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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作为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本人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有关资料,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现就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会议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聘任程序符合有关规定,经审阅聘任人员履历等材料,李科生先生、齐东辉先生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未发现其中有《公司法》
第146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
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聘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同意聘任李科生先生担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齐东辉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独立董事:胡刘芬吕斌
二 O 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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