、重整投资人等通过协商谈判,预先就重整关键条款达成共识、参照预重整方案指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主要内容制作的
预重整方案,符合一定条件时,债权人、出资人对预重整方案的同意视为对重整计划草案的同意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重整计划草案指案,系尤夫股份以预重整方案为基础制作由尤夫股份与管理人公开遴选确定的产业投资
人共青城胜帮凯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胜帮凯米/
指共青城胜帮凯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产业投资人上海胜帮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定参与尤夫股份重整的主体陕煤集团指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胜帮科技指胜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胜帮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共青胜帮基金指城胜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产业投资人及其他各方确认,尤夫股份、管理人共同确定的财务投资人,包括华鑫国际信财务投资人指托有限公司、靖江市飞天投资有限公司(代表飞天毕方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深圳一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共青城胜帮凯米、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靖江市飞天投资有限公司(代表飞天毕方3号私重整投资人指募证券投资基金)、深圳一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尤夫控股指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尤夫股份控股股东上海垚阔指上海垚阔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江苏智航指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评估机构指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价值在线指深圳价值在线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登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尤夫股份债权人指
的某个、部分或全体债权人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财产担保债权指之规定,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普通债权指之规定,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普通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8〕53号)第28条之规定,债务人在重整受理前产生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劣后债权指
(包括因债务人未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而产生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利息),或者可能涉及的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
4截至2022年11月10日,管理人审查初步确认
确定债权指的债权,尚需由债权人会议、债务人核查,并由法院裁定确认尤夫股份账面有记载但截至2022年11月10日尚未申报的债权、未在尤夫股份账面有记载预计债权指
但经管理人调查可能存在、因尤夫股份虚假陈述导致权益受损并可能受法律保护的债权评估机构出具的《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资产评估报告》指公司拟实施破产程序涉及的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清算价值评估报告》评估机构出具的《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偿债能力分析报告》指公司拟实施破产程序模拟破产清算条件下的偿债能力分析报告》
以尤夫股份非保留资产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以信托计划指普通债权人为受益人的他益财产权信托计划信托公司指由公司及管理人择选确定的信托计划的受托人
用于计算、衡量信托受益权或受托人分配信托
信托受益权份额指收益的计量单位,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根据持有普通债权数额计算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或第八十七重整计划的批准指
条第三款之规定,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指在尤夫股份重整计划中规定的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及法院裁定延长的重整计划执行期限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第(六)项、第九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
指十条之规定,重整计划中规定的管理人监督重期限整计划执行的期限
元指重整计划草案中除特别注明外,均为人民币元
5前言与摘要
尤夫股份是一家主要从事工业涤纶丝、帘子布的生产和销售的 A
股上市公司,证券代码为002427。受近年来对外投资新能源行业未达预期、原实际控制人违规对外担保等因素叠加影响,公司负债规模增长过快,财务费用激增,逐步陷入债务危机。根据尤夫股份2021年年度报告,净资产为-13.54亿元,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被冠以“*ST”,存在严重的退市危机。如果 2022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仍然为负,股票将被终止上市,因此尤夫股份急需通过重整化解债务危机并改善经营状况,以维持上市地位。
为化解尤夫股份的危机,南浔区政府向湖州中院申请启动尤夫股份的预重整,2021年6月18日,湖州中院经审查后决定对尤夫股份的预重整申请予以登记。其后,南浔区政府会同湖州中院、债权人代表、债务人共同组成评审小组,于2021年7月20日评审选任尤夫股份预重整期间的管理人,开展公司预重整的各项工作。
预重整期间,公司、管理人分别与多家业界知名企业接洽,并与四家意向投资人分别签署了《投资框架协议》。其后,公司继续与该四家意向投资人以及其他有实力的企业洽谈,本着“优中选优”的原则遴选确定尤夫股份的重整产业投资人。2022年8月31日,经公开招募及遴选,并经评审委员会评审投票,确定共青城胜帮凯米为尤夫股份的重整产业投资人。同时,经产业投资人及其他各方确认,尤夫股份、管理人共同确定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靖江市飞天投资有限公司(代表飞天毕方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深圳一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财务投资人。
在全面清查尤夫股份的资产、负债基础上,管理人委托评估机构对资产价值进行了估算,对尤夫股份模拟破产清算状态下的偿债能力
6展开了分析,同时结合重整投资人提报的重整方案,尤夫股份制定了
预重整方案并于2022年9月30日提交主要债权人进行预表决。2022年10月28日,湖州中院裁定受理尤夫股份破产重整一案,并指定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的管理人。
重整期间,在管理人进一步开展接收债权申报材料并审查等工作基础上,尤夫股份以预重整方案为基础,制定了本重整计划草案。尤夫股份本次重整如能成功实施:
1.尤夫股份的法人主体资格将存续,上市地位将得以维持,主
营业务得以保留,财务状况得到进一步改善,提升持续盈利能力。
2.尤夫股份将通过资本公积转增股份形式调整出资人权益,转
增股份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清偿普通债权以及向除尤夫控股以外的
其他原股东分配。具体方案为,在尤夫股份现有总股本437970123股的基础上,按每10股转12.5股的比例转增547462654股,转增后总股本增加至985432777股(最终转增股本的准确数量以中登公司实际登记确认为准,下同)。重整投资人投入75100万元,认购276358194股转增股份(其中,246358194股由产业投资人有条件受让,3000万股由财务投资人有条件受让),产业投资人增持后的持股比例为25%。剩余的转增股份161611929股用于清偿普通债权人,79063110股用于向除尤夫控股以外的其他原股东分配,
30429421股用于解决尤夫股份的违规担保等历史遗留问题。产业投
资人受让的股份锁定36个月,财务投资人受让的股份锁定12个月,普通债权人受偿的股份不设限售期。
3.尤夫股份的有财产担保债权,将在担保财产的价值范围内获
7得现金留债清偿,留债期限5年,留债利率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确定,当年利率以当年 1月 1 日适用的一年期 LPR利率确定。超过留债金额的部分作为普通债权,按照普通债权的调整及清偿方案获得清偿。
