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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董事会授权管理行为,提高经营决策效率,增强企业改革发展活力,林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关于中央企业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加强党的领导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央企业董事会工作规则(试行)》《林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林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董事会授权过程中方案制定、行权、监督、变更等管理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权,指董事会在一定条件和范围内,将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所赋予的部分职权委托董事长、总经理代为行使的行为。
第四条董事会授权应当坚持依法合规、权责对等、风
险可控等原则,切实规范授权程序,落实授权责任,完善授权监督管理机制,实现规范授权、科学授权、适度授权,确保决策质量与效率相统一。
1第二章授权的基本范围
第五条董事会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和企业经营决策的
实际需要,将部分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行使。企业中非由董事组成的综合性议事机构、有关职能部门等不得直接承接决策授权。
第六条董事会应当结合实际,根据公司战略发展、经
营管理状况、资产负债规模与资产质量、业务负荷程度、风
险控制能力等,科学论证、合理确定授权决策事项及授权额度标准,防止违规授权、过度授权。对于在有关巡视、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检查中发现突出问题所涉事项,应当谨慎授权、从严授权。
第七条董事会行使的法定职权、需提请股东大会决定
的事项等不可授权,主要包括:
(一)召集股东大会会议,执行股东大会决议,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制订公司经营方针、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决定公司经营计划;
(三)制定年度投资计划,决定公司高风险投资、非主业投资等投资项目和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工资总
额预算与清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发行公司
债券方案,决定计划外融资项目;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
2方案;
(七)制订公司章程草案或者公司章程修改方案,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以及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制定经理层成员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制度,组织实施经理层成员经营业绩考核,决定考核方案、考核结果和薪酬分配事项;
(十)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合规
管理体系和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依法批准年度审计计划和重要审计报告;
(十一)法律法规、国资监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董事会对于职责权限内投资项目、融资项目、资产重组、资产处置、资本运作、捐赠、赞助、担保、工程
建设等涉及大额资金的决策事项,应当明确授权额度标准,不得全部授权。授权额度标准应当与本企业经济增加值
(EVA)、净资产、资产负债率等经济财务指标紧密挂钩。
第三章授权的基本程序
第九条董事会应当规范授权。制定授权决策方案,明
确授权目的、授权对象、授权额度标准、具体事项、行权要
求、授权期限、变更条件等授权具体内容和操作性要求。授
3权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且不得超过当届董事会的任职期限。
第十条授权决策方案应当根据董事会意见具体拟订,经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按照职权和规定程序作出决定。按照授权决策方案,修订完善重大事项决策的权责清单等公司内部制度,保证相关规定衔接一致。
第十一条授权对象应当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有
关规定进行集体研究讨论。对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策事项,董事长应当召开专题会集体研究讨论;对董事会授权总经理
决策事项,总经理应当召开总经理办公会集体研究讨论。相关决策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授权事项决策后,授权对象应当组织有关职
能部门或者单位执行。对于执行周期较长的事项,应当根据授权有关要求向董事会报告执行进展情况。执行完成后,应当将执行整体情况和结果形成书面材料,向董事会报告,同时向党委会报告。
第十三条当授权事项与授权对象或者其亲属存在关
联关系的,授权对象应当主动回避,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遇有特殊情况需对授权事项决策作出重大调整,或者外部环境出现重大变化不能执行的,授权对象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同时向党委会报告。如确有需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提交董事会决策。
第四章监督与变更
4第十五条董事会应当坚持授权不免责,强化授权后的
监督管理,不得将授权等同于放权。定期跟踪掌握授权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适时组织开展授权事项专题监督检查,对行权效果予以评估。根据授权对象行权情况,结合公司经营管理实际、风险控制能力、内外部环境变化及相关政策调
整等条件,对授权事项实施动态管理,变更授权范围、标准和要求,确保授权合理、可控、高效。
第十六条董事会可以定期对授权决策方案进行统一
变更或者根据需要适时变更。发生以下情况,董事会应当及时研判,必要时可对有关授权进行调整或者收回:
(一)授权事项决策质量较差、经营管理水平降低和经营状况恶化或者风险控制能力显著减弱;
(二)授权制度执行情况较差,发生怠于行权、越位行权或者造成重大经营风险和损失;
(三)现行授权存在行权障碍,严重影响决策效率;
(四)授权对象人员发生调整;
(五)董事会认为应当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授权期限届满,自然终止。如需继续授权,应当重新履行决策程序。如授权效果未达到授权具体要求,或者出现董事会认为应当收回授权的情况,可以提前终止。
情节特别严重的,董事会应立即收回相关授权。授权对象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建议董事会收回有关授权。
第十八条如对授权调整或者收回时,应当制定授权决
策的变更方案,明确具体修改的授权内容和要求,说明变更
5理由、依据,报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决定。授
权决策的变更方案一般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意见提出,研究起草过程中应当听取授权对象、有关执行部门意见;如
确有需要,可以由授权对象提出。
第五章责任
第十九条董事会是规范授权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授权
事项负有监管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授权对象行权不当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对违规行权主要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员提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职务的意见建议。涉嫌违纪或者违法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董事会在授权中有下列行为的,应当承担相
应的责任:
(一)超越董事会职权范围授权;
(二)在不适宜的授权条件下授权;
(三)对不具备承接能力和资格的主体进行授权;
(四)未对授权事项进行跟踪、检查、评估,未能及时
发现、纠正授权对象不当行权行为;
(五)法律法规、国资监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不因授权而免除法律法规、国资监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董事长、总经理等授权对象应当维护股东
和公司合法权益,严格在授权范围行权,忠实勤勉从事经营
6管理工作,坚决杜绝越权行事,至少每半年向董事会报告行权情况,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同时向党委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授权对象在决策授权事项时,未履职或未
正确履职,或者超越授权范围决策,导致资产损失或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会开展授权管理工作,负责拟订授权决策方案、组织跟踪董事会授权的行使情况、筹备授权事项的监督检查等。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有关会议。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授权管理工作的归口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的落实,提供专业支持和服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有关法律法规、国资监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董事会授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
2022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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