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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及其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满足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本次聘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聘任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2年度的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我们同意聘任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
的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姜朋、谢思敏、宋岩涛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此页无正文,为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第十四次董事会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姜朋:
谢思敏:
宋岩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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