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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邮编:10003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的法律意见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公司/精准信息/发行人/指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
精准信息 2021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普通股(A股)
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指股票并上市的行为发行股票《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认购邀请书》指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申购报价单》指发行股票申购报价单》《关于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认购协议》指对象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缴款通知书》指发行股票缴款通知书》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业协会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中信证券/主承销商/保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荐机构
德恒/本所指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致同会计师指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法律意见》/本法律意指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见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投资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的法律意见《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注册管理办法》指行)》
《创业板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实施细则》指销业务实施细则》
《业务管理办法》指《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执业规则》指《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现行有效的《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指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区别表述之目的,不包括中国指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
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其他具
有普遍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其不时的法律、法规指修改、修正、补充、解释或重新制定,仅为区别表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
元/万元/亿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注:本法律意见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数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
德恒 11F20210275-006号
致: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认购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承办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承办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承办律师承诺已经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3.本所承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的法律意见
4.本所承办律师仅就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
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本所承办律师在法律意见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评估和评估报告的数据和结论的引述,不表明本所承办律师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
5.本所承办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发行人及本次发行有关各方的保证,
其已向本所承办律师提供了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制作本法律意见所必须的原始书
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6.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承办
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的依据。
7.本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
人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本法律意见的内容或作片面的、不完整的引述,也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承办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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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的法律意见
正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情况
(一)发行人的批准与授权
2021年9月16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21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1年10月11日,发行人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1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
2022年2月14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22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之发行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及《公司 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删除了决议有效期自动延期的条款。
2022年9月9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22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 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之发行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等议案,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即将届满,提请股东大会同意延长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同意注册批复有效期届满日。
2022年9月26日,发行人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 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之发行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延长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同意注册批复有效期届满日。
(二)深交所审核2022年3月16日,发行人收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尤洛卡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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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的法律意见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三)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2022年4月18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814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二、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
(一)《认购邀请书》的发送发行人主承销商于2022年10月14日收盘后至申购报价开始前(即2022年
10月19日9:00)的期间共向154名投资者发送了《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具体发送对象包括发行人前二十名非关联股东(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
17名、基金公司21家、证券公司15家、保险机构7家、其他类型投资者94家,
《认购邀请书》发送范围包含报送发行方案后新增认购意向的投资者共12家。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的内容、发送对象及发送构成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申购报价单》的接收
2022年10月19日9:00-12:00之间,主承销商共收到19名投资者通过传
真递送的申购报价文件,投资者具体申购报价情况如下表:
序号申购对象名称申购价格(元/股)申购金额(万元)
5.802000
1曹玉华5.602000
5.302000
2齐宗旭5.102000
上海世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世域七期私募证券投资
35.502000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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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申购对象名称申购价格(元/股)申购金额(万元)
5.992000
4一重集团融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5.795000
5.812010
5董卫国5.532600
5.333000
国都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国都犇富5号定增私募
65.552000
投资基金
5.902000
7 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5.65 2300
5.633300
5.895000
共青城胜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胜恒名匠九重风控策
85.497000
略1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5.298000
5.392500
9李天虹5.293000
5.093500
10青岛华资盛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507000
5.752800
11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5.395700
5.349100
12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755300
5.312200
成都立华投资有限公司-立华定增重阳私募证券投资
135.162500
基金
5.063000
5.502000
14青岛惠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103000
15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5.922000
16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702200
江苏瑞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瑞华精选9号私募证券
175.335100
投资基金
6.006360
18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5.888410
5.6313939
5.662380
19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5.525870
5.1611740
经本所律师见证,在《认购邀请书》确定的申购期间2022年10月19日9:
00-12:00,主承销商共收到19份《申购报价单》,参与申购的投资者均及时发
送相关申购文件,除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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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机构投资者无需缴纳保证金外,其余投资者均按《认购邀请书》的约定及时足额缴纳保证金。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有效申购的文件符合《认购邀请书》的相关约定;
认购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认购邀请书》规定的认购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价格
1.本次发行的定价依据
根据《认购邀请书》,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的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即不低于5.03元/股。
2.确定本次发行的价格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发行的申购情况对有效申购进行了统计,按照《认购邀请书》确定的原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5.63元/股。
(四)本次发行的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及其获配股数、认购金额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认购对象姓名/名称获配股数(股)获配金额(元)
1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493783384099999.79
2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941385452999998.02
3一重集团融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888099449999996.22
共青城胜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胜恒名匠九重风
4888099449999996.22
控策略1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5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497335727999999.91
6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422735323799997.39
7 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4033025 22705930.75
8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90763721999996.31
9董卫国357015920099995.17
10曹玉华35523971999999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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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认购对象姓名/名称获配股数(股)获配金额(元)