4.尤夫股份的普通债权,以重整投资人支付的现金对价、留债、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中用于偿债的股票以及信托受益权份额等方式
组合清偿:
(1)每家债权人每100元普通债权可以获得10元的现金即时清偿,清偿率为10%。
(2)每家债权人每100元普通债权可以获得7.5元的现金留债清偿,清偿率为7.5%。留债期限5年,留债利率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确定,当年利率以当年 1月 1日适用的一年期 LPR利率确定。
(3)以资本公积转增股份及信托受益权份额受偿。对于普通债
权人未获得现金清偿的82.5%部分,以出资人权益调整所获得的部分股票以及信托受益权份额清偿。每家债权人每100元普通债权将获得转增股票约2.6股(受偿的股票的最终数量以中登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不足1股的按1股计算,下同),股票的抵债价格为27.8元/股。同时,债务人将以其持有的非保留资产设立信托计划,每家债权人每100元普通债权将分得的信托受益权份额为1份(信托受益权份额的计算结果采取“退一法”,即保留到个位,下同)。
根据重整计划草案,尤夫股份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为100%。
5.鉴于重整计划草案对普通债权的清偿安排,劣后债权不再清偿。
8正文
一、公司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概况
尤夫股份系一家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的 A 股上市公司。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000755902563E,注册资本
43797.0123万元,住所为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和孚镇工业园区,法
定代表人为杨梅方,公司主营业务为涤纶工业丝的生产、销售。
公司于2010年6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交易,股票简称尤夫股份,证券代码002427。
(二)股权情况
截至2022年6月30日,尤夫股份总股本为43797.0123万股,公司控股股东尤夫控股持有尤夫股份12171.77万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79%。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股东总数为8628户,其中前10大股东情况见下表:
持股数量序号股东名称或姓名持股比例(万股)
1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27.79%12171.77
2上海垚阔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17.13%7503.03
3佳源有限公司7.22%3162.59
4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中融—证赢130号6.99%3061.30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5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华鑫信托·鑫慧2号4.22%1849.72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6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盛锦43号集合资3.68%1612.25
金信托计划
9持股数量
序号股东名称或姓名持股比例(万股)
7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中航信托·天顺2.29%1003.43
【2019】22号上海垚阔投资单一资金信托
8徐建新0.41%178.50
9赵文艳0.36%157.30
10张少华0.35%152.95
小计70.44%30852.84
(三)经营情况
尤夫股份主要从事工业涤纶丝、帘子布的生产和销售,是目前国内涤纶工业丝行业的龙头企业,具备完整的产、供、销经营链条。受近年来对外投资新能源行业未达预期、原实际控制人违规对外担保等
因素叠加影响,公司负债规模增长过快,财务费用激增,尤夫股份逐步陷入债务危机。2021年,公司合并报表下实现了2896962514.32元的营业收入,但营业总成本为3525983414.85元,其中财务费用支出高达503974449.88元,公司净利润为-1411069460.98元。
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因触及“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的情形,公司股票交易于2018年2月8日开市时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由尤夫股份变更为 ST尤夫。截至目前,上述情形尚未消除,公司股票交易继续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公司因2021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1354018843.22元,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3.1条第(二)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规定的情形,公司股票交易自2022年4月25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变更为*ST尤夫。因湖州中院依法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0修订)》第9.4.1条第(七)项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于2022年10月 31日起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仍为*ST尤夫。
(四)资产情况
1.资产账面情况
截至2022年6月30日,尤夫股份(母公司本级,下同)账面资产总额为5139668565.74元。具体情况见下表:
序号类别2022年半年度报告账面值(元)
一流动资产合计3605164367.19
1货币资金19899649.81
2应收票据10560547.70
3应收账款2092446745.19
4预付款项15776347.77
5其他应收款1255563978.50
6存货153872882.09
7持有待售资产5550658.90
8其它流动资产51493557.23
二非流动资产合计1534504198.55
1长期股权投资458986539.85
2投资性房地产201815629.57
3固定资产636337727.14
4在建工程55075951.23
5使用权资产17331265.36
6无形资产75916668.66
7长期待摊费用7405582.66
8递延所得税资产81584832.08
9其他非流动资产50002.00
一+二资产总计5139668565.74
2.资产评估情况
根据管理人聘请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截至评估
11基准日2022年6月30日,在模拟破产清算状态下,尤夫股份资产快
速变现价值为1226456258.38元,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类别快速变现值(元)
一流动资产合计371259733.33
1货币资金19899649.91
2应收票据10560547.70
3应收账款42874260.29
4预付款项13519613.18
5其他应收款100878569.96
6存货137474592.58
7其它流动资产46052499.71
二非流动资产合计855196525.05
1长期股权投资402924231.15
2投资性房地产51290500.00
3固定资产202916459.00
4在建工程23016833.00
5无形资产175001000.00
6其他非流动资产47501.90
一+二资产总计1226456258.38
(五)负债情况
1.债权申报受理与审查情况
(1)债权申报和审查情况
截至2022年11月10日,共有38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申报总额4370557216.17元。经管理人审查确认债权人38家,确认债权金额4788960685.28元,其中:确认有财产担保债权的债权人
5家,确认债权金额1687625754.51元;确认普通债权人33家,确
认债权金额3101334930.77元。此外,确认劣后债权人4家1,确认债权金额119013764.56元。〔详见《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持有劣后债权的4家债权人同时持有普通债权。
12司重整案债权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稿)》〕
另有债权人以尤夫股份存在证券虚假陈述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为由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目前尚在审查中。
需要说明的是,为实现预重整与重整程序债权申报与审查工作的有效衔接,对于在预重整期间申报的附利息债权,管理人已根据确定的利息计算方式计算至尤夫股份重整受理日。
2.职工债权调查情况
经管理人调查,尤夫股份不存在欠付职工工资的情形。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账面记载的应付职工薪酬及其他共计27201179.38元,系因记账周期原因产生,处于正常支付状态中,在重整情况下不再预留偿债资源。
