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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应制药:投资者、潜在投资者及特定对象接待与沟通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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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应制药:投资者、潜在投资者及特定对象接待与沟通工作办法

莱莱 发表于 2022-8-20 00:00:00 浏览:  56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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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嘉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潜在投资者及特定对象接待与沟通工作办法
(本制度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行有效)第一条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加强广东嘉应制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与资本市场的交流和沟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
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或传播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述的接待与沟通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潜在投资
者及特定对象调研、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
和路演、新闻采访等活动,加强与其沟通,增进其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的工作。
第四条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是:规范本公司接待工作,在本公司接受调研、沟通、采访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及公平性,改善公司治理,促进公司与投资者及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外界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认知。
第五条在接待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活动中,应严格遵循公
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二)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
(三)保密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的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五)高效低耗原则。在进行接待的工作中,公司应充分注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待的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及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
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接待事务工作的负责人。公司证券部是负责接待
事务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
第七条公司从事接待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和规章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营销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第八条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
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条公司可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独立董事应出席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可以邀请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公司拟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应当按照规定在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召开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第十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一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业绩说明会、路演应同时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
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十三条在进行业绩说明会、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
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第十四条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证券部负责确认投资者、分析师、媒体人员身份(查询公开资料、验证身份证明),保存承诺书。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五条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
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
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六条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七条必要时,公司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情况置于公司网站上或以公告
的形式对外披露。第十八条必要时,公司将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九条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
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二十条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
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该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二十一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以下情形下与特定对象进行相关
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一)与律师、会计师、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二)与税务部门、统计部门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第二十二条公司进行接待活动应建立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对象的
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至少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
(二)活动的详细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第二十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二十五条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
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广东嘉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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