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为注册用户,每天转文章赚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证券代码:000159证券简称:国际实业公告编号:2022-122
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北京合易盈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收到行
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北京合易盈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4日晚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北京合易盈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31号,具体内容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具体内容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你公司(北京合易盈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名下合易盈浩景恬精选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易盈浩价
值成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易盈浩甄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易盈
浩挚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易荣珍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于2022年
2月至8月2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买入新疆国际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实业)股份28018700股,占国际实业总股本5.83%。你公司在合计持有国际实业股份比例累计达到5%时未及时通知国际实业进行披露并停止交易,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
你公司应当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上述问题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1、公司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公司将加强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对《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2、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
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关于对北京合易盈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31号特此公告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8日 |
|
5e天资,互联天下资讯!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