另外,尤夫股份在破产清算状态下因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职工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应当计入职工债权,前述经济补偿金暂按4500万元预估。
3.税款债权调查情况
经管理人调查,尤夫股份不存在欠缴税款的情形。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账面应交税费为8091530.58元,系公司账面计提但尚未届至纳税申报期的税费,在重整情况下不再预留偿债资源。
4.预计债权
预计债权共计1752111688.94元,在重整情况下至少需预留
1592164115.83元,具体包括:账面有记载但未申报的债权、违
规担保债权、因虚假陈述可能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13(六)偿债能力分析
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偿债能力分析报告》,以2022年6月30日为基准日,对尤夫股份在模拟破产清算状态下的偿债能力进行测算,普通债权在此情况下的清偿率为15.59%。具体分析如下:
清偿测算金额序号项目依据
(元)
1偿债资产变现价值资产评估报告1226456258.38
2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预估测算25000000.00
3有财产担保债权资产评估报告125520537.42
优先受偿金额
4职工债权账面记载+预估测算72201179.38
5税款债权账面记载8091530.58
6可偿付普通债权的财产1-2-3-4-5995643011.00
债权审查与账面记载
7普通债权金额6388313553.49
及预估测算
清偿比例6/715.59%
特别说明:1.如尤夫股份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能够达到上述清偿率的前提是,相关财产均能够按照评估价值处置变现。但考虑到司法实践中破产清算程序耗时极为漫长,可能带来超过预期的费用。因此,尤夫股份在破产清算状态下可用于清偿的资金预计比前述状态下更低,普通债权清偿率也将可能进一步降低。
2.《偿债能力分析报告》出具后,因止息日调整,附利息债权金额增加,模拟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普通债权清偿率将进一步降低。
(七)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
截至重整受理日,根据监管部门的审查要求,尤夫股份尚未解决
14的历史遗留问题包括2笔违规担保以及3笔其他历史遗留负债。为确
保上市公司利益不受损失,尤夫控股自愿将实施出资人权益调整时可得的转增股票30429421股(10转2.5股部分)专项用于解决尤夫股
份的历史遗留问题。在尤夫控股不能全部承担的情形下,由上海垚阔以担保的资金或者股票予以补足。具体而言,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所需的抵偿债务的股票以尤夫控股前述转增股票承担,所需现金由管理人在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后12个月内以市场价格处置前述尤夫控
股转增剩余股票进行筹集,不足部分由上海垚阔以其提供担保的资金或股票承担。截至目前,上海垚阔向尤夫股份、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了保证金5902.17万元,将其持有的4484.02万股尤夫股份股票出质给公司及管理人认可的第三方,并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该等历史遗留问题将按照以下方式予以解决:
1.违规担保
对于涉及珠海杨柳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许为杰的2笔违规担保债务,前述债务按照重整计划草案规定的普通债权清偿方案予以清偿,偿债资源由尤夫控股以实施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时可得的转增股票筹集。对于普通债权清偿方案中通过信托受益权份额抵偿债务部分,参照普通债权以纳入信托计划的信托财产在尤夫股份模拟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清算评估值受偿所能实现的清偿率由尤夫控股协调相应的其他偿债资源予以一次性现金清偿。前述清偿安排不占用尤夫股份的偿债资源。
2.其他历史遗留负债
对于涉及债权人深圳海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铜国际商业保理
有限责任公司、无锡金控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3笔负债,前述债务作
15为普通债权在重整程序中以尤夫股份的财产公平清偿。
同时,对于前述债务形成过程中应当向尤夫股份返还的资金
196860696.47元,尤夫控股承诺以实施出资人权益调整时可得的部
分转增股票向尤夫股份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即,在尤夫控股以实施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时可得的转增股票清偿前述2笔违规担保债务
后的剩余股票,由管理人在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的12个月内以市场价格进行处置以筹集清偿资金,不足部分由上海垚阔以其提供担保的资金或股票承担。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一)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
尤夫股份已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均已陷入困境。如果尤夫股份进行破产清算,现有资产在清偿各类债权后已无剩余财产向出资人分配,出资人权益为零。
为挽救尤夫股份,避免破产清算,出资人和债权人需共同努力,共同分担公司重生成本。因此,需要对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的范围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重整计划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出资人组由截至出资人组会议之股权登记日2022年11月21日在中登公司登记在册的尤夫股份股东组成。上述股东在前述股权登记日之后至重整计划规定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实施完毕前,由于交易或非交易等原因导致持股情况发生变动的,重整计划规定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效力及于其股份的受让方或承继方。
16(三)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内容
尤夫股份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将通过资本公积转增股份的形式实施。具体而言,以尤夫股份现有总股本437970123股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12.5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份,共计转增547462654股股票(最终转增的准确股份数量以中登公司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转增后尤夫股份的总股本将由437970123股增加至
985432777股。前述转增股票作如下出资人权益调整安排:
1.对尤夫控股权益调整
转增股票中,应向尤夫控股分配的股票数量为152147103股,按照如下方式调整:
(1)其中121717682股(10转10股部分)不向尤夫控股分配,一部分向普通债权人分配以抵偿债务,一部分由重整投资人有条件受让。
(2)剩余30429421股(10转2.5股部分)专项用于解决尤夫
股份的前述历史遗留问题。其中,27498021股由管理人在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的12个月内以市场价格处置以筹集资金,如有不足,由上海垚阔负责以其担保的现金或股票补足。2931400股通过以股抵债的方式抵偿珠海杨柳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许为杰对尤夫股份的债权(最终准确股份数量根据债权审查确认情况据实调整)。
2.对其他出资人的权益调整
转增股票中,应向除尤夫控股以外的其他股东分配的395315551股股票按照如下方式调整:
(1)其中316252441股(10转10股部分)不向原股东分配,一部分向普通债权人分配以抵偿债务,一部分由重整投资人有条件受
17让。
(2)剩余79063110股,将在重整计划生效后的执行过程中,向届时选定的实施转增股本的股权登记日收盘后公司登记在册的除尤夫控股以外的其他全部股东进行分配。各股东将按照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后各自持有公司股票数量的相对比例分配该等股票。
综上,尤夫股份全体股东让渡的股票437970123股(10转10股部分)中,161611929股将向普通债权人分配以抵偿债务,
276358194股将由重整投资人有条件受让。
(四)重整投资人有条件受让转增股票产业投资人共青城胜帮凯米有条件受让尤夫股份转增股票
246358194股,现金对价为66700万元,每股作价约2.71元。受让后,共青城胜帮凯米所持股份预计占重整后尤夫股份总股本的25%,将成为尤夫股份重整后的控股股东。为保证尤夫股份在重整完成后长期稳定的发展,共青城胜帮凯米承诺自取得转增股票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尤夫股份股票。
