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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对公司续聘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切实履行审计机构的职责,较好地完成了各项财务报表审计和相关鉴证服务工作。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稳定性、连续性,我们同意将《关于续聘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叶勇吕敏王忠为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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