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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尔泰:威尔泰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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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尔泰:威尔泰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尼迪克特 发表于 2022-11-16 00:00:00 浏览:  53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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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58证券简称:威尔泰公告编号:2022-049
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2年11月15日(星期二)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年11月15日9:15至9:25,9:30至11:30和13:00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1月15日
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上海市闵行区虹中路263号6楼会议室)。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李彧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邀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5758745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0.145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513070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4.490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224567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654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人,代表股份1069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745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人,代表股份1069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7454%。
三、提案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
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均获表决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69129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287%;反对54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382%;弃权13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3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4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9213%;反对540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5284%;弃权13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5503%。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69129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287%;反对54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382%;弃权13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3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94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9213%;反对540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5284%;弃权13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5503%。
3、以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审议通过“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换届选举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
3.01.候选人:选举孙宜周先生为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股份数:567044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8.47%。
3.02.候选人:选举刘罕先生为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股份数:567044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8.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3.01.候选人:选举孙宜周先生为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股份数:186302股。
3.02.候选人:选举刘罕先生为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股份数:186300股。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选举结果,选举产生非职工代表监事孙宜周、刘罕。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刘伟,共同组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2、见证律师:马敏英、谢嘉湖
3、结论性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和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1、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
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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