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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21证券简称:力星股份公告编号:2022-046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
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2年9月13日,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施祥贵先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98号)《关于对施祥贵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自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上市以来,你一直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且为公司实际控制人。2017年至2021年上半年,你的关联自然人在公司客户斯凯孚集团下属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述客户为公司关联方,各期关联交易金额分别为1168.70万元、2931.63万元3118.62万元、2783.38
万元和2142.44万元。
你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上述关联关系的说明,导致公司未对上述关联交易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交易发生各期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情况,直至2021年8月
20日才补充审议并披露,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
二条、第四十八条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
十一条的规定,对公司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准确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学习,进一步提高规范意识,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法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并于收到本监督管理措施后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相关责任方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责任方将引以为戒、吸取教训,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杜绝上述事项再次发生,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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