财务投资人有条件受让尤夫股份转增股票3000万股,现金对价为8400万元,每股作价2.8元。其中,1500万股由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有条件受让,现金对价为4200万元;900万股由靖江市飞天投资有限公司(代表飞天毕方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有条件受让,现金对价为2520万元;600万股由深圳一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条件受让,现金对价为1680万元。为保证尤夫股份在重整完成后长期稳定的发展,财务投资人承诺自取得转增股票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所增发的尤夫股份股票。
重整投资人合计提供资金75100万元,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共
18益债务,清偿债务或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等。
三、债权分类、调整及清偿方案
(一)债权分类根据企业破产法及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和
债权审查情况,尤夫股份重整案债权人设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具体如下:
1.有财产担保债权组
尤夫股份有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为1687625754.51元,涉及5家债权人。其中,3家债权人享有的债权423953841.53元对应的担保财产系尤夫股份名下不动产及机器设备等。在尤夫股份重整情况下,担保财产价值按照242237953.01元确定,并优先获得清偿,具体如下:
单位:元序号债权人名称债权审查金额留债金额担保财产
1河北省金融248217950.0066502061.48机器设备
租赁有限公司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90718491.5390718491.53工业房地产
有限公司湖州分行
3中信银行股份85017400.0085017400.00机器设备
有限公司湖州分行
另2家债权人享有的债权1263671912.98元对应的担保财产系
尤夫股份持有的部分江苏智航股权。鉴于前述股权清算评估价值为0,且股权价值不受尤夫股份重整影响,该2家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在重整程序中依法转为普通债权进行清偿。
因此,按照有财产担保债权进行表决的债权人为3家,有财产担保债权优先受偿金额为242237953.01元。有财产担保债权未能优先清偿部分依法转为普通债权进行清偿。
192.普通债权组
尤夫股份普通债权总额4546722732.27元,共计36家债权人,包括有财产担保债权人持有的有财产担保债权转为普通债权的
1445387801.50元,以及管理人经审查确认的普通债权
3101334930.77元。
预计债权、劣后债权均不纳入表决统计范围。
(二)债权调整方案
1.有财产担保债权
有财产担保债权在尤夫股份重整情况下,担保财产价值按照
242237953.01元确定,并优先获得清偿。该部分债权242237953.01元,由公司在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后以现金方式予以留债清偿,留债清偿自公司或管理人发出留债公告之日视为生效。具体为:
(1)留债期限:5年;2023年为第1年,2024年为第2年,2025
年为第3年,2026年为第4年,2027年为第5年。
(2)留债利率:留债利率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确定,利率每年进行调整,每年付息利率以当年 1月 1日适用的一年期 LPR利率确定;利息自重整计划获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后第一个自然年的1月1日起开始按日计算,利息计算基数为每年未偿付的留债本金金额。
(3)还款方式:本金在2027年12月21日一次性清偿。每年
12月20日为结息日,结息日的次日为付息日,付息日遇节假日的往
后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首个付息日为2023年12月21日。
(4)担保方式:留债期间原有的财产担保关系不发生变化,不再另行办理担保登记手续。
20在尤夫股份履行完毕上述有财产担保债权清偿义务后,有财产担
保债权人应当解除以担保财产设定的抵押手续,并不再就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未及时办理解除抵押手续的,不影响担保物权的消灭。
有财产担保债权中,超出留债金额范围的部分,按照普通债权调整及清偿方案获得清偿。
2.普通债权
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提高债权人的受偿水平,普通债权在尤夫股份重整程序中的受偿调整为:
(1)以现金方式即时受偿
普通债权人可以获得现金即时清偿部分的清偿率为10%。即每家债权人每100元普通债权可以获得10元的现金即时清偿。
普通债权的现金即时清偿部分,由公司在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规定的执行期限内一次性清偿。
(2)以现金方式留债清偿
每家债权人所持普通债权金额中的7.5%以现金方式留债清偿,即每家债权人每100元普通债权可以获得7.5元的现金留债展期清偿,留债清偿自公司或管理人发出留债公告之日视为生效。具体为:
*留债期限:5年;2023年为第1年,2024年为第2年,2025
年为第3年,2026年为第4年,2027年为第5年。
*留债利率:留债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
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确定,利率每年初进行调整,自 2023年起当年利率以当年 1月 1 日适用的一年期 LPR利率确定;利息自重整计划获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后第一个自然年的1月1日起开始按日计算,利息计算基数为每年未偿付的留债本金金额。
21*还款方式:本金在2027年12月21日一次性清偿。每年12月
20日为结息日,结息日的次日为付息日,付息日遇节假日的往后顺
延至第一个工作日,首个付息日为2023年12月21日。
(3)以资本公积转增股份受偿用于向普通债权抵偿债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份合计161611929股,每家债权人每100元普通债权可以获得清偿的股票数量约为2.6股,股票的抵债价格为27.8元/股。
(4)以信托受益权份额受偿
对于尤夫股份非保留资产,将设立他益财产权信托,每家债权人每100元普通债权可以获得的信托受益权份额为1份。
上述第(1)(2)两项资产对普通债权的现金清偿率合计提高至
17.5%。在重整完成后,上市公司原有主营业务得以正常经营,保留
优质资产的同时消除了债务负担,能够实现持续盈利,尤夫股份的股票价值将得到提升,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尤夫股份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为100%。
3.预计债权
预计债权根据债权的性质,按照上述同类债权的调整方案调整。
(三)债权清偿方案
1.偿债资源来源
鉴于公司重整后将继续维持乃至扩大生产经营,绝大部分资产作为今后生产经营的基础不进行处置,尤夫股份清偿各类债权所需偿债资金,系以重整投资人受让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支付的对价筹集;偿债股票,系通过实施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所转增的股份筹集;信托受益权份额,系通过发行信托产品,以设定信托产品受益权的方式筹集。
22对于涤纶工业丝和帘子布主业有关资产将继续保留,不进行处置。
2.债权清偿方案
(1)确定债权清偿方案
对于债权可获得的现金,将支付至债权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对于每家债权人每100元的普通债权可获得的约2.6股尤夫股份股票,将划转至相关债权人指定的证券账户。
对于每家债权人每100元的普通债权可获得的信托受益权份额1份,将由相关债权人根据重整计划和受托人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签署信托受益权份额转让协议的方式获得。
(2)预计债权的处理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因此,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尤夫股份将根据重整计划同类债权的清偿方案预留相应的偿债资源,其债权获确认后按同类债权的清偿方案受偿。但是未在诉讼时效期间等法定期间内主张权利的,尤夫股份不再承担责任。对于预计债权中因尤夫股份虚假陈述而可能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债权金额最终以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为准。
(3)劣后债权的处理
鉴于重整计划草案对普通债权的清偿安排,劣后债权不再清偿。
四、非保留资产的信托管理
在尤夫股份重整中,根据产业投资人提交的重整投资方案,要求将与主营业务无关的资产予以剥离。考虑到该部分资产构成情况复
23杂,当下处置难度较大,短期内处置变现不具有可操作性,后续可能
影响重整计划的最终执行,从而最终影响公司重整成功。因此,为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将通过设立他益财产权信托的方式,在信托计划项下实现非保留资产的清理、确权和处置等工作。
非保留资产管理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设立他益财产权信托
