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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监事会代表全体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以及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实施监督。
第三条监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监事会的各项规定,认真组织好监事会工作,履行监事会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并监督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及勤勉义务。
第四条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章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五条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包括2名股东代表监事和1名职工代表监事。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其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最近两年内曾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是否按照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八)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监事应出席股东大会,接受股东的质询,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
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三章监事会主席
第八条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九条监事会主席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监督、检查监事会会议决议执行情况;
(三)组织履行监事会职责;
(四)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五)代表监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六)代表监事会负责与公司内外联系协调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八)保管监事会印章。
第十条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四章监事会会议的召集
第十一条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至少每六个月召开一次。
第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
部门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提议监事的姓名;(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
和方式;(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监事会主席在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五章监事会会议的通知
第十四条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非直接送达的,须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进行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监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委托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发出通知的日期;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监事会主席之外的人员召集召开监事会会议的,应在召集通知书中说明监事会主席不能召集的原因以及召集人产生的法律依据。
第六章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
第十六条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方式为原则。必要时,可以通过通讯表决
方式进行,监事会召集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主席。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向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七条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
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应事先
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
一名监事不应在一次监事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或超过监事总数三分之一的监事的委托。
监事未亲自参加监事会会议且未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视为该监事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会后应及时审查会议决议及记录。
第十九条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二十条监事均有权提出监事会议案,但是否列入监事会会议议程由监
事会主席确定;如监事提出的议案未能列入监事会议程,应向提案监事作出解释,如提案监事仍坚持要求列入议程的,由监事会进行表决确定。
监事会会议必须遵照召集会议的书面通知所列的议程进行;对议程外的问题
可以讨论,但不能作出决议。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
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以填写表决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监事会召集人负责组织
制作监事会表决票,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或其他人员协助。
第七章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会议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
对于以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
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
议录音录像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八章监事会决议公告与执行第二十八条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监事应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九条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现行或新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则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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