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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 尤夫 公告编号:2022-092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许可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
及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尤夫股份”)于2022年10月3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7)。
2022年10月28日,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州中院”)裁定受理
江西紫宸科技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同日,湖州中院指定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破产重整管理人。
2022年11月11日,公司收到湖州中院送达的《复函》(2022)浙05破4
号、《决定书》(2022)浙05破4号之一,湖州中院许可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并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复函》和《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1、《复函》的主要内容湖州中院于2022年10月30日收到管理人提交的《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许可尤夫股份重整期间继续营业的报告》,认为尤夫股份继续营业有利于维护公司资产价值,维护全体债权人、股东及相关方的利益,有利于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请求许可尤夫股份继续营业。经研究,答复如下:
许可管理人决定继续尤夫股份的营业行为。
2、《决定书》的主要内容2022年10月30日,尤夫股份向湖州中院提交申请,请求湖州中院许可其
在重整期间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尤夫股份管理人针对该申请向湖州中院提交了《关于提请人民法院支持尤夫股份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报告》。
湖州中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债务人在重整期间可以申请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结合管理人提交的申请报告,尤夫股份相关业务专业性较强,其自身管理团队基本完整,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熟悉自身的财产、业务、债权债务等情况,也未发现尤夫股份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及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在管理人监督和南浔区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尤夫股份自行管理有利于破产重整工作的推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决定如下:
准许尤夫股份在尤夫股份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法院准许公司重整期间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信息披露责任人仍为公司董事会。
信息披露责任人:公司董事会
董事会秘书:黄瑱
联系电话:0572-3961786
邮箱:huangzhen@unifull.com
联系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和孚镇工业园区
三、风险提示
1、湖州中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但公司尚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如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股票交易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处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0)。如公司2022年度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3.11条规定的相关情形,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复函》(2022)浙05破4号;
2、《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22)浙05破4号之一。
特此公告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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