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后,以尤夫股份非保留资产作为信托财产,委托信托公司(公司及管理人将在债权人监督下,通过邀请方式择选确定信托计划受托人,下同)设立以普通债权人为受益人的他益财产权信托计划。在信托计划项下实现非保留资产清理、确权和处置等工作,处置所得在优先支付相关费用后向受益人进行分配。信托计划的具体要素如下:
1.委托人
委托人为尤夫股份。
2.受托人
受托人为公司及管理人择选确定的信托公司。
3.受益人受益人为债权最终得到确认的普通债权人。前述“债权最终得到确认”具体包括:已获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已申报暂未确认但最终
获得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未在重整期间内向管理人依法申报但最终取得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根据重整计划草案确定的预留期限届满后,除因诉讼或仲裁未决而暂未确认债权外,不再接受其他债权人成为本信托的受益人。债权人以其持有的普通债权金额,确定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份额,每100元普通债权对应1份信托
24受益权份额。
4.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为尤夫股份的非保留资产,主要包括公司持有的子公司股权、其他应收款等财产。信托财产及价值情况如下(最终数据以信托计划生效之日为准):
截至2022年6月30日单位:元名称项目应收对象账面原值账面净值
1.1对上海垚应收利息上海垚阔56411120.7853240933.69
阔的应收款其他应收款上海垚阔912264216.51832608036.59
长期股权投资江苏智航2293800000.00/
1.2对江苏智其他应收款江苏智航659824422.91659824422.91
航的股权及相江苏东汛锂业
其他应收款4917527.954917527.95关应收款有限公司江苏瑞航新能
其他应收款142075570.54142075570.54源有限公司
1.3对周发章的
2业绩补偿款周发章444511765.72444511765.72应收款
合计4513804624.412137178257.40
需特别说明的是:对非保留资产的处置所得也属于信托财产,在优先支付相关费用后向受益人进行分配。但如处置所得来源于尤夫股份持有的江苏智航股权的,该等股权的质权人有权对变现价值根据质押比例优先受偿,质权人获得优先受偿后,则其普通债权数额作相应扣减,同时质权人所获得的信托受益权份额也随之调整。如质押股权实际处置(包括管理)收益经向质权人优先清偿其担保债权后仍有剩余的,则剩余部分亦归入信托财产。
5.信托计划的成立及生效
信托计划自信托合同有效签署、信托监管报备完成、重整计划经
湖州中院裁定批准、信托财产已部分或全部交付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6.信托计划存续期限
该笔应收款具体数额根据上海仲裁委员会(2019)沪仲案字第3849号裁决书确定。
25信托计划存续期限暂定为60个月。自信托计划生效之日(含该日)起算。信托存续期届满前30日,受托人就信托计划是否继续存续提交受益人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受托人执行受益人常务委员会决议;如受益人常务委员会未能召开或虽已召开但未达成终止信托计划
的有效决议的,信托计划自动续期12个月;如受益人常务委员会决议终止信托计划的,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进行清算处置;信托计划终止清算完毕前,应结清所有应付未付信托费用。
7.信托计划的终止
信托计划自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终止:(1)信托期限届满,全部信托财产已转换为货币资金形式或按照信托财产在信托期限届满
时的形态向受益人分配;(2)信托期限届满前,受益人大会或受益人常务委员会与受托人达成终止信托计划的一致意见,信托财产清算、处置并分配完毕且结清应付未付信托费用的;(3)信托计划项
下的货币资金形式的信托财产不足以支付届时应付未付的信托费用,受益人未在受托人通知的时间内补足的;(4)委托人出现重大负面事件,致使受托人可能出现重大声誉损失风险时,且受托人完成向受益人常务委员会报告的;(5)法律、行政法规和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信托管理机制
为充分保障债权人权益及信托的顺利设立、管理与有序运营,受托人根据受益人大会或受益人常务委员会决议执行信托事务。
1.受益人大会受益人大会由债权最终得到确认的全体普通债权人(即全体受益人)组成,是信托计划最高决策机构。受益人大会按相关法律法规和26信托合同,审议决定包括但不限于修改信托合同(受益人常务委员会表决后认为需要提交受益人大会决策的情形下)、更换受益人常务委
员会委员、更换受托人等事项。受益人大会应当由持有届时存续的信托受益权份额总份数三分之二(含本数)以上的受益人出席会议,方可召开;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出席会议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含本数)以上通过;更换受托人应当经出席会议受益人全体通过。
2.受益人常务委员会
由于受益人人数众多,受益人大会下设受益人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成员由持有信托受益权份额最多的前七大受益人组成。受益人常务委员会根据受益人大会的决定和授权管理信托事务、对外代表全
体受益人进行决策。除明确由受益人大会表决事项外,受益人大会全权授权受益人常务委员会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处置、清收、委托资产
管理服务机构等信托事务进行决策。提议召开受益人大会、修改信托合同、决定信托期限的延长或终止等,须经全体受益人常务委员三分之二(含本数)以上表决通过,其他事项由全体受益人常务委员过半数表决通过。受益人大会或受益人常务委员会以通讯方式开会,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受益人应在收到议案后20个工作日(含当日)内
(但受益人大会或受益人常务委员会的会议通知中对于表决时间另有要求的,以会议通知中的时限为准)予以表决;受益人大会和受益人常务委员会决议对全体受益人均有约束力。受益人变更联系人、联系方式和送达地址,应及时通知受托人,未经通知,上述变更对受托人不发生效力。受益人常务委员会有权授权资产管理服务机构、受托人或其他机构代为行使受益人常务委员会的部分权限,并对资产管理
27服务机构、受托人或其他机构因实施受益人常务委员会授权事项所产
生的结果承担责任,由此导致的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
3.受托人
信托计划的受托人,具体负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1)受托人在信托合同约定的受托人职责范围内,承担事务管理职责,即受托人在信托计划项下仅负责执行受益人大会和受益人常务委员会的
有效决议、进行日常账户管理、制定信托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
案、制定信托计划的分配方案、出具各类提交受益人大会或受益人常
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以配合管理信托财产等事
务。(2)受托人代表信托计划与资产管理服务机构签署资产管理服务协议,由资产管理服务机构具体实施对信托财产的经营、追偿、维护、处置和变现等,以尽可能实现现金回款。具体包括与之有关的诉讼、执行或采取其他司法措施的具体实施以及被诉或其他第三方主张
权利的应对维权工作的具体实施;负责通过司法、行政等方式,对与之相关的争议权利(含或有权利)进行确权等工作的具体实施;负责
对信托财产进行经营、维护、处置、清算、变现、日常管理等工作的具体实施等。上述事项中产生的费用由受托人纳入财务预算和决算进行管理,受益人常务委员会有权对资产管理服务机构的履职行为进行监督;如资产管理服务机构履职期间拟实施的行为超出前述范围的,由受益人常务委员会决议是否提供相应授权。(3)受托人根据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受益人大会和受益人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和授权行使权利。如果非保留资产可回收性存在不确定性,受托人对该等或有权益按现状承接,并可在分析研判清收可行性后推进确权。受托人仅在信托计划项下的货币资金形式的信托财产足以支付应向第三方
28机构支付的报酬的前提下聘请第三方机构。
(三)信托受益份额及受益人登记
受益人以其确认的普通债权,确定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份额;受益人持有的经法院裁定确认的每100元普通债权(包括有财产担保债权人未能优先清偿部分)对应1份信托受益权份额,并有权获得信托计划项下对应的分配。受益人不得拆分转让信托受益权份额。信托存续期间,受益人对尤夫股份实际享有的普通债权金额降低的,受益人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份额按照每100元普通债权对应1份信托受益权份额的原则相应调减。成立时已确权的受益人先行登记为受益人。信托计划项下的受益人具体以法院裁定的债权表确定;依据管理人提供的相关说明文件或债权人提供的有效证明材料等能够证明受益人身
份的债权人为新增的受益人,后续通过提供季度清单报送的方式增加。新增的受益人在接到信托计划受托人的书面通知后30日内应提供相应文件并在指定日期内办理受益人登记手续。若相关债权人未能按照通知约定期限提交材料,导致该债权人未能于指定的信托受益权份额登记日登记为信托受益人的,受托人可以延期至下一个信托受益权份额登记日将该债权人登记为信托受益人。但由此产生的办理信托受益权份额登记的成本及该债权人未及时登记为信托受益人的后果均由该债权人自行承担。
(四)信托分配