11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355239719999995.11
合计69930000393705900.00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本次发行股票的询价及配售过程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募集资金到账及验资情况2022年10月19日,主承销商向获得配售的11名认购对象发出《缴款通知书》及《认购协议》,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缴款通知书》及《股份认购协议》的内容合法有效,符合《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022年10月25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2)第 371C000608号),经审验截至 2022年 10月 24日,主承销商指定的认购资金专用账户已收到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缴付的认购资金
金额393705900.00元。
2022年10月26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2)第 371C000619号),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9930000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5.63元,每股面值1元,截至2022年10月25日止,发行人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86120104.75元((已扣除发行费(不含增值税)人民币7585795.25元),其中:增加股本人民币
69930000.00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316190104.75元。
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合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缴款通知的发送、缴款和验资过程合规,符合《认购邀请书》的约定,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及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的规定
以及《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发行对象的合规性核查情况
(一)本次发行对象的投资者基本情况
1.自然人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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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卫国,男,中国国籍,住所为南京市白下区,身份证号码为
3201131968********。
(2)曹玉华,女,中国国籍,住所为上海市虹口区,身份证号码为
3206021956********。
2.机构投资者
(1)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及《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该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577433812A法定代表人吴林惠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产品参与本次认购。根据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参与本次认购的产品均已经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
(2)一重集团融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根据一重集团融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该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一重集团融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6MA01RKXE4A法定代表人陈铎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住所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10号院3号楼9层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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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推广、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开发;项目投资;股权投资;投资咨询;投
资管理;资产管理;项目管理;销售机械设备、电子产品及配件、五金交电、销售金属材料、特种材料;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市场主体依法自经营范围
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3)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及《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该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062562113E法定代表人严晓珺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60室
公募基金管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依经营范围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其管理的“东海基金-金龙14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认购。根据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参与本次认购的产品已经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
(4)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根据 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提供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合格境外投资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并经本所承办律师自
中国证监会网站核查,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为合格境外投资者。该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摩根大通银行)
许可证编号 QF2003NAB009证券业务范围境内证券投资
(5)共青城胜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的法律意见
根据共青城胜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该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共青城胜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405MA362KJR5T法定代表人程远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私募基金创新园内一般项目: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经营范围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共青城胜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经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完成私
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 P1066623。
共青城胜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胜恒名匠九重风控策略1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参与本次认购。根据共青城胜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胜恒名匠九重风控策略1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已经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备案编号为 SVN112。
(6)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及《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该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100019382F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许可项目: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证券投资基金代销;
经营范围融资融券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股票期权做市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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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及《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该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625909986U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一、人民币特种股票、人民币普通股票、境外发行股票,境内外政府债券、公司债
券和企业债券的经纪业务;二、人民币普通股票、人民币特种股票、境外发行股票,
境内外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的自营业务;三、人民币普通股票、人民币
特种股票、境外发行股票,境内外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的承销业务;四、
基金的发起和管理;五、企业重组、收购与合并顾问;六、项目融资顾问;七、投
资顾问及其他顾问业务;八、外汇买卖;九、境外企业、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经营范围
资产管理;十、同业拆借;十一、客户资产管理。十二、网上证券委托业务;十三、
融资融券业务;十四、代销金融产品;十五、证券投资基金代销;十六、为期货公
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十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十八、股票期权做市业务;
十九、经金融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8)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及《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该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63159284XQ法定代表人贺青
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证券经纪;证券自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融资融券业务;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为期经营范围
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股票期权做市业务;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的法律意见
(9)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及《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该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717866186P法定代表人潘福祥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18层
(一)发起、设立和销售证券投资基金;(二)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三)经中国
经营范围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产品参与本次认购。根据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参与本次认购的产品均已经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
(二)关于发行对象履行备案情况的核查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认购对象及产品相关登记备案情况如下:
1.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为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认购,其用以参与认购的资产管理计划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了备案。
2.共青城胜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胜恒名匠九重风控策略1号私募股权投资
基金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完成了私募投
资基金的备案手续,其管理人已完成基金管理人登记。
3.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光大
1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的法律意见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
证券公司,其均持有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一重集团融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企业法人投资者;董卫国、曹玉华为合格自然人投资者。
上述主体以自有或合法自筹资金参与认购,无需履行相关备案登记手续。
(三)发行对象的关联关系核查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本次获配的11名发行对象及其参与本次认购的产品均非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或间接或通过结构化产品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认购的情形。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规定,涉及需要备案、登记的产品均已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发行的《认购邀请书》《认购协议》等有关法律文件合
法、有效;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发行过程、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数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本次发行方案和发行人相关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发行结果合法、有效;
本次发行尚需获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股份登记和深交所的股票上市批准;发行人尚需依法履行有关本次发行股票和上市的相关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盖章及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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