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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达兴业: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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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达兴业: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恭喜发财 发表于 2022-9-17 00:00:00 浏览:  48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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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02证券简称:鸿达兴业公告编号:临2022-052
债券代码:128085债券简称:鸿达转债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9月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202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2022年9月14日刊登了《关于召开202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2年9月16日(星期五)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9月1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9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及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9月1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广州圆路1号广州圆大厦32楼会议室。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周奕丰
(六)会议出席情况:
1、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计2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611247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176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287446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35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23800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402%。
2、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2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23800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402%。
该等股东均以网投投票方式参与表决。
3、公司6名董事、3名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部分董事候选
人、股东监事候选人和第八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列席会议,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杜榕林先生列席会议,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吴涵律师、李乐律师对此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七)其他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因此,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单独计票。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本次会议无否决和修改议案的情况,表决情况如下:
2(一)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周奕丰先生、周灿伟先生、林少韩先生、刘江飞
先生、谢四海先生、姚兵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
1.01董事候选人:周奕丰
同意6380492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6.509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093045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82.5687%。
周奕丰先生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1.02董事候选人:周灿伟
同意6377861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6.469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090414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82.3700%。
周灿伟先生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1.03董事候选人:林少韩
同意6377761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6.468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090314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82.3625%。
林少韩先生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1.04董事候选人:刘江飞
同意637832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6.476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090874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3表决权股份的82.4048%。
刘江飞先生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1.05董事候选人:谢四海
同意6378221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6.475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090774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82.3972%。
谢四海先生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1.06董事候选人:姚兵
同意6378321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6.476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090874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82.4048%。
姚兵先生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二)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江希和先生、彭新育先生、周苏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
表决结果:
2.01独立董事候选人:江希和
同意6378934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6.486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091487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82.4511%。
江希和先生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4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独立董事候选人:彭新育
同意6378934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6.486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091487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82.4511%。
彭新育先生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独立董事候选人:周苏
同意6378574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6.480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091128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82.4239%。
周苏先生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以上9名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任期三年,自第七届董事会届满(即2022年9月19日)至2025年9月18日。第八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监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郑伯典先生、郑伟彬先生、龙坤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监事。
表决结果:
3.01股东监事候选人:郑伯典
同意6378474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6.479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091027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82.4163%。
郑伯典先生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5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当选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监事。
3.02股东监事候选人:郑伟彬
同意6377818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6.469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090371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82.3668%。
郑伟彬先生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当选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监事。
3.03股东监事候选人:龙坤
同意6378018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6.472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090571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82.3819%。
龙坤先生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当选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监事。
以上3名股东监事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2名职工监事(陈勇先生、曾如春女士)共同组成第八届监事会,任期三年,自第七届监事会届满(即2022年9月19日)至2025年9月18日。
第八届监事会成员中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三、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吴涵律师、李乐律师对大会进行见证,并发表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
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
6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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