受托人将依法归属于信托计划的资金归集至信托财产专户,扣除信托费用后,剩余资金将由财产权信托根据信托合同约定,按一定比例预留必要费用后,按照受益人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向受益人分配。受益人应自行负责缴纳相关税费。考虑到受益人范围受重29整计划规定的预留期限届满时的债权核算与分配情况影响(详见重整计划草案第八章“偿债资源的提存与预留”部分的规定),为公平保障全体债权人权益,信托生效满36个月之日(含该日)起,根据受益人登记情况完成分配或者根据诉讼、仲裁未决情况(如有)预留分配额方式提前进行分配。
(五)收费机制和费用承担信托费用原则上由信托财产承担。考虑到非保留资产构成情况复杂、存在历史遗留问题,但相关款项的支付具有必要性,为充分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信托费用按以下方式处理:
信托报酬。信托计划生效后的前12个月的信托报酬作为重整费用从重整投资对价中支付或提存预留,后续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其中,初始信托报酬根据公司与管理人后续择选过程中通过竞争性谈判确定,原则上不应超过100万元。信托存续期内受托人按每年100万元收取固定信托报酬,受益人常务委员会另有决议的除外。信托计划续期的,信托报酬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财产中应预留续期首年的固定信托报酬和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第三方服务机构费用等必要的信托费用。
其他信托费用。信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计划运作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诉讼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第三方服务机构费用等。信托计划注销时相关费用如有剩余,则向受益人分配。该费用的使用和增补情况应当列入信托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由受益人常务委员会审议。
30五、经营方案
(一)产业投资人介绍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共青城胜帮凯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胜帮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事务合伙人(曾用名共青城胜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405MA38M58048
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股权结构
3.概况
共青城胜帮凯米系由陕煤集团出资48亿元、胜帮科技出资1.5
亿元、胜帮基金出资0.5亿元,共同投资设立的产业投资平台,主要从事新材料产业投资、赋能、整合,以实现陕煤集团由传统煤化工向新材料产业转型升级的目标。共青城胜帮凯米对化工新材料产业领域的发展有着深刻的洞察与认识,注重产业链的深度分析,通过借助股东陕煤集团及胜帮科技的资源优势,对被投资企业进行资源赋能、上
31下游整合,以支持被投资企业的快速发展。
陕煤集团成立于2004年,实际控制人为陕西省国资委,是陕西省属国有特大型能源化工企业,业务涵盖煤炭、化工、发电、钢铁、装备制造、建筑施工、铁路物流、科技研发、金融服务,并在数字经济、碳纤维、锂资源开发等新材料、新能源业务不断布局。陕煤集团资产总额超过6000亿元,2021年实现营业收入3952亿元,实现利润372亿元。
胜帮科技为陕煤集团控股企业,主要从事化工工程、产业投资、大宗商品贸易、产业互联网等相关业务。胜帮基金为陕煤集团下属投资公司,依托陕煤集团煤化工产业平台,积极开拓精细化工及高性能材料领域。
(二)重整后经营方案
上市公司所处的浙江省湖州市,系两山理念发源地,上市公司重整后的经营,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秉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深入推进环境污染防治,积极响应碳达峰碳中和政策,以节能减排、绿色生态为着力点,赋能绿色生态新产业,进行绿色生产,实现绿色发展,承担绿色责任。实现上市公司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1.产业投资人将充分调用绿色资源,在资金、产业、原材料供
应、研发、经营管理等全方位进行支持
本次重整程序引进了实力雄厚、具有国资背景、始终坚持绿色发
展的共青城胜帮凯米作为产业投资人,在协助公司摆脱经营困境及债务负担的同时,从资金、产业、原材料供应、研发、经营管理等方面,为公司后续可持续发展、绿色发展提供全方位的资源支持,做到经济32建设与绿色生态建设齐头并进,实现高层次、高质量的发展。同时,
产业投资人将在当地政府支持下,为公司进一步争取金融扶持、能耗指标、股权投资、环保扶持等引导服务和政策支持,具体如下:
(1)提高上市公司融资能力
本次重整方案中,共青城胜帮凯米投资款中部分留存公司作为未来经营发展资金。同时陕煤集团及胜帮科技将尽量通过集团授信、协调借款、供应链金融等方式提高公司融资能力。共青城胜帮凯米在未来合适时机,也可以通过认购上市公司定增的方式增厚公司的资本金。此外,尤夫股份已完成湖州绿色金融服务平台注册,并进行 ESG评价,未来将通过绿色低碳转型、公司治理提升等方式,力争三年内有效提升 ESG评价指标,进入本地“绿色发展企业”名录,适时争取绿色金融支持。
(2)适时注入优质储备项目,助力公司在绿色、环保、可持续发展方向上有所突破
共青城胜帮凯米借助股东方资源及资金优势,积累了大量生态化体系建设经验与优质绿色项目资源。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前提下,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共青城胜帮凯米将充分运用自身绿色产业开发运营经验,择机将其合法拥有的或管理的绿色化工新材料项目注入上市公司。通过资产注入帮助公司迅速恢复主营业务,全面提升经营能力。
在绿色、环保、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下,国家大力支持循环再生产业,再生塑料行业迎来了巨大的发展窗口期。共青城胜帮凯米在再生塑料行业储备了优质资产,重整完成后,可以在适当的时机将相关的资产或资源引入到上市公司,进一步丰富上市公司的产业链,向下游
33可进一步延伸至涤纶废丝回收再利用,助力上市公司在绿色环保产业
方向上有所突破。
(3)提供绿色煤炭、化工产品供应
陕煤集团拥有丰富优质的煤炭、乙二醇等化工资源,且在煤炭板块全面建设了智慧能源管理体系,搭建能耗环境在线监测平台,实现能耗实时动态监测和精细化管理。上市公司产业发展过程中存在较大用煤和化工品需求,陕煤集团将在集团现有绿色低碳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上市公司发展特点,促成双方资源上的绿色协同。陕煤集团可以优先保障上市公司煤炭、乙二醇等其他化工品稳定供应,引入智慧能源管理体系,在降低企业能耗的同时减少排放,构建高效清洁生产体系,实现绿色利用。如果涉及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将严格履行相关的关联交易审批程序。
(4)促进双方绿色产品开发和科研互利
陕煤集团始终贯彻坚持绿色、高质量发展的基本理念,将科技与能源相结合,着力推进能源和产业“双转型”。近年来,陕煤集团,通过引入环保设备、改善生产工艺、优化管理举措等方式,对“三废”资源进行了综合治理和利用,实现变废为宝。陕煤集团亦在煤炭开发、煤炭分质利用、煤制化学品等领域建立了5个国家级科研平台,29个省级科研平台。此外,陕煤集团在加大支持集团技术研究院的基础上,在全国筹划布局北京、上海和深圳3个研究院,着力打造东西南北4个技术研究院协同创新格局。在推进煤炭和石油下游化工产品应用、新产品开发、技术研发等方面,双方共同秉持着节能减排、绿色发展的基本理念,具有多种合作可能性。上市公司未来可以充分借助陕煤集团的绿色科研成果、绿色科研平台及绿色科研队伍,进一步加
34快绿色新产品的研发。
(5)全方位协助提升公司管理水平、并完善供应链
公司将不断完善企业管理制度,做到高效率、高质量、重环保、重生态的全方位发展。共青城胜帮凯米将充分发挥自身优势,补充各方面有丰富经验的管理人员,配合公司管理团队继续实施体制优化和管理改革,调整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内部运行效率和治理能力,为后续产业发展升级等奠定坚实基础。
胜帮科技具有丰富的供应链协同相关服务经验,包括但不限于供应链金融、仓储物流及国际贸易渠道搭建,可协助公司搭建化纤全产业链。后期双方可在 PTA、乙二醇等多个产品达成供应链相关合作,胜帮供应链嵌入产业链多个环节,可以为公司提供资金融通、结算方式优化、国际贸易规模扩张等综合服务。
2.经营发展规划
面对涤纶工业丝行业现状,公司将以下五个方面作为重点发展方向。首先,严格按照环保部门颁发的排污许可证内容,控制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数量,规范污染物排放方式,逐年减少排污量,争取做到环境污染“零处罚”。其次,逐年增加技改投资经费,提高污染物处理能力,定期检测和反馈污染物排放情况,坚定不移地走绿色发展路线,争取成为涤纶工业丝行业中绿色标杆企业。其三,通过新建产能及整合的方式,一方面推进绿色新能源生产体系建设,利用陕煤集团技术与资源优势降低企业能源成本,提高用能效率,推动能源清洁低碳高效利用,另一方面继续发展做强主营业务,成为全球工业丝龙头企业,并通过拓展差异化的产品,例如聚酯功能化改性以及开发工业丝复合材料,将公司由材料供应商向方案解决商转型。其四,芳纶、超高分
35子量聚乙烯纤维、碳纤维作为三大特种纤维,拥有性能优异、应用场
景多样和发展前景广泛的特点,拟通过控股拥有此类技术的相关团队,打造特种纤维平台型公司,实现业务多元化,增强企业竞争力。
最后,根据目前绿色、环保、可持续性发展理念下循环再生行业的巨大市场空间,以涤纶工业丝回收再利用或替代利用为业务契机,初步在再生塑料行业或可降解塑料等绿色环保新材料领域进行布局。
(1)推进涤纶工业丝新建项目
