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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宝生物: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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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宝生物: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10月)

独归 发表于 2022-10-26 00:00:00 浏览:  39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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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特宝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厦门特宝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动厦门特宝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进一步完善治理结构,规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厦门特宝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
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涉及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构和人员:
(一)投资者(包括登记在册的股东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等;
(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四)证券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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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六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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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九条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中国证监会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予以适当回应。
第十条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网站开设
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开设新媒体平台的,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其访问地址并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
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式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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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确保咨询
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将及时公布。
第十三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公司应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五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应当邀请投资者通过现场、网络、电话等方式参与投资者说明会,并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公司应当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较为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公司可以邀请相关中介机构、媒体等人员以现场、网络和电话等方式参与投资者说明会。
第十六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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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应当参与投资者说明会。
第十七条公司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在说明会拟召开日前发布公告,预告说明会的具体事项。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说明会的类型,披露说明会的具体事项;
(二)本次说明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三)参加说明会的机构及个人的相关信息,包括公司相关人员、机构投资
者、中介机构、媒体、相关监管机构、行业专家等;
(四)机构和个人以现场、网络或者电话方式参加本次说明会的方式;
(五)提前征集投资者问题的互动渠道;
(六)本次投资者说明会的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第十八条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未以网络形式向投资者实时公开的,应当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服务平台全面如实地向投资者披露说明会的召开情况。
第十九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条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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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二十一条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二十二条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董事会秘书指定专人接待,并提前了解特定对象来访目的,明确涉及的信息范围,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座谈活动,使参观、座谈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座谈人员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如向特定对象提供了未公
开的非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及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获取同样信息。
第二十三条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
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条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
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如有)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应当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通过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
问进行及时回复。对于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及回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公司在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充分关注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
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6页共9页厦门特宝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公司应在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管期限等方面遵守证券交易所的具体规定。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定期报告窗口期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九条对于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
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依法积极配合。
第三十条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投资者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监事会对投资者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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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
资者关系管理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信息披露意识。
第三十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五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
能:
(一)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应变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及所处行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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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服务机构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公司建立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三十七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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