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为注册用户,每天转文章赚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暨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股票作废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号、15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暨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股票作废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恒信息”或“公司”)与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本所接受安恒信息委托,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0年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就安恒信息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以下简称“本次归属”)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第一部分引言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 
国现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发表的法律意见,并不对非法律专业事项提供意见。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安恒信息已向本所律师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为真实、完整及有效,并无隐瞒、虚假和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限安恒信息向激励对象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安恒信息向激励对象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之 
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和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安恒信息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和有关事实,以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核查、验证和讨论,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3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第二部分正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的批准与授权2020年8月25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 
2020年8月25日,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的议案》。 
2020年9月15日,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等。 
根据2020年公司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26人变为222人;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40.0700万股调整为138.1200万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8.0780万股调整为10.0280万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总数不变,为148.1480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 
根据2020年公司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0年10月20日为首次授予日,向222名激励对象授予138.1200 
4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34.45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 
2020年10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021年7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剩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因公司以2021年6月17日为股权登记日向全体股东派送股票红利,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134.45元/股相应调整为134.25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2021年10月22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 
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达成,由于222名激励对象中20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1人考核未达标不符合归属条件,同意公司为其他201名激励对象办理31.835万股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作废失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105550股。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2022年11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安恒信息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暨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股票作废事项已 
5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2020年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归属及作废事项 
(一)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为“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0年10月20日,因此本次激励计划已进入第二个归属期,第二个归属期限为2022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19日。 
(二)归属条件及成就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验,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具体如下: 
归属条件达成情况 
(一)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 
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 
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符合归属条件 
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 
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符合归属条件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 
6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三)激励对象归属权益的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激励对象符合归属任职期限要求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出具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 
(四)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以2019ZF10505号):2021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 
1820328069.14元,较2019年收入 
率不低于50%。 
944032874.31元增长92.82%,符合归属条件,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为100%。 
(五)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202名(剔对应的可归属情况如下:除第一个归属期离职的20名激励对象),评价标准合格不合格其中19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其余个人层面归属183名激励对象考核评价结果均为“合格”, 
10 
比例本期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100%。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 
划归属的数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因此,本次激励计划中有183名激励对象达到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本次可归属数量为29.4225万股。 
(三)关于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数量 
根据《2020年激励计划》和《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于本次归属前有19名激励对象离职,上述人员已不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决定取消上述激励对象资格,作废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74625股。 
因此,本次合计作废失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4625股。 
7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作废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和《2020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暨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股票作废事项均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规定的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股票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及《2020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8 |   
 
 
 
 | 
| 
 5e天资,互联天下资讯!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