公司将积极争取能耗指标,利用公司存量用地,建设年产25万吨聚酯切片、20万吨差别化工业丝产能,进一步提高差别化纤维品种比重,满足差异化、个性化需求。差别化工业丝广泛应用于汽车轮胎骨架帘子布用丝、输送带骨架帆布用丝、索具吊带用丝、汽车气囊
用丝、安全带用丝、帐篷布用丝等,实现产品功能多样化。同时公司进一步开发新的应用场景,拓展产品需求应用领域。
(2)整合涤纶工业丝标的
为坚持贯彻双碳政策,严格遵守能耗指标与环保政策,公司只能在受限范围内通过新建厂房扩大产能方式来发展企业规模。考虑目前行业处于周期底部,行业内非上市公司由于缺乏融资渠道,经营较为困难,是整合的好时机。公司可对行业标的进行整合,通过技术支持和经营规划等方式改善拟整合企业的运行成本,同时获取能耗指标和厂房规模,拓展公司产业发展,巩固公司龙头规模优势。
(3)拓展差异化功能应用
基于涤纶工业丝行业发展现状,近几年,随着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和生产技术的逐渐成熟,行业集中度不断提高,普通工业丝产能明显过剩,原料成本大幅增加,行业竞争加剧,利润空间进一步缩小。
36针对行业所处发展阶段,公司可根据特定应用场景,不断开发差别化
工业丝市场,赋能绿色新产业发展渠道。
(4)增加研发比例,提高常规纤维附加值
通过增加研发投入,实现常规纤维高品质、智能化、绿色化生产,开发超仿真、原液着色等差别化、功能性纤维产品,提升功能纤维性能和品质稳定性,拓展功能性纤维应用领域,推进生物医用纤维产业化、高端化应用。加强生产全流程质量管控,促进优质产品供给,满足消费升级和个性化需求。
(5)拓展产品种类和规模,增加产品应用场景
主要围绕聚酯功能化改性和研发复合材料两方面。一方面,通过改性赋予聚酯工业丝预活化、阻燃、抗紫外、耐碱、抗蠕变等新的功能,开发具有特殊功能的聚酯工业丝新产品,满足客户的特定需求;
另一方面,利用有机高性能纤维或无机纤维,和聚酯工业丝进行混捻,发挥纤维各自性能的优点,开发出全新的复合纤维,具备高强度、高模量、耐紫外、阻燃等优点。通过上述方式不断开发新产品种类,持续增加产品应用场景。
(6)打造特种纤维及制品平台型公司
从海外相关企业的发展经验来看,主营业务是化纤的优秀企业逐步从低端通用纤维向高端功能化纤维蜕变,并且从产品全生命周期的角度布局聚酯纤维的化学回收技术。
当前,我国新材料领域存在着种种“卡脖子”现象,都正在或潜在地阻碍着我国的经济发展、产业升级。高端特种纤维作为典型的化学新材料,符合公司产业布局和陕煤集团战略转型方向。胜帮基金将公司作为平台,通过整合与尤夫股份现有业务协同的新材料项目,可
37以将上市公司打造成高性能纤维平台型公司。
(7)布局再生及可降解新材料产业,打造公司绿色、环保、可持续发展方向
在二十大精神指导下,我国未来将继续坚持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高质量发展,推动生态环境治理与双碳政策措施,循环再生产业及可降解新材料产业迎来了巨大的发展窗口期。公司目前主要产品涤纶工业丝为石油基产品,属于不可再生及难降解化工材料,但向下游可进一步延伸至涤纶废丝回收再利用,向上游可探索可降解新材料的替代利用。公司可以涤纶工业丝的回收再利用或替代利用为业务契机,探索再生塑料的回收产业,或者向可降解塑料等新材料领域初步布局。本次重整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在原有产业的基础上,赋能绿色生态新产业建设,不断打造公司绿色、环保、可持续性发展方向。
六、重整计划的执行
(一)执行主体
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重整计划由尤夫股份负责执行。重整投资人应配合尤夫股份执行重整计划。
(二)执行期限与变更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自重整计划获得湖州中院裁定批准之日起计算,执行期限为一个月。在此期间,尤夫股份将严格依照重整计划的规定清偿债务,并随时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如非尤夫股份自身原因,致使重整计划无法在上述期限内执行完毕,尤夫股份应于执行期限届满前,向湖州中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申请,并根据湖州中院批准的执行期限继续执行。
重整计划提前执行完毕的,执行期限在执行完毕之日到期。
38(三)执行完毕的标准
1.根据重整计划应当支付的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已全额支付完毕,尚未符合支付条件的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已经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提存至管理人账户。
2.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向普通债权人分配的现金或资本
公积转增股份,已支付或划转至债权人指定的账户,或提存至管理人账户或管理人开立的专户。
3.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尤夫股份与受托人签订设立信托计划的相关协议。
4.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由重整投资人受让的转增股份,已
划转至重整投资人的证券账户,或提存至管理人开立的专户。
考虑到疫情等不可抗力的影响,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就重整计划执行工作,自重整投资人受让资本公积转增股份的对价支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该等对价款已在2022年10月31日前全额付清),以及湖州中院就资本公积转增股份事项向中登公司出具司法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当管理人就前述执行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时,即可视为重整计划执行结果的重大不确定性因素已经消除,在报请湖州中院同意的情况下,重整计划视为已经执行完毕。
(四)协助执行事项的处理
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涉及需要有关单位协助执行的,尤夫股份或管理人将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向有关单位出具要求其协助执行的司法文书。
(五)不能执行的后果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若尤夫股份不执行或不能执
39行重整计划,或者重整计划规定的执行期限届满未执行完毕,虽依法
申请延期但未获得法院批准的,法院有权应管理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尤夫股份破产。如果非因重整投资人导致尤夫股份被宣告破产的,重整投资人已支付的投资款将作为共益债务。
七、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管理人负责监督尤夫股份重整计划的执行。
(一)监督期限
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与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相同,自湖州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计算。
(二)监督期限的变更
如根据重整计划执行的实际情况,需要延长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则管理人将向湖州中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的申请,并根据湖州中院批准的期限继续履行监督职责。
重整计划执行期限提前到期的,执行监督期限相应提前到期。
(三)监督期内的职责
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内,尤夫股份应当接受管理人的监督,及时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公司财务状况、重大经营决策、重要资产处置等事项。
监督期届满或者尤夫股份提前执行完毕重整计划的,管理人将向湖州中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监督职责终止,但依法应当继续履行职责的情况除外。
40八、其他说明事项
(一)重整计划生效的条件与效力
1.重整计划生效的条件
本重整计划草案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
十六条和第八十七条之相关规定,在债权人会议、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并经湖州中院裁定批准后生效,或债权人会议表决、出资人组会议虽未通过但经申请湖州中院裁定批准后生效。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重整计划草案以预重整方案为基础制作,所依据的评估报告、偿债能力分析报告沿用预重整程序中的报告。
因重整计划草案规定的同一债权组的债权清偿方案与预重整方
案规定的内容实质性一致(即债权清偿方案没有弱化),相应债权人对预重整方案的同意意见,视为其对重整计划草案在同一债权组的表决同意,不再重复表决。
如出资人对预重整方案中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先行表决同意的,效力衔接同上节之规定。
重整程序中,如已表决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金额发生调整的,则以调整后的债权金额计算其代表债权金额;如已表决债权的债权性质
发生调整的,则相应调整其所在表决组;如在预重整程序中反对预重整方案或未行使表决权,但认可重整计划草案的,可向管理人申请变更表决意见或明确表决意见。
2.重整计划的效力
重整计划获得湖州中院裁定批准后,对尤夫股份、尤夫股份全体出资人、尤夫股份全体债权人、重整投资人等均有约束力。重整计划对相关方权利义务的规定效力及于该项权利义务的承继方或受让方。
41(二)债务人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如尤夫股份相关财产在重整计划生效后仍然未解除保全措施的,相关债权人应当在重整计划获得法院批准后15日内,申请并配合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及其他权利限制措施。在债权人协助办理完毕解除财产保全等限制措施手续之前,将暂缓向该债权人实施清偿,因相关债权人不配合导致无法按期受领清偿资金及股份的,不视为重整计划未执行完毕,同时债务人或管理人有权依法向破产重整受理法院申请强制解除查封、冻结等手续。因债权人的原因未能及时解除对尤夫股份财产的保全措施等限制措施而对尤夫股份生产经营造成影响和损失,以及影响重整计划执行的,相关债权人应向尤夫股份及相关方承担赔偿责任。
(三)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的支付
尤夫股份破产费用包括法院案件受理费、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
用、管理人报酬(最终数额由湖州中院依法确定)、划转股份费用(如转增股份登记税费及股份过户税费)等。其中,管理人或债务人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按照相关合同支付,其他破产费用根据重整计划执行的进展情况随时支付。
尤夫股份如在重整期间产生共益债务,包括因继续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债务、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
生的其他债务等,根据重整计划执行的进展情况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支付。
重整计划确认的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内依法由管理人监督下的账户进行支付。针对重整计划规定的预计破产费
42用、共益债务,债务人将预留偿债资金额度并根据实际情况支付。经测算,本案所涉及的破产费用、共益债务预计4900万元(将来以实际发生为准)。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预计费用如有剩余,管理人将剩余部分划入尤夫股份用于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
(四)偿债财产的支付债权人应自湖州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五日内按照管理人指
定格式〔详见附件1、附件2〕向管理人书面提供受领现金及偿债股
份的账户信息,并在重整计划生效后按照重整计划或信托计划的要求签订受领信托受益权份额的相关文本。逾期不提供或因其自身原因无法通知到的债权人,尤夫股份和管理人将提存其受偿的偿债财产,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因债权人自身和/或其代理人、关联方的原因,导致无法支付和划转,或账户信息错误、账户被冻结、扣划等原因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五)偿债资源的提存与预留对于债权已经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人未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受
领分配的现金、抵债股份、信托受益权份额的,根据重整计划应向其分配的现金及股份将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账户,如果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公告之日起满三年,因债权人自身原因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的权利。
预计债权中,未在法院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向尤夫股份主张权利,但是未在诉讼时效期间等法定期间内主张权利的,尤夫股份不再承担责任。
43对于前述情形中预留/提存的多余偿债资源,将优先用于清偿其
他未预留偿债资源或预留偿债资源不足的债权(如有)。在债权确认纠纷案件均已终结,已申报并得到确认的债权获得清偿后,若仍有剩余的,剩余偿债资金用于补充尤夫股份流动资金;股票后续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处理或处置变现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信托财产追索或
处置所得,在扣除信托费用等必要费用后分配给信托受益权人。
以上所有提存的偿债资金、抵债股票和信托受益权,在提存期间均不计息。
(五)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问题预计债权中因虚假陈述而主张尤夫股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债权人,其债权金额以生效法律文书(包括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表)确认为准,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普通债权的调整及清偿方案进行调整及清偿。未在诉讼时效期间等法定期间内主张权利的,尤夫股份不再承担责任。
考虑到该等民事赔偿责任金额存在不确定性,难以准确预估,对于预计债权中的该项债权,如果最终经法院裁判不能成立或者成立的金额小于预估金额的,由此多出的预留偿债资源同上节之处置。如果最终经法院裁判成立的金额大于预估金额的,将先行使用为前述其他预计债权所预留的资金及股份,或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过程中尤夫控股向尤夫股份返还的资金。如仍有不足的,由重整后的尤夫股份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普通债权的清偿方案进行清偿,如果需要以股份清偿的,由尤夫股份自行决定通过购买股份、增发股份或者折现等方式实施清偿。
44(六)债权人转让债权的清偿
债权人对外转让债权的,受让人按照原债权人根据重整计划就该债权可以获得的清偿条件受偿;债权人向两人或两人以上转让债权的,受让人按照原债权人根据重整计划就该债权可以获得的清偿条件以受让的债权比例受偿。
(七)以股抵债的实施与退出
对于普通债权人所获得的抵债股份,将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划转至债权人开立的证券账户,且不设定锁定期,债权人可以在获得股份后,根据自身的判断继续持有或者在股票交易市场交易退出。
对于无法直接持有股份的债权人,可以在抵债股份实际划转之前,通过对外转让给第三人并指令将可分配股份直接划转至该第三方的方式折现,从而实现退出。因该指令导致抵债股份不能到账的,或因该指令产生其他法律纠纷或风险的,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八)债务人信用等级的修复
在湖州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15日内,将债务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各债权人应向相关法院申请删除债务人的失信信息,并解除对债务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限制消费令及其他信用惩戒措施。若债权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请删除失信信息并解除信用惩戒措施,债务人或管理人有权将相关债权人依据重整计划可获分配的现金、股票等予以暂缓分配,待信用惩戒措施解除后再行向债权人分配。各金融机构应在其债权留债清偿或清偿手续办理完成后及时调整债务人企业信贷分类,并上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调整债务人征信记录,以保障重整后的尤夫股份运营符合征信要求。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后,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将得到实质性的改
45善,尤夫股份将恢复并有望提升可持续经营能力及盈利能力。尤夫股
份后续将及时申请税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给予信用修复的支持,使得尤夫股份快速完成信用修复。
46附件1:
关于受领偿债资金的账户信息告知书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请将本公司/本人受领的应分配款项转入如下账户:
开户银行(具体至支行)账户名称账号联系方式
本公司/本人确保上述银行账户信息真实、准确,若在你方分配前上述账户信息发生变化,本公司/本人将立即通知你方和管理人。
本公司/本人自愿承担因上述账户信息错误或变更后未及时通知你方和管理人的责任及后果。
债权人签名(签章):
二〇二年月日
47附件2:
关于受领抵债股票的账户信息告知书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请将本公司/本人受领的应分配股票转入如下账户:
账户名称股东代码
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转入席位号联系方式
本公司/本人确保上述证券账户信息真实、准确,若在你方分配前上述账户信息发生变化,本公司/本人将立即通知你方和管理人。
本公司/本人自愿承担因上述账户信息错误或变更后未及时通知你方和管理人的责任及后果。
债权人签名(签章):
二